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3〕5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5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2〕90号)、《内蒙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5号)、《内蒙古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环办〔2021〕9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 (三)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统筹资源、保障有力”的工作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故。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可能对我市生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 6.涉核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生态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7.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它情况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二、辐射事故分级 (一)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从重到轻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的急性死亡事故。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事故。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事故。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事故。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未打捞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事故。 (二)分级应对 发生重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响应,涉及跨盟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厅局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协调响应支援。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旗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统一协调指挥。 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辐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一)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领导、组织和指挥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根据辐射事故应对需要,视情况可增加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完成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称市辐射应急办)是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必要时抽调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市辐射应急办工作。市辐射应急办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现场监测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牵头或参与相关工作,负责应急期间的响应行动,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1.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组织、指挥和协调做好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 (3)负责批准我市境内较大和涉及跨旗区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指挥我市境内较大和涉及跨旗区或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对一般辐射事故能力的应对工作,上报我市境内重大以上、涉及跨市行政区域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应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开展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协调有关方面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 (5)根据实际需要,建议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6)负责审定、批准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厅局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相关信息等,统筹舆情应对工作,审议批准市辐射应急办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7)与相关盟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辐射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对跨市行政区域、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工作组开展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2.市辐射应急办主要职责 (1)承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和贯彻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指令,综合协调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及相关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等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 (3)负责接收、办理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的辐射事故相关信息、文件及意见建议等,审核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的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等,根据辐射事故实际情况,必要时指导旗区做好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4)完成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市辐射应急办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应急工作组落实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应急工作组总结报告,编制现场应急工作报告。 (2)调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及处置,提出处置方案,撰写现场调查与处置报告。负责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等工作。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支援建议。 (3)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生态环境部门的辐射监测队伍和其它部门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评价等工作。负责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监测支援队伍和事发地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联络、信息交换等工作。负责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持,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撰写最终监测总结报告。 (4)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或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为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类别等提出研判意见,分析研判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救援、处置等意见建议。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专家解读等工作。 (5)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社会舆情,撰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知识科普、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等工作,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知情。负责撰写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稿件等。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过程中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导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发布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期间的舆论引导工作。 (6)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旗区的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封闭、外围警戒、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维持和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负责对放射源的丢失、被盗进行立案、侦办和追回,工作必要时做好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保工作。 (7)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医学救治和心理干预。负责组织落实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做好辐射防护工作,发放所需药品和防护用品。负责提出外部医疗救援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造成放射病和被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剂量评价、医学救治和医学随访等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卫健部门给予力量支援。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全面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二)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旗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制。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等。 2.认真编制本行政区域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市级预案有效衔接,做好应急准备,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工作。 3.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启动和终止。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发生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市人民政府和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完成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它任务。 (三)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市辐射应急指挥部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旗区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1.风险防控 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企事业单位(下称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对重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施有效监控,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监测监控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查、维护等工作。当出现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情况时,立即报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发生。 2.监测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健全辐射事故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市、旗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测,加强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全市各级应急管理、公安、卫健和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3.预警 (1)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2)预警信息发布 ①发布权限 一级预警、二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发布。 三级预警、四级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 ②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③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同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辐射应急办采取以下措施。 ①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及时分析研判,根据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②值班值守。旗区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③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④应急准备。组织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 ⑤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动态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及时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信息报告 (1)报送时限和程序 ①事故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立即通过电话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众可通过公安报警电话或市政务服务热线报告。 ②接到事件报告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 ③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或在特殊情况下,市、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将辐射事故情况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始报告、后续报告和终止报告。 初始报告。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采用书面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后续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多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终止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主要内容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5.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它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五)应急响应 1.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进展。 (2)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响应,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各应急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接受自治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或派出相关工作组的指导。 (3)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及时派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督促、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事发旗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级预案进行相应响应处置,同时向市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市、事发地旗区应急指挥机构分别按照本级预案进行响应处置,同时向自治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4)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通知后迅速到岗,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2.响应行动 (1)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2)医学救援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现场对伤病人员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移送相应医疗机构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3)应急监测 现场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现场处置 调查处置组根据现场调查及监测结果制定处置方案,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消除污染影响。 (5)外部支援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向自治区救援体系寻求支援,外部救援力量作为各应急工作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6)安全防护 公众防护。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辐射事故发展趋势等,确定污染控制范围和公众疏散方式,组织公众安全疏散撤离,对可能受辐射事故危害影响的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维护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的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响应终止 1.响应终止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时,终止应急响应。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2.响应终止程序 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后期处置工作。 如存在丢失放射源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由相应处置级别的指挥部批准,可视情况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由本级辐射应急指挥办负责协调推进,相关信息应视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 (七)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是开展辐射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主体,负责做好事故范围内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工作,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支持。同时,组织保险机构及时现场查勘和开展理赔工作。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推进辐射污染区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理或者处置计划的实施工作。 2.调查与评估 (1)调查 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2)评估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3.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工作组要总结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及时向市辐射应急办提交本组总结报告。市辐射应急办编制总结报告,经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八)应急准备和保障措施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响应等实际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准备与保障各项工作。 1.队伍保障 根据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承担的职责,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培养具备相应辐射应急能力的专业人员。支持社会专业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 2.技术保障 强化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进一步加强相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提升各类专业技术的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技术能力满足市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3.资金保障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应急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 4.物资装备保障 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根据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配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设备、物资、器材,包括应急交通工具、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等,定期保养、检查,确保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 5.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整合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九)应急能力维持 1.宣传教育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媒介,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预案以及应急救援有关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辐射安全与防护意识。 2.培训与演练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针对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基本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至少每3年组织1次综合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3.应急值守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辐射应急办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制度。 (十)附则 1.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处置不力,或者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适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修订本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工作。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名词术语解释 (1)核技术利用: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2)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3)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放射源分类参见《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 (4)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射线装置分类参见《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 (5)伴生放射性矿: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6)放射性物品: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7)放射性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8)放射性废物: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附件:1.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一、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科普宣传、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处置等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局。承担评估、制定、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任务,牵头做好并监督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费用,保障应急能力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承担市辐射应急办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负责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调集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负责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回,以及给出失控放射源处置建议等工作;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做好新闻发布、回应关切等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事发地现场外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助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工作。负责对放射源的丢失、被盗进行立案、侦查和追回工作。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 (五)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健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及后期受照人员的观察、治疗。负责组织开展公众防护工作,推进落实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负责组织开展受照人员剂量检测、沾污监测、去污洗消和公众心理干预、健康教育等工作。负责收集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新闻发布等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对当地相关人群健康状况跟踪调查,开展健康评估。 (七)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做好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八)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完成应急处置及救援等任务。 二、临时需增加部门职责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需要,可增设以下部门为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指令并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一)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配合做好辐射事故涉及军工企业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水文监测,为应急指挥提供监测数据。必要时协助做好应急期间污染水域的水量监测和调控。 (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配合做好涉及监管企业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状态下的气象资料,开展气象分析咨询。必要时开展事发地周围局部地区气象监测,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天气预报。 (七)市地震局。在由地震引发的事故响应中,负责提供事故应急状态下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开展地震情况分析咨询。 (八)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九)鄂尔多斯海关。负责开展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快件和其它物品可能携带放射性物质的监测、检测、排查、初步处置等工作。 未规定职责的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附件2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鄂府发〔2023〕4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实施意见, 鄂府发〔2023〕4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推动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鄂尔多斯市推动化工原料用煤 分类出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内政发〔2022〕34号),扎实推进全市化工原料用煤矿业权分类出让工作,保障化工项目生产用煤需求,推动延伸煤炭行业链条,实现全市传统煤炭产业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分类实施化工原料用煤出让 (一)明确受让范围。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确定的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名录,凡是符合受让范围名录且依法依规取得项目手续、合法合规经营的化工项目企业,均可纳入化工原料用煤出让范围。化工原料用煤出让,应优先保障尚未取得化工原料用煤的项目;已获得基本满足化工需求原料用煤的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出让煤炭资源。 (二)建立资源清单。各旗区人民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内政发〔2022〕24号,下称《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及煤炭矿区总规,根据化工项目原料用煤需求及煤质条件,结合地方实际,梳理上报本行政区内符合化工用煤需求的煤炭空白区、煤炭边角资源清单,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能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审核、汇总,建立全市化工原料用煤出让资源清单。 (三)制定分类出让方案。各旗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全市化工原料用煤出让资源清单以及《规划》规划的煤炭空白区、煤炭边角资源出让时序,按照燃料类、非燃料类以及未配置过资源、新建、扩能等情形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内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方案。出让方案需明确各出让资源区块是按照燃料类或非燃料类进行出让,优先保障何种情形用煤需求(未配置过资源、新建、扩能等),提出拟出让区块竞买资格要求、计划出让时间等。 二、严格化工原料用煤出让流程 (一)煤炭空白区按照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流程 1.拟定方案。煤炭空白区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应核查拟出让煤炭空白区是否符合出让条件、是否符合环境承载能力,并研究提出拟出让煤炭空白区块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2.组织审核。