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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旗区级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6 10:22:00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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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19〕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旗区级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 
 

 

  

  鄂尔多斯市旗区级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8〕23号)精神,结合市级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成效,推动旗区级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原则
  (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结合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科学规划,按照“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建设思路,由市大数据发展局规划引领,各旗区统筹推进,积极、稳妥、有序地建设全市公共信息平台。
  (二)统一规范,共建共享
  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制定市、旗区统一的资源交换与共享标准。在市级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建设统一的旗区级公共信息平台及基础数据库,建立市、旗区间的共享机制,推动全市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与业务协同。
  (三)需求主导,讲求实效
  从实际需求出发,紧密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突出重点,强化应用,以应用推动信息资源整合工作。
  (四)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运用成熟的技术路线,采用符合技术发展方向、先进的IT(互联网技术),在程序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保证技术升级的连续性、稳定性、可靠性。采用安全可控的软硬件产品,综合运用信息安全技术,建立安全可靠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故障监测预警技术水平,增强运维智能化和快速处置能力。
  二、建设目标
  完成旗区级公共信息平台及基础数据库建设,与已部署的市级公共信息平台共同构建成市、旗区两级联动的全市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信息资源交换体系以及标准规范体系的统一管理和运行,实现“跨旗区、跨部门、跨行业”数据的汇聚、共享和交换,为“智慧鄂尔多斯”建设和大数据发展应用提供平台和数据支撑。
  三、建设内容
  旗区级公共信息平台依托市级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建设内容包括:公共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库、综合集成门户、运行管理平台、信息安全与支撑平台、审计日志管理系统、数据开放门户、共享效能监督平台、互联网资源采集平台及旗区部门前置机部署、旗区级信息资源目录梳理和数据录入等。
  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平台的研发、部署、升级及基础数据库项目软件开发,并协助旗区进行平台使用和目录编制的培训。各旗区负责旗区公共信息平台的目录梳理、数据录入及日常运维,费用自行承担。
  四、建设阶段
  (一)旗区级公共信息平台部署(2019年3月底前完成)
  完成旗区级公共信息平台研发及项目硬件环境部署工作,各旗区部门、单位虚拟前置机的部署工作。
  (二)平台使用和目录编制培训(2019年4月中旬前完成)
  各旗区开展公共信息平台使用、目录梳理和数据录入培训,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三)目录梳理和编制(2019年年底前完成)
  各旗区部门开展单位内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梳理编制工作,建成各旗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四)旗区级平台数据接入(2019年年底前完成)
  根据旗区各单位提供的资源目录,结合各单位业务需求,初步完成市级与各旗区党政机关的数据对接。
  (五)平台运维
  各旗区按照相应的接口规范、接入标准,完成辖区内信息资源数据接入和业务系统对接工作,同时在运维服务期内开展系统推广宣传和运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旗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组,负责本旗区内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相关工作。要理顺建设的管理体制,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制度保障
  市大数据发展局出台公共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办法、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公共信息平台应用系统接入规范等相应管理制度,以规范各方行为,保障项目的正常运作。
  (三)监督考核
  建立效能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将旗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纳入旗区“五位一体”考核,从信息资源共享情况、信息资源共享响应及时率、数据更新及时率及数据质量和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一致性等方面打分考核,保障旗区级公共信息平台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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