鄂科发〔2019〕27号
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科技学技术局
2019年7月12日
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府发〔2016〕165号),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市众创空间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涉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第13、14、15、16、17、18、19条有关内容。
二、申报主体
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等,投资机构不受注册地限制。
三、工作流程
(一)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所在旗区、市直属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学技术局申报,市直部门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局申报。
(二)审核:申报材料及申报主体有关情况由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申报材料的最终审核并确定奖励、补助的名单及额度。
(三)公示: 奖励、补助名单在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7个工作日。
(四)资金发放:按照市财政相关规定核发,所需资金从众创空间发展资金中列支。
四、奖励、补助金额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执行。
五、 具体条款申报条件、材料及支持措施
(一)政策第13条
1.申报条件
(1)投资对象为鄂尔多斯市众创空间内注册的企业。
(2)投资资金足额到位1年以上。
(3)资金使用率50%以上。
2.申报材料
(1)填写“投资机构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投资机构与融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
(3)投资机构与融资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或合同。
(4)融资企业融资资金财务审计报告及资金往来证明材料。
3.支持措施
对众创空间内的项目进行投资的投资机构,依据投资资金审计报告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补助,单个风险投资项目补助金额不高于10万元,每个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二)政策第14条
1.申报条件
(1)已建成运营两年以上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含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设备共享平台等)。
(2)已为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提供公共服务或提供研发条件服务。
2.申报材料
(1)填写“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运行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
(2)平台运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代码证及平台运维相关证明材料。
(3)平台运维资金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4)证明申报条件第二条里提供研发条件服务的证明材料。
3.支持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按平台运维资金审计报告(财政核定预算资金除外)中的运维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个平台年度补助不高于10万元。
(三)政策第15条
1.申报条件
(1)聘用科技创新创业导师或咨询师需取得国家资格证书。
(2)众创空间与导师签署聘任合同,且服务期满1年。
(3)导师聘期内所辅导的企业必须有上市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获得不少于实际到位100万元1年以上的创业融资或取得科技部门举办的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2.申报材料
(1)填写“科技创新创业导师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
(2)国家科技创新创业导师或咨询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聘任合同,合同内需载明所辅导企业名单。
(4)申报条件第3条相关证明材料。
3.支持措施
对满足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导师,择优授予 “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创新创业导师”荣誉称号,并给予2万元奖励。
(四)政策第16条
1.申报条件
(1)众创空间联盟注册单位、联盟成员单位或获奖企业。
(2)组织开展(举办或承办)过区域性(鄂尔多斯市、内蒙古自治区)、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公益性活动。
(3)获奖企业须为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填写“科技创新创业活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4)或“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申请表”(见附件5)。
(2)由科技管理部门印发的科技创新创业活动通知。
(3)该项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经费审计报告。
(4)该项活动在市级以上媒体的相关报道。
(5)科技管理部门发布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名单。
3.支持措施
对满足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按活动审计报告实际发生金额予以补助,单次活动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我市取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取得自治区地方赛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取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
(五)政策第17条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注册地址及固定办公地点在我市已备案或认定的众创空间内,且注册时间满一年以上。
(2)申报企业拥有与申报项目产品直接相关的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拥有正在转化的科技成果,且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3)参加全国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市级以上决赛。
(4)申报企业核心创业人员无失信行为。
2.申报材料
(1)填写“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见附件6)。
(2)众创空间与企业签署的孵化协议。
(3)众创空间和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
(4)申报企业专利、科技成果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5)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市级以上决赛入围名单。
3.支持措施
对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创业资助,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对获得大赛奖励的企业和团队不重复支持。
(六)政策第18条
1.申报条件
(1)众创空间需经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定。
(2)本众创空间内创新创业项目成功获得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
(3)单个项目获得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元以上或多个项目累计获得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资金到位时间1年以上、资金使用率达到50%以上。
2.申报材料
(1)填写“众创空间融资奖励申请表”(见附件7)。
(2)企业与投融资机构签署的融资协议或合同。
(3)企业和投融资机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
(4)融资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3.支持措施
对满足条件的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融资奖励。
(七)政策第19条
1.申报条件
(1)众创空间需经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定。
(2)年度考评排在全市众创空间前3位。
2.申报材料
(1)填写“优秀众创空间补助申请表”(见附件8)。
(2)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年度考评文件。
3.支持措施
对满足条件的众创空间择优授予年度优秀众创空间称号,并给予10万元补助。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1.投资机构补助申请表
鄂尔多斯市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165号)精神,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9〕9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鄂尔多斯市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全力打造鄂尔多斯众创空间升级版。
二、 建设条件
(一)拥有固定的孵化场所。场所使用面积500m2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能够提供基础服务。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了有效的遴选入驻、日常管理与服务、毕业退出等管理制度。拥有固定的专兼职管理服务团队,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空间内入驻项目团队数不得少于10个,且同一产业领域项目团队数不得低于50%,应是从事科技类或科技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业者,项目符合国家政策、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发展需求,以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项目团队50%以上的研发时间应在本场地内。
(四)具有创新服务能力。能够单独提供或与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合作、对接,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创业培训、法律咨询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高技术支撑服务能力。
(五)具有投融资服务能力。能够单独提供或与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或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合作,为创客(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拓展孵化服务模式,在提供一般性增值服务的同时,鼓励以股权投资等方式与创业企业建立股权关系,实现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共同成长。
(六)拥有创业导师队伍。拥有由天使投资人、知名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专职导师不得少于1人),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七)具有链接创新资源能力。广泛开展与资本、人才、技术项目及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创新创业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引进先进创业孵化理念和模式,搭建创新创业合作平台,开拓合作业务,促进科技企业孵化,提升孵化能力。
三、 资格备案及取消
(一)申报市级众创空间需填写《鄂尔多斯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向所在旗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旗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国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备案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经工作会议研究确定拟备案众创空间名单;对拟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发文公布;对拟备案国家、自治区众创空间的按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三)已备案为国家、自治区级的众创空间,市科学技术局不再另行备案,直接进入市级众创空间行列。
(四)众创空间资格取消,市科学技术局将按程序,建议有关备案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
四、 监督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众创空间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众创空间线上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众创空间出成果。
(三)通过众创空间线上管理系统对全市众创空间从科技创业人才培育、科技型企业培育、上市企业培育、获得投融资情况、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等多维度进行年度考评。
(四)对年度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择优给予运营补贴;按末位淘汰原则,对年度考核末位的众创空间,将建议有关备案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
附件:1、鄂尔多斯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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