对旗区人民政府上报煤炭空白区出让方案,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林草、水利、文旅、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提出拟出让煤炭空白区范围核查意见,并会同市发改、工信、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提出是否同意煤炭空白区出让方案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3.签订协议。在自治区完成煤炭空白区块矿业权出让后,由市人民政府与竞得人签订化工项目建设和化工原料用煤生产销售协议。 (二)煤炭边角资源按照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流程 1.审定方案。适合煤化工项目用煤需求,符合开采条件的煤炭边角资源,按照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煤炭边角资源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应核查拟出让煤炭边角资源是否符合出让条件、是否符合环境承载能力,并研究提出拟出让煤炭边角资源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林草、水利、文旅、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提出拟出让煤炭边角资源范围核查意见,并会同市发改、工信、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提出是否同意煤炭边角资源出让方案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2.组织实施。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煤炭边角资源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名录牵头组织意向竞买人资格审查,市发改、工信、能源、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意向竞买企业应属于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的企业,可通过合资公司方式参与竞买,其中1家应当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的化工项目企业。支持煤化工企业与煤炭边角资源整合主体合作经营,获得化工原料用煤。 3.签订协议。化工原料用煤边角资源出让完成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市自然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市人民政府与竞得人签订化工项目建设、化工原料用煤生产销售和煤炭边角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协议。 三、明确化工原料用煤出让审查审核职责 (一)旗区人民政府审查上报 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梳理上报本行政区内符合化工用煤需求的煤炭空白区、煤炭边角资源清单。对于本行政区内按照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煤炭空白区、煤炭边角资源,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林草、文旅、水利等相关部门确定拟出让范围,核查拟出让范围是否符合出让条件、是否符合区块环境承载能力。符合出让条件的,研究提出拟出让区块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二)市直部门审核职责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上报我市审批项目受让范围清单;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化工原料用煤边角资源市场化出让意向竞买人资格;审核旗区人民政府上报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方案,并提出意见。 2.市能源局。负责核查拟出让煤炭空白区和煤炭边角资源是否符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煤炭工业发展规划,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建立全市化工原料用煤出让资源清单;配合自治区能源局梳理上报我市煤制油气项目受让范围清单;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化工原料用煤边角资源市场化出让意向竞买人资格;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旗区人民政府上报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方案,并提出意见。 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拟出让煤炭空白区和煤炭边角资源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否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已设矿业权重叠,是否存在违法开采行为等;负责牵头建立全市化工原料用煤出让资源清单;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化工原料用煤边角资源市场化出让意向竞买人资格;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旗区人民政府上报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方案,并提出意见。 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煤炭边角资源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负责根据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名录牵头组织意向竞买人资格审查。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查拟出让煤炭空白区和煤炭边角资源范围内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是否符合“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 6.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核查拟出让煤炭空白区和煤炭边角资源范围内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基本草原、I或II级保护林以及是否符合差别化管控意见等。 7.市水利局。负责核查拟出让煤炭空白区和煤炭边角资源范围内是否涉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河流湖泊、水源地以及供水工程等。 8.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核查拟出让煤炭空白区和煤炭边角资源范围内是否涉及文物资源。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核查拟出让煤炭空白区和煤炭边角资源范围内是否涉及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 四、加强化工原料用煤出让监管 (一)市直部门监管职责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化工项目监管。拟定化工项目建设协议(协议内容要求详见附件),跟踪监管竞得化工项目企业,督促企业按照协议推进化工项目建设。对未按协议约定进度建设的项目,会同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报请自治区相关部门暂缓办理煤矿建设核准、批复、备案、登记等手续;逾期未建成投产的,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依据协议收回出让矿业权并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2.市能源局。负责煤制油气项目和出让资源煤矿项目监管。按照职能职责拟定煤制油气项目建设协议、化工原料用煤生产销售协议(协议内容要求详见附件),督促企业按照协议推进煤制油气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生产销售化工原料用煤。对未按协议约定进度建设的煤制油气项目,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报请自治区相关部门暂缓办理煤矿建设核准、批复、备案、登记等手续;逾期未建成投产的,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依据协议收回出让矿业权并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对未按约定生产销售化工原料用煤的,督促煤矿企业依据协议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依据协议收回出让矿业权并退还未使用资源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 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管已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对未按协议约定开展化工项目建设或生产销售化工原料用煤的矿业权人,报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暂缓办理煤炭矿业权登记手续,或提请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依据协议收回出让矿业权并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负责拟定煤炭边角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协议(协议内容要求详见附件),并与煤炭边角资源竞得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对于煤炭边角资源竞得人未按约定与已设采矿权整合开发利用,协调无法达成整合开发协议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依据协议收回出让矿业权并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化工原料用煤边角资源市场化出让进行规范化管理,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处理化工原料用煤边角资源市场化出让中的相关投诉事宜,为市自然资源局对出让项目的监督提供必要支持。 5.市生态环境、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煤化工项目及出让资源煤矿项目日常监管。 (二)旗区人民政府监管职责 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企业履行协议,确保煤化工项目按协议建设投产、生产原料煤按照化工原料用煤用途管理使用、煤炭边角资源竞得人按照签订的协议与已设采矿权整合开发利用。严格督促企业按照协议承诺期限加快项目建设,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进度缓慢、未按投资计划推进建设的企业,及时通知整改、约谈、通报。督促企业加快推进煤矿项目建设投产,严格按协议生产销售化工原料用煤,对未按协议约定生产销售化工原料用煤的,要按照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协调推动边角煤炭资源区块竞得人与已设采矿权人达成整合开发协议,推动煤炭边角区块尽早整合开发利用。发现项目企业在约定期限未建或未建成投产、未按协议生产销售化工原料用煤、煤炭边角资源竞得人未按协议与已设采矿权整合开发利用等违约行为,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追究项目企业或竞得人的违约责任。 五、其它事宜 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以外其它煤炭矿业权分类出让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20〕46号)。 附件:相关协议内容要求 附件 相关协议内容要求 一、煤化工项目建设协议要求 化工项目建设协议应包含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额、建成时限及竞得资源矿业权名称、资源量等内容,并明确项目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建或未建成投产的违约责任。 二、化工原料用煤生产销售协议要求 化工原料用煤生产销售协议应包含煤矿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建设地点、建成投产时限、开采方式、生产能力、洗选能力、运输方式及煤质参数、资源量等,并明确化工原料用煤用途管理使用、煤矿项目开采后原煤产品用于项目生产的有关措施,明确原煤产品除用于项目生产外,结余部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市内其它煤化工项目并签订煤炭供应长协合同进行管理,明确未按约定生产销售化工原料用煤的违约责任。 三、煤炭边角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协议 煤炭边角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协议应包含出让区块名称、整合主体、开采方式、服务年限、开发方案等,并明确与已设采矿权整合开发利用事项以及违约的有关措施。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鄂府发〔2023〕5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转型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府发〔2023〕5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转型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鄂尔多斯市转型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促进基金健康运行,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转型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以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 投资基金按照“政府授权、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以基金管理、股权投资为主业的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投资基金整体投资计划。 (二)设立基金公司参与投资基金管理。 (三)建立完善投资基金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组织对符合要求的拟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择优选定基金管理机构。 (五)组织实施经批准备案的参股基金参股方案和投资基金跟进投资、直接投资方案,并签署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按照基金约定行使出资人职责。 (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投资基金运行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七)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其它工作。 第五条 投资基金投资方向除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外,原则上不分行业和区域,重点围绕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支持实体经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服务地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等方面开展投资业务。 第六条 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以及投资收益。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 投资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具体采取参股投资、跟进投资、直接投资三种模式。 第八条 参股投资是指投资基金以参股或增资方式出资优质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国家级、自治区(省、市)级基金,以及国有资本参与的、以合伙制为主的各类市场化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参股基金)。 (一)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选定优先从知名上榜机构或上榜投资家(人)发起设立的新设机构中选定,并着重考察基金管理机构及管理团队的人员配备、擅长投资领域、历史业绩、投资策略和风控措施。 (二)参股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其它为退出期。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除满足上述第(一)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4.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跟进投资是指投资基金跟随参股基金同一轮次投资具有上市预期且未来收益可观的优质拟上市项目,单笔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同一轮次的投资额度。 第十条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基金投资除参股基金投资以外的,由头部基金管理机构领投的具有上市预期的优质项目或较为稳定的高收益非上市项目(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同一轮次领投方的投资额度)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投资的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成立的各类参股基金运行均应遵循行业监管部门、中国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所涉及的基金管理费、收益分配规则、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等事项在遵循市场通行规则前提下,由出资主体与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 投资基金开展投资业务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内国资发〔2019〕13号)以及我市关于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应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计划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单个基金投资额超过上年度末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的、出资额高于参股基金规模二分之一的,需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核准管理。 