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19〕1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脱贫攻坚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鄂党发〔2019〕1号),对照中央、自治区脱贫攻坚有关政策要求,经认真梳理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规范全市脱贫攻坚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行扶贫标准,全面落实“两不愁、三保障”要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鄂府发〔2012〕5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鄂府发〔2013〕8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鄂府发〔2017〕6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健康扶贫六重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18〕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健康扶贫工作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46号)5个文件中的扶贫对象,统一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标准严格执行现行扶贫标准,即确保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保障贫困家庭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保有学上、上得起学;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大病和慢性病得到有效救治和保障;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居住条件,确保住上安全住房。
二、严格执行扶贫目标要求。到2020年,巩固脱贫成果,通过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消除绝对贫困。坚持量力而行,既不能降低标准,也不能擅自拔高标准,提不切实际的目标,避免陷入“福利陷阱”,防止产生贫困村和非贫困村、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待遇的“悬崖效应”。
三、严格执行贫困人口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贫困人口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四、脱贫攻坚扶持对象统一确定为全市2014年以来建档立卡贫困户。
五、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要求规定,全面梳理各自制定出台的脱贫攻坚相关政策措施,同步做好修订完善工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