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 (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360号)等文件精神,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政企共担管理办法(试行)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