第十五条 参股投资、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应经过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专家评审等合规性审查评估,并履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主业投资有关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退出方式按照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退出。 第十七条 跟进投资和直接投资项目退出优先以IPO(首次公开募股)方式退出,若无法实现IPO退出可通过股权回购或转让、清算的方式退出;退出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事项需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办理相关程序。 第十八条 投资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投资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投资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五)因不可控因素导致投资基金不能继续的。 (六)其它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九条 参股基金的资金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 第二十条 参股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出资本金退出和收益分配顺位不能优于投资基金退出和分配顺位。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目标投资企业进行法律等尽职调查。 第二十一条 投资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投资基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 (二)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拟上市公司战略配售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行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基金设立方案以及投资基金跟进投资、直接投资方案在商定前,应组织行业专家、投资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评审,对于评审未通过的不予实施,对于评审中提出的合理修改完善意见,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跟进投资、直接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应在基金设立或项目投资前完善落实。 第二十四条 为防控风险,鼓励投资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照不超过投资基金跟进投资或直接投资项目总额1%的比例跟进投资。 第二十五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隔离其自身管理的多支基金之间关联交易的风险,对潜在的在管基金与拟设参股基金间的利益冲突作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条 投资基金运作应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投资基金从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建立健全内部、外部监督检查机制,按规定加强投资决策事前、事后评估,提高基金投资的有效性和精准性。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对投资基金的考核应按照基金整体收益进行考核,不对单支参股基金或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基金投资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予以实施,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转型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鄂府办发〔2023〕9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9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鄂尔多斯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下称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自治区、我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同意需由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本细则所称的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自治区、我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需由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承担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部门做好建议和提案的交办工作,并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建议和提案的研究、答复和督促落实工作,并保持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相关工作人员若有调整变化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建议和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交办和承办 第七条 上级机关交办的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及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提出交办意见,并确定承办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属于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单位提出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办理;属于对各旗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建议和提案内容交有关单位承办,同时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送各分管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般以召开转办会议的形式转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并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做好转办事宜。 转办通知应列明建议和提案的标题、编号、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等内容。 第十条 建议和提案需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要确定分别办理或会同办理,属于会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和提案后,要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和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原件,不得自行转办或积压拖延。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和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另行转办。对难以界定主、会办单位,或对主、会办单位的确定分歧意见较大的建议和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会议协调确定。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仍难以确定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确定主、会办单位,并由有关承办单位遵照办理。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召开班子会议研究解决落实方案,邀请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下称建议人)、提出提案的政协委员或单位(下称提案人)以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办理;建议和提案提出问题不明确的,要主动与建议人和提案人联系沟通,准确了解建议和提案的真实意图。承办单位要在完成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后,主动邀请建议人、提案人集中见面座谈,全面通报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情况,听取建议人、提案人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建议和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并在收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办理意见。主办单位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并将书面答复抄送会办单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对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一)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必须尽快解决。 (二)因条件所限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向建议人、提案人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期限,逐步解决。 (三)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其它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建议人、提案人说明原因。 (四)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并向建议人、提案人说明情况。 (五)对已答复的建议和提案,要跟踪了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避免只答复不落实或重答复轻落实现象。 (六)办理过程中,需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的问题,要先请示后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或将责任推向上级主管部门。 (七)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建议和提案办理质量保障体系,做到规定期限内办复率100%,与建议人、提案人沟通率100%。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人、提案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及时与相关建议人和提案人联系,听取意见,说明情况,分析研究,需要重新答复的,应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七条 建议和提案的内容有保密要求或公开后有可能对建议人、提案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理过程中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答 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和提案要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逐件答复,并符合如下规定。 (一)属于分别办理的,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 (二)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后答复。 (三)答复内容和办理意见有保密要求的,要按涉密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答复文件要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实事求是、行文规范、格式统一。 (一)内容 1.答复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切合实际。 2.对所提问题和要求,有针对性地逐条答复,避免简单化,切忌说空话、套话,文字应通顺、简明。 (二)格式 1.必须用本单位的红头文件,编入文件序号,规范印制。 2.使用规范的标题:“×××(承办单位规范全称)对市×届人大×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函”或“×××(承办单位规范全称)对市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的答复函”。 3.正文抬头称呼×××代表(建议人超过3人的,使用×××等代表)或×××委员(提案人超过三人的,使用×××等委员)。提案是以单位名义提出的正文抬头直接以单位规范全称称呼。 4.开头语为:“您(或你们或贵单位)提出的关于·····的建议(提案)已由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5.落款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标注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抄送单位。 6.承办单位要严格分类,将办理情况准确标明在答复件的右上角。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大写字母“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大写字母“B”标明;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用大写字母“C”标明;所提问题当做参考或属于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受条件限制确定不能解决的,用大写字母“D”标明。如提案或建议所提问题涉及多个方面,且所提问题解决程度不同,分类时要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将办理情况标明在答复件的右上角。 第二十条 答复建议和提案的具体分工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整理汇总并呈市人民政府领导审签后,按规定期限将答复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属于市人民政府会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整理汇总后呈市人民政府领导审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按规定格式制成电子文件提交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网上办理系统。 (三)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征求建议人、提案人意见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行文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核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按规定格式制成电子文件提交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网上办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建议和提案要求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会召开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个别问题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和提案,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要分别书面告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分别向领衔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在6个月内答复。 