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23011732493P /2020-351857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准格尔旗 文  号 准政办发〔2020〕15号
成文日期 2020-03-20 公文时效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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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准格尔旗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内国资党发字〔2019〕57号)与《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鄂剥离组发〔2019〕1号)部署要求,为推进我旗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协调联动、平稳有序的工作原则,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管理服务资源,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二)工作目标 

在我旗全面推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 

(三)移交范围 

将我旗范围内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包含中央、自治区、市驻我旗国有企业以及旗所属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不纳入移交范围。 

驻地央企、区企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地方社会化管理。国企中退休费、医疗保险费用缴纳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合同制职工纳入移交范围;其他因历史原因一直未纳入医保、社保的人员(一直由企业承担养老金的发放及管理工作)也纳入移交范围。因个人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至今没有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协调补缴养老保险后再移交。个别退休人员在本单位享受离休待遇的退休人员需要移交。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档案不移交,其他均需移交。比照处级领导干部档案原则一并移交社区,有涉密岗位限制的除外。已移交地方的职教幼教教师不在此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范围。离休人员保持原有管理方式。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暂不纳入本次移交范围。关停破产职工仍按以前在医保局的代管平台管理。 

自治区厅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同时注册为国有企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按照退休人员的构成、单位运行机制、盈利模式确定单位的主要性质,如果符合国有企业特征则人员纳入移交范围,如果更加符合事业单位特征,单位出具说明,人员可不纳入移交范围。 

二、主要工作 

为了顺利推进我旗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鄂尔多斯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关于<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剥离组发〔2019〕1号)的要求,结合我旗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移交。本次改革不涉及变更医保、社保参保地问题。移交的社区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退休人员政治学习、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退休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做好退休人员对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咨询工作;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等相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由于目前的社区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职工的要求,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待遇申请、调整、资格认证、死亡变更、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工作,以及医保相关服务(特慢病申请、医保卡冲卡、医疗报销)、体检、由企业与社区协商办理,社区无力承担的,在过渡期继续由企业负责,过渡期可由企业和街道、社区协商确定。退休人员中的部分老工伤,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人事档案移交属地集中管理。考虑到我旗街道和社区的服务能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在准格尔旗社保局参保的,人事档案交到准格尔旗社保局集中统一管理;参保地不在准格尔旗社保局和已死亡人员档案,由国有企业与社保管理机构根据政策条件协商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 

国有企业按管理现状制定移交清册进行移交。破产、改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列入此次移交范围。旗(市、区)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人事档案不移交。企业应主动与档案接收部门对接,确定档案整理规范后再进行整理,数量特别大需要进行电子化,如果达不到移交标准需与档案接收部门进行协商。旗人社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指导做好档案接收、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各国有企业认真做好本企业党员人数、党员长期居住地、党费缴费等情况摸底,并主动与旗国资委及街道、社区进行对接,确定移交党员名单和接收党组织。原则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长期居住地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特殊情况需协商解决。 

在组织关系移交前各国有企业党组织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就相关工作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四)妥善处理统筹外费用。统筹外费用处理的主体是企业,由企业确定统筹外费用处理途径。每年一次的大额医疗保险每人100元、补充医疗不属于统筹外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企业继续承担。除社保和医保、补充医保发放范围外的,体检费、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取暖费、书报费、节假日慰问金、过生日蛋糕等,由企业承担的均为统筹外费用。 

老人老办法,对目前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发放现有统筹外费用,符合有关规定(一般可以包括各级政府、原国家行业部门、集团公司等的规定),可以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对企业目前自行发放的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中人过渡期办法,国有企业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的基础上,每年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不符合规定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不超过3年,过渡期起始时间应不晚于2020年底。 

新人新办法,对于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鄂尔多斯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但是有部分退休前没有享受到企业年金的人,可以参照“老人老办法、中人过渡期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中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暂时按原渠道解决。对于市级统一发放的物业补贴问题,建议企业与市政府协商,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妥善处理。 

(五)资产无偿划转。各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按照《鄂尔多斯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鄂府办发〔2018〕68号)的文件要求,无偿划转旗国资委,由国资委划拨属地街道和社区。划转后的资产由街道和社区负责管理维护并向社会开放,继续用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优先开展养老服务项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街道和社区或旗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与国有企业协商采取调换、调整或改造等方式妥善处理。 

(六)资金保障工作。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在开展改造、维修、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由上级财政部门、旗财政部门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予以保障。财政部门每年按各单位接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有人数,拨付相关资金,专项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经费、用于退休人员各项服务活动的服务经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库房租赁建设经费等经费需求。 

三、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旗财政局负责将本旗内中央、自治区、市以及旗所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牵头落实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相关支持政策。 

(二)旗民政局负责指导所属街道和社区加强管理服务功能和体系建设。明确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制定移交和接收工作流程,开展相关培训,确保街道社区接收工作顺利推进。 

(三)旗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工作。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督促街道和社区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继续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领导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 

(四)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改造中相关活动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六)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工作。 

(七)旗档案局负责指导做好档案接收、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八)旗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和做好退休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有关社会保障工作。 

四、总体工作安排 

(一)2020年3月20日前。调摸底,对各相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核实移交人数、统筹外费用,按照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分类整理、列表造册,对接人事档案整理情况,企业与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协议。 

(二)2020年6月20日前。将各相关国有企业准备齐全、具备移交的材料(包括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申请表、国有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名单、档案移交名册、退休人员户口本、身份证、退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等)向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街道和社区办理移交手续,初步完成退休人员档案和党组织关系移交,以及资产划转相关工作。 

(三)2020年10月20日前。将已完成的移交工作进行完善和查漏补缺,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收尾工作。 

(四)2020年年底前。按要求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 

五、移交步骤及具体工作流程 

(一)移交单位提出申请。国有企业在做好调查摸底、档案整理、登记造册等基础工作后,旗人民政府提出移交申请。涉及已破产、改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向旗人民政府提出移交申请。旗人民政府接到国有企业有关移交申请后,向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二)签订整体移交协议。旗人民政府接到移交申请后15日内,安排专人与企业对接,会商具体交接工作,确认社区管理服务、人事档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社会保障管理、相关资产资料等移交内容。在对接核实基础上,旗人民政府与国有企业签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整体交接协议》(以下筒称《整体协议》) 

(三)指定具体接收单位。签订《整体协议》后1个月内,旗人民政府指定具体接收管理单位。 

(四)组织交接。签订移交《整体协议》后2个月内,国有企业和具体接收单位根据移交内容做好相应工作。 

1.社区管理服务交接。交接双方共同组织社区管理服务交接工作,并协商签订《社区管理服务交接协议》,协议文本包括交接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人数、名单、服务内容等。 

2.人事档案管理交接。交接双方组织实质性交接工作,并协商签订《人事档案交接协议》。企业应按照档案整理规范整理档案,数量特别大需要进行电子化,如果达不到移交标准需与档案接收部门协商解决。 

3.党员组织关系交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党员关系转接手续。 

4.资产资料交接。交接双方共同组织清点核实,签订《资产资料移交协议(附清册)》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旗分管副旗长担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成员的准格尔旗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国资委,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联络以及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移交工作。 

(二)加强宣传。各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认真做好舆论宣传、政策解释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认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企业是信访维稳的责任主体,要将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督查。旗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要采取业务培训、座谈交流、现场办公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办公室每月调度并通报全旗工作进展情况,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出问题不足。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规范推进移交接收各项工作。要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按进度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信息来源: 准格尔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