第二十二条 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或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主动约请建议人或提案人当面沟通解释,协商办理,并在2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 第五章 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建议,是指由全国、自治区及市人大相关机构研究确定的,需交承办单位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 本细则所称重点提案,是指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选定重点督办并交市人民政府重点办理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领办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办理通知后,根据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的内容,提出牵头领办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和主、会办单位,并呈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转主、会办单位研究办理。主、会办单位要在收到办理通知1个月内,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并征求建议人、提案人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督办部门的意见后,报牵头领办的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市人大重点建议和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以主办单位名义报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协。全国、自治区人大重点建议、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议和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要加强协调,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办理工作方案的安排,采取现场视察调研、深入走访沟通等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落实,并视情况邀请建议人、提案人以及上级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督办部门共同参与办理过程,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实效。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大重点建议和全国政协重点提案的答复,由主办单位牵头代拟办理答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并呈负责牵头领办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最终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大重点建议和自治区政协重点提案的答复,由主办单位牵头代拟办理答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并呈负责牵头领办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最终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后按规定格式将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制成电子文件提交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网上办理系统。 市人大重点建议和市政协重点提案的答复,由主办单位草拟答复文稿,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并呈牵头领办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将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按规定格式制成电子文件提交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网上办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重点建议实行办理情况报告制度,报告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会办单位应就职责范围内的内容及办理意见函复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综合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报负责牵头领办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报告时间,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章 归 档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要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全部材料按档案管理法规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七章 督查落实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催办和检查所属部门的办理进度和质量,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答复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订跟踪落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建议人和提案人反馈。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改进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采取走访、座谈、电话征求意见、现场办案等多种形式了解情况、交换意见、研究解决办法,提高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面商率;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沟通联系,确保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听取建议和提案办理进展情况,通报办理结果。组织承办单位交流经验和学习培训;考核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促进各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 通报和考评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综合分析办理情况,形成年度办理情况报告,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考核评议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办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实绩考核范围。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适时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开展办理建议和提案业务培训及总结表彰工作,加强学习交流,表彰奖励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主要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的。 (二)对交办的建议和提案拖延不办,推诿扯皮,影响整体办理进度的。 (三)答复意见不真实、分类不准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意见的。 (四)未按程序办理,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退回重新办理两次(含)以上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答复又不及时说明原因的。 (六)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鄂府办发〔2023〕9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9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鄂尔多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下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工作的需要,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修改、废止、提高文件质量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在全面了解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意见,科学分析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得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 (二)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应当公开。 (三)科学民主。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保证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意见,科学收集、分析、评估相关资料。 (四)注重实效。评估结果作为完善公共政策、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文件是否继续有效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实施、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一般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监督管理。评估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及以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计划,应当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原则上每年至少对1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一般应对文件实施情况整体评估,仅需要了解部分条款实施情况的,可以对该部分条款单独评估。对内容相近或相关的数个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集中评估。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满一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二)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拟作重大修改的。 (三)拟将“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长期有效的。 (四)涉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属于改革探索或先行先试的。 (六)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起草或实施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的。 (七)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 (八)其它需要评估的。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结合法定权责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审核是否超越制定单位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三)审核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四)审核是否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五)审核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审核是否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的情形。 (七)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八)分析实施过程中付出的成本与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拟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文件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文件本身可操作性问题,还是实施方法的问题及后续解决办法。 (九)是否具有其它与改革精神、形势发展等政策不相适应的情况。 第九条 评估单位可以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条 评估单位实施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由其具体负责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方案要包含评估主体、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 (三)公开征求意见。纳入后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等方式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不少于10日;涉及相关单位职权的,书面征求单位的意见。 (四)开展评估调研活动。调研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 (五)开展分析比较工作。采取文献搜索、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评估方法全面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是否需要继续实施。 (二)文件的合法性。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一致(包括所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矛盾,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匹配;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四)文件的操作性。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能有效解决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配套制度是否健全、完备;程序是否简便、易于操作;表述是否规范准确,有无歧义。 (五)评估结果运用建议。提出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有效期届满重新公布的明确建议。同时,可针对配套制度和行政管理方式等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 第十二条 以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报告,应当由评估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以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通过,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评估单位应当将评估报告批准后15日内向社会公布。 备案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所提建议可行、合理的,可以将评估报告的建议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向相关机关反馈。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单位要对评估过程中的资料和后评估报告装订存档,并做好电子存储。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该文件和改进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 后评估报告建议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对该文件进行修改。有关单位根据后评估报告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纳后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废止该文件。 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链接:关于《鄂尔多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鄂府办发〔2023〕9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9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鄂尔多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下称《监督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下称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为申请人。 第三条 办理建议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第四条 申请人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审查申请。 (一)制定主体不合法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的职权。 (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四)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六)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增加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八)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九)其它违法情形。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监督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有权审查机关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审查建议,对不属于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监督范围的,应当移送负责备案审查的旗区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旗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六条 提出审查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同时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 审查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二)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及建议审查的具体内容。 (三)建议审查的理由、依据。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审查申请的日期。 第八条 有权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有权审查机关对审查申请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属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移送负责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且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审查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 有权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答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 (二)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同一有权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 (三)备案审查部门就同一内容的审查申请已经作出处理的。 (四)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审查申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 (五)依法不予受理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办理建议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协助审查。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三)邀请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协助审查。 (四)其它便于审查的方式。 第十一条 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一)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主动要求终止或撤回审查建议的。 (二)申请人就同一文件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监督程序的。 (三)该文件被宣布失效、撤销、废止的。 (四)其它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权审查机关对提请异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 (四)是否适当。 (五)是否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有权审查机关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内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制发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责令纠正。 (二)规范性文件违反《监督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的,制发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责令补正程序后重新发布。 (三)与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有冲突的,进行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链接:关于《鄂尔多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鄂府办发〔2023〕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鄂尔多斯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主动抢抓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新机遇,充分发挥我市生物资源、生物产业和生物技术优势,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前瞻布局、精准发力,主动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全面提升我市生物医药的整体影响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职能,着力提升服务效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企业入驻我市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全面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全力推动生物医药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创新驱动、科研转化。以科技创新为抓手,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实现关键技术和重大产品创新突破,提升生物医药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开放合作、内外并重。树立开放合作的发展理念,立足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资源等优势,支持现有医药企业做大做强,加大针对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知名企业、高端人才和科研成果,强化企业、园区、区域间合作交流,加快形成资源互补、产业协同的发展局面。 (四)坚持数字赋能、提质增效。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促进产业向数字化、智能化广泛应用。 三、工作目标 依托特色医药基础资源,把握生物医药产业转移机遇,承接高端绿色化生物医药产业转移。做大做强特色中医药(蒙医药)品牌,开展中医药(蒙医药)药材关键栽培技术研究,推进中药材(蒙药材)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种植。加强对甘草、苦参、麻黄、黄芪等优势药用植物资源的综合开发,引导中医药(蒙医药)创新发展。培育壮大特色保健品产业,推进沙棘系列产品开发与生产。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开发螺旋藻在饮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及医美产业等方向的应用,打造全球优质螺旋藻原料供应及加工基地。到2025年,生物医药企业产值达到16.62亿元。 (一)产业集聚效应基本形成。做精做细制药板块,整合民族特色原创药业资源,建设中、蒙、西医药结合,药剂、保健食品、消杀产品、饮片、OEM(原始设备制造商)代工为一体的研制、生产和代加工基地,打造自治区最有影响力的健康产业园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完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依据产业链需求,瞄准目标企业精准招商。积极举办线上线下招商推介等特色招商活动,积极承接转移项目,引进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引入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来我市设立研发中心、高附加值生产基地,不断优化完善生物医药产业结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以中药(蒙药)产业为特色,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等新技术、新模式,促进中药(蒙药)产业现代化转型,鼓励市内各级中医医院(蒙医医院)积极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等在我市设立中医药(蒙医药)创新平台,加速推进与中国中医科学院合作,提升全市中药(蒙药)整体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打造医药仓储物流集散基地。依托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现有的医药产业基础与物流集散平台建设,打造医药仓储物流配送基地,降低医药仓储、配送成本,招引生物医药总部企业,带动生物医药总部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重点任务 (一)提升发展化学制剂药。通过“仿创”结合推动化学药产业快速发展。依托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尚德艾康药业有限公司等骨干企业,积极推进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中药指纹图谱”项目,推进复方甘草片一致性评价项目。以鄂尔多斯市尚德艾康药业有限公司为基础打造生物仿制药基地,依托华大基因建立快速、准确的医疗检测平台,基于杜比医疗大力发展癌症早筛体外诊断技术;努力招引一批生物医药产业新型领域的生物医药企业。到2025年,实现产值1.1亿元。(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振兴发展中蒙药种植生产。依托乌审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达拉特旗等地区地道药材资源优势、科研力量和重点企业,加强地道中药材(蒙药材)种植基地建设。加快内蒙古康恩贝药业有限公司的发展,提升中医药(蒙医药)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到2025年,实现产值5.5亿元,其中中药材种植3亿元、中成药2.5亿元。(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牧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发展生物农兽药。依托我市玉米种植规模优势,加快以玉米淀粉为原料的发酵类生物农兽药(农兽药中间体)的发展。同时,充分挖掘鄂尔多斯高原腹地中药材资源多、种类全、品质高、价格合理、供应有保证等优势,依托内蒙古华奥科兴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新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打造鄂尔多斯农兽药品牌,促进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到2025年,全市生物农兽药实现产值达到5亿元,其中农药4.5亿元、兽药0.5亿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发展壮大螺旋藻健康食品产业。主要依托鄂托克旗在螺旋藻领域的主导领先优势,加大研发投入和下游企业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延伸产业链条,构建世界规模最大的螺旋藻产业集群。与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合作,改造鄂托克旗螺旋藻产业园区现有的4993座养殖大棚,将产量提高3—5倍。引进山东金晶科技公司,合作开发微藻生物技术,进一步拓展产品生产和销售渠道。聚焦食品领域,大力扩增螺旋藻藻蓝蛋白生产线;聚焦保健品领域,加快推动单一的藻粉生产向可溶性多糖和叶绿素a、β胡萝卜素提又延伸。到2025年,实现产值5亿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五)培育发展医疗器械和生物技术药物产业。加快我市医疗器械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建设医疗器械产业基地、壮大医疗器械产业规模、培育品牌产品和龙头企业,推动医疗器械产业成为我市战略性新产业、绿色发展新动能、经济社会发展新增长,为构建我市医药产业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引进国内知名科研团队,建设飞地实验室,研究从螺旋藻中提取纳米囊泡,作为靶向治疗的药物载体。充分挖掘螺旋藻外泌体在生命科学中的应用前景,加快推动螺旋藻外泌体创新药物、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产业化。到2025年,实现产值0.005亿元。(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旗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发展化妆品。推动天津外泌体科技有限公司螺旋藻外泌体项目及吸引其它化妆品研发公司项目落地,通过与全球最大的护肤、化妆品和香水公司之一雅诗兰黛合作,加快发展螺旋藻SOD、小分子蛋白提取产业。扩大螺旋藻在化妆品领域的应用。到2025年,实现产值0.02亿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我市重点产业链“链长制”为抓手,成立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班,成员由相关部门、旗区抽调骨干人员组成,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调配全市资源,强化联动,统筹推进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和基金,支持生物医药重大成果产业化、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产品研发创新及应用示范等项目、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鼓励发展医药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三)加大人才培育。进一步优化完善人才招引政策,探索建立“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等精准引才机制,吸引高端人才和高技术含量的行业集聚鄂尔多斯。鼓励与高校、企业合作,加大“离岸式”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建立产业研发机构,通过“候鸟式”聘任、“离岸式”研发、“巡回式”服务等方式柔性引才、留才。探索实施“银龄计划”,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放宽年龄限制,积极招引退休专家来我市工作并给予引才补贴。 (四)保护知识产权。健全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支持知识产权运营等相关机构建设,为药企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标准化咨询工作。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机构的作用,提升药品质量监测和安全评价能力。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解读
鄂府办发〔2023〕9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9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鄂尔多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争议协调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效能,及时有效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争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下称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是指对文件制定过程中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协调处理活动分为自主协调处理和第三方评估协调处理。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争议协调结果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起草单位为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的责任单位,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起草的,牵头起草的单位为责任单位。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开展协调处理工作。 (一)因规范性文件制定职责发生争议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范围存在争议的。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有争议的。 (四)对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的。 (五)其它规范性文件制定争议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协调处理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参加协调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和依据。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具书面意见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无意见。在协调处理过程中,同一单位对其提出的书面意见有新的意见,应当再次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负责协调处理的责任单位应当做好协调记录。 第六条 自主协调处理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协商、调查论证等方式协商,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协调会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论证争议事项。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涉及“三定”方案的争议,应征求本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自主协调处理中的论证工作可以与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工作一并开展。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选择第三方时,应做到公开、透明,并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提出具体委托事项和要求。 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它机构或者个人。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的,根据评估任务工作量、难易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评估经费,在委托协议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可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其它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作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熟悉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以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有关争议方之间没有利益利害关系。 (四)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评估主体。根据评估事项确定条件要求,择优选定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 (二)制定评估方案。第三方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提出评估方案,确定评估步骤和标准,明确评估方法。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评估方组织实施。 (三)开展科学评估。第三方按照评估方案收集与评估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归纳基本情况,进行研究论证,形成评估报告。 (四)验收评估成果。委托方对第三方开展评估的情况及其成果进行验收,第三方应严格按照评估方案确定的步骤、标准和方法评估。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应当要求第三方限期补充评估或者重新评估。逾期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协议。 (五)交付评估成果。对符合约定要求的评估成果履行成果交接、评估经费支付等手续。 第十条 第三方可根据评估需要,采取问卷调查、个案分析、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三)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四)参加评估人员的签名和评估机构盖章。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应当做到依法、客观、独立、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有违规违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委托方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要求改正、取消委托等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责任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采纳第三方评估报告情况研究,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经协调,相关单位仍不能达成形成一致意见的,由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责任单位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必要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协调结果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自主协调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第三方评估协调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后,起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第三方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参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对在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评估情况,不得公开或对外引用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委托第三方评估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链接:关于《鄂尔多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鄂府办发〔2023〕9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数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9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鄂尔多斯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工作,实现全市公共数据统筹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战略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数据工作的安排部署,推动实现数据全量归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不断提高数据共享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数据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鄂尔多斯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 工作目标 到2023年9月底,形成一套统筹高效的数据管理协同机制,全面摸清各旗区、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底数,实现数据全量归集,形成全市统一的大数据资源池,实现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到2023年12月底,初步建成数据来源权威、更新维护及时、资源利用高效的全市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等基础库,同时逐步推进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应急管理、国资监管、工业能源等系列主题库建设,做到“互联共享”。逐步拓展完善,构建以城市智能体、市公共信息平台、市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为基础支撑的数据共享开放格局,探索公共数据运营,为各部门提供更好的数据服务。 三、 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机制 由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有关公共数据管理的重要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推进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工作,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共数据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督办工作,各旗区、各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确保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顺畅、管理规范、安全有序。(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20日前完成) (二)推动公共数据全量归集 1.全面摸清公共数据资源底数。各旗区、市直各部门按要求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目录底数自查工作。根据本单位及二级机构、隶属管理的事业单位“三定”方案、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监管事项、业务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理清部门职能、业务、云、网、系统、数据等关系,识别数据源头和权属,梳理所掌握的数据资源,摸清应发布的数据资源目录底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设机构名称、主要职责、业务工作、对应的政务服务和监管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实施编码、申请材料等。(各旗区、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20日前完成) 2.持续完善数据资源目录。各旗区、各部门按照《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鄂大数据函〔2021〕51号),根据部门履行职能要求和公共数据建设情况,梳理本部门数据资源,将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公共数据按要求在市公共信息平台上全量编目、动态更新、维护和发布,建立“目录—数据”关联关系、“数据—系统”关联关系,形成全市“一本账”。(各旗区、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完成) 3.推动数据全量归集。各旗区、各部门应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以《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2022年版)》(鄂大数据函〔2022〕189号)为基础进行梳理完善,提供在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公共数据底数,所有纳入共享目录的数据,都以接口、库表、FTP等形式在市公共信息平台注册发布,数据发布部门负责确保数据及时更新和接口安全稳定。各级政务部门形成的数据资源原则上应全部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旗区、各部门于每月25日之前将数据资源目录和全量数据工作情况,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调度数据归集进度,并将各旗区、各部门的数据归集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旗区、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完成) (三)推动公共数据治理 推进公共数据治理工作。各旗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细化数据治理规则,开展数据治理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反馈整改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推动数据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数据提供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数据归集、加工、共享等工作职责,减少无效数据、错误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用、有效共享。数据使用部门要合规、正确使用数据,确保数据有效利用、安全存储。(各旗区、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建设完善数据资源库 1.建设完善人口库。在现有人口数据基础上推动接入市公安局人口户籍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个人健康档案基本信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就业信息等相关数据,建立统一规范、集中部署、安全规范、充分共享的人口基础库。从人口分布、信用、教育、医疗、人脉等多方面展示人口的多维度信息,实现人口信息的集中、统一与规范管理,为政府对于民生科学决策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撑,为信息惠民提供良好的基础信息。各牵头单位围绕人口库数据需求清单,持续做好本部门数据的动态更新。(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2.建设完善法人库。在现有法人单位数据基础上推动接入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法人信息、民政局社团法人信息、税务局税务登记信息以及其它部门许可、监管、执法等相关企业信息,利用大数据建模与关联模型,构建“企业画像”,以便于精准描述企业运行状态,为领导决策、政策引导提供数据支撑。各牵头单位围绕法人库数据需求清单,持续做好本部门数据的动态更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大数据中心、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3.建设完善自然资源库。以现有自然资源库为基础,整合城管、交通、气象、应急等各部门相关数据和系统资源,集中、统一与规范管理自然资源基础信息,为城市规划和社会管理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持。各牵头单位围绕自然资源库数据需求清单,持续做好本部门数据的动态更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4.建设完善经济库。推动整合市发改、统计、财政、税收、投资、消费、进出口、物价等方面的年度数据、月度数据、普查数据和专题数据,汇聚反映经济动态与社会发展状况的指标数据,为全市经济发展与企业状况提供数据分析支撑。各牵头单位围绕经济库数据需求清单,持续做好本部门数据的动态更新。(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5.建设完善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应急管理、国资监管、工业能源等领域主题库,配合市大数据中心通过重点领域数据的综合应用,带动公共数据整合及分析应用。各牵头单位围绕主题库数据需求清单,持续做好本部门数据的动态更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应急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五)推动公共数据共享交换 深入推进公共数据协同共享。依托市公共信息平台建立供需对接机制,不断提升我市数据共享服务智能化、精准化、便捷化水平。各部门编制鄂尔多斯市公共数据供需对接清单,开展数据线上供需对接工作。以应用为牵引,协同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共享,探索社会数据“统采共用”,加强对政府共享社会数据的规范管理,形成国家、地方、部门、企业等不同层面的数据协同共享机制,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无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依据,部门不得拒绝其它单位提出的数据共享申请。(各旗区、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放。以建设开放平台为契机,构建包括全市9个旗区、70多个市直单位在内的数据开放协同体系,打造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窗口,集中可开放公共数据按照社会需求形成专题资源展示。持续充实开放数据目录及内容,助力公共信息资源增值服务业发展及相关数据分析与研究的开展。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及自治区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工作要求,鼓励依法依规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积极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逐步建立公共数据要素交易流通标准、规则,激发公共数据潜能,充分发挥公共数据优势,营造有效供给、有序开发利用的良好生态。(市大数据中心牵头,各旗区、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持续推进) (七)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网信、公安、大数据部门要指导推进公共数据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检查。各旗区、各部门要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制度规范,提升平台技术防护能力,强化数据安全运行保障。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技术防护措施,落实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厘清数据流转全流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大数据中心,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四、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对重点任务重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各旗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数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调度,持续抓紧落实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旗区、各部门要安排经费支持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将加强公共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工作纳入市、旗区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 (三)强化工作落实。按照工作要求,各旗区、各部门要把数据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主动认领任务,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细化举措,强化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强化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数据管理工作进展,发现问题,跟踪推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影响全市数据管理工作进度的旗区和部门,依法依规对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数据管理工作顺利完成。
鄂府办发〔2023〕87号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经验交流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87号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经验交流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经验交流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展示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取得的成绩,搭建全国各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经验、典型做法交流平台,共同商讨和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新机制、新路径、新模式,全面助力内蒙古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擦亮“暖城•五心”营商环境品牌,由人民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承办的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经验交流会于2023年9月22日在我市召开,为保障会议顺利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会议名称 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经验交流会 二、时间地点 时间:2023年9月21日—22日 地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际会展中心 三、会议主题 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 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四、主办单位 人民网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五、承办单位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 六、会议规模 (一)邀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日报社和人民网相关领导,共10人左右;自治区以外部分省市区营商环境工作负责人,共30人左右;营商环境领域专家学者,共30人左右(人民网负责); (二)邀请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其它盟市相关领导,自治区营商环境工作相关厅局领导,共20人左右(人民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邀请自治区各盟市营商环境工作分管领导,各盟市营商环境工作优秀旗县区代表3—5名,共70人左右(人民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四)邀请国内新闻媒体,共50人左右(人民网、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宣传部负责); (五)邀请鄂尔多斯市各旗区营商环境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负责同志,市直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部分企业代表,共50人左右(鄂尔多斯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负责); 会议拟邀请嘉宾210人左右,听会人员50人左右。 七、议程安排 (一)9月21日(星期四) 全天报到 (二)9月22日(星期五) 1.举行开幕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主持并致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领导讲话,人民日报社或人民网相关领导讲话,鄂尔多斯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领导发言。 2.主旨演讲。鄂尔多斯市相关领导介绍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成果;部分专家学者作主旨发言;部分自治区外省市区代表作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发言。 3.发布报告及典型案例获奖名单。人民网相关领导发布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获奖名单;人民网研究院发布全国优化营商环境报告;开通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人民建议项目。 八、组织保障 为确保会议各项筹备工作顺利有序推进,成立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经验交流会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贾玉宝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 员:金 山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周永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爱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雪峰 康巴什区区长 千乌云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 曦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林永刚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宗教事务局局长 尚二平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边 东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张 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高 峰 市司法局局长 王力平 市财政局局长 张 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枫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旭辉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王 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 斌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刘二永 市合作交流中心主任 崔永忠 市铁路民航中心主任 苏俊杰 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主任 王颖超 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书记 王亚彬 市国家安全局党委书记 石 磊 市气象局局长 张连勇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田 斌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总经理 屈树清 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董事长 纪 强 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总经理 刘宏斌 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总经理 孙宝宏 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周永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主任苏俊杰兼任,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从相关部门和旗区抽调,专职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为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接待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安全保卫组4个专项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贾玉宝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周永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张爱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尚二平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力平 市财政局局长 苏俊杰 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主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会议方案、日常调度和督导检查各项筹备工作; 2.负责制定会议议程、草拟会议各类材料,抓好会议各项议程的组织实施; 3.负责制定会议邀请函,制作会序册; 4.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定期请示汇报相关工作,认真做好会议的申报批复工作; 5.负责协调对接邀请市级领导及部门负责同志,负责对接人民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邀请自治区及以上嘉宾,并做好接待联络等工作; 6.负责会议资金保障、使用管理、预算编审,核定预算定额和费用开支标准等工作; 7.负责协助主办单位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8.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接待保障组 组 长:周永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刘二永 市合作交流中心主任 成 员:王颖超 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书记 王雪峰 康巴什区区长 张 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枫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崔永忠 市铁路民航中心主任 石 磊 市气象局局长 屈树清 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董事长 张 勇 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副主任 纪 强 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总经理 刘宏斌 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总经理 孙宝宏 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总经理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会议总体接待服务保障方案与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后牵头组织实施; 2.负责根据邀请嘉宾的不同,制定相应接待保障方案,并做好重要嘉宾接待安排工作; 3.负责制定会务后勤保障方案及应急预案,组织落实会场、食宿、餐饮、交通保障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通信、电力、气象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4.负责接待酒店、会场等场所的医疗保障、卫生监督、卫生防疫、环境消杀; 5.负责做好会议志愿者和礼仪等相关服务人员的招募、培训、管理等工作; 6.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新闻宣传组 组 长:陈 曦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精神文明建 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尚二平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张 斌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成 员:杨 星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王红梅 市融媒体中心主编 张 伟 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副主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对接联络和邀请国内知名新闻媒体,编制宣传报道方案并抓好落实,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氛围; 2.负责各类宣传的策划、制作,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媒体采访对接工作; 3.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处置负面舆情; 4.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安全保卫组 组 长:金 山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副组长:王 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林永刚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宗教事务局局长 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亚彬 市国家安全局党委书记 张连勇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刘振东 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支队长 任 杰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李永胜 市公安交管支队支队长 1.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安全保卫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制定信访维稳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3.负责会议期间会场、接待酒店、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重要活动场所及周边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日常管控; 4.负责会议涉及场所、住地、人员、物品、车辆等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5.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安保应急演练,指导其它专项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安保工作; 6.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本次会议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扎实组织开展各项筹备工作。各专项工作组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职责任务分工,抓紧制定本工作组的具体工作方案和规则制度,列出工作任务清单,逐项分解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负责会议统筹调度工作,各专项工作组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责作用,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综合协调组要及时调度各项工作进度,定期通报筹备情况。各专项工作组间要加强沟通对接,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全面宣传报道。要精心制定会议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国内各种媒介,做好会前预热、会中聚焦、会后跟踪宣传报道。组织主流媒体开展深度采访报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展现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改革经验和先进典型,擦亮“暖城·五心”营商环境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