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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数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9-18 00:00:00 4087

鄂府办发〔2023〕9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鄂尔多斯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32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工作,实现全市公共数据统筹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战略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数据工作的安排部署推动实现数据全量归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不断提高数据共享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数据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鄂尔多斯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 工作目标 

  20239月底,形成一套统筹高效的数据管理协同机制全面摸清各旗区、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底数,实现数据全量归集形成全市统一的大数据资源池,实现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到202312月底,初步建成数据来源权威、更新维护及时、资源利用高效的全市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等基础,同时逐步推进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应急管理、国资监管、工业能源等系列主题库建设,做到互联共享逐步拓展完善,构建以城市智能体、市公共信息平台、市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为基础支撑的数据共享开放格局,探索公共数据运营,为各部门提供更好的数据服务。 

  三、 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机制 

  由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有关公共数据管理的重要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推进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工作,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共数据管理组织实施、协调、督办工作各旗区、各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确保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顺畅、管理规范、安全有序。(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20日前完成)  

  (二)推动公共数据全量归集 

  1.全面摸清公共数据资源底数。各旗区、市直各部门按要求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目录底数自查工作。根据本单位及二级机构、隶属管理的事业单位三定方案、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监管事项、业务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理清部门职能、业务、云、网、系统、数据等关系,识别数据源头和权属,梳理所掌握的数据资源,摸清应发布的数据资源目录底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设机构名称、主要职责、业务工作、对应的政务服务和监管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实施编码、申请材料等。(各旗区、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20日前完成) 

  2.持续完善数据资源目录。各旗区、各部门按照《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鄂大数据函202151),根据部门履行职能要求和公共数据建设情况,梳理本部门数据资源,将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公共数据按要求在市公共信息平台上全量编目、动态更新、维护和发布,建立目录数据关联关系、数据系统关联关系,形成全市一本账”。(各旗区、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完成) 

  3.推动数据全量归集。各旗区、各部门应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基本原则,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2022年版)鄂大数据函2022189为基础进行梳理完善,供在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公共数据底数,所有纳入共享目录的数据,都以接口、库表、FTP等形式在市公共信息平台注册发布,数据发布部门负责确保数据及时更新和接口安全稳定。各级政务部门形成的数据资源原则上应全部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旗区、各部门于每月25日之前将数据资源目录和全量数据工作情况,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调度数据归集进度,并将各旗区各部门的数据归集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旗区、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完成) 

  (三)推动公共数据治理 

  推进公共数据治理工作。各旗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细化数据治理规则,开展数据治理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反馈整改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推动数据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数据提供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数据归集、加工、共享等工作职责,减少无效数据、错误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用、有效共享数据使用部门要合规、正确使用数据,确保数据有效利用、安全存储。(各旗区、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建设完善数据资源库 

  1.建设完善人口库。在现有人口数据基础上推动接入市公安局人口户籍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个人健康档案基本信息、民政局婚姻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就业信息等相关数据,建立统一规范、集中部署、安全规范、充分共享的人口基础库。从人口分布、信用、教育、医疗、人脉等多方面展示人口的多维度信息,实现人口信息的集中、统一与规范管理,为政府对于民生科学决策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撑,为信息惠民提供良好的基础信息。各牵头单位围绕人口库数据需求清单,持续做好本部门数据的动态更新。(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2.建设完善法人库。在现有法人单位数据基础上推动接入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法人信息、民政局社团法人信息、税务局税务登记信息以及其部门许可、监管、执法等相关企业信息,利用大数据建模与关联模型,构建企业画像,以便于精准描述企业运行状态,为领导决策、政策引导提供数据支撑。各牵头单位围绕法人库数据需求清单,持续做好本部门数据的动态更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大数据中心、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3.建设完善自然资源库。以现有自然资源库为基础,整合城管、交通、气象、应急等各部门相关数据和系统资源,集中、统一与规范管理自然资源基础信息,为城市规划和社会管理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持。各牵头单位围绕自然资源库数据需求清单,持续做好本部门数据的动态更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4.建设完善经济库。推动整合市发改、统计、财政、税收、投资、消费、进出口、物价等方面的年度数据、月度数据、普查数据和专题数据,汇聚反映经济动态与社会发展状况的指标数据,为全市经济发展与企业状况提供数据分析支撑。各牵头单位围绕经济库数据需求清单,持续做好本部门数据的动态更新。(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5.建设完善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应急管理、国资监管、工业能源等领域主题库,配合大数据中心通过重点领域数据的综合应用,带动公共数据整合及分析应用。各牵头单位围绕主题库数据需求清单,持续做好本部门数据的动态更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应急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五)推动公共数据共享交换 

  深入推进公共数据协同共享。依托市公共信息平台建立供需对接机制,不断提升我市数据共享服务智能化、精准化、便捷化水平。各部门编制鄂尔多斯市公共数据供需对接清单,开展数据线上供需对接工作。以应用为牵引,协同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共享,探索社会数据统采共用,加强对政府共享社会数据的规范管理,形成国家、地方、部门、企业等不同层面的数据协同共享机制,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无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依据,部门不得拒绝其单位提出的数据共享申请。(各旗区、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放。以建设开放平台为契机,构建包括全市9个旗区、70多个市直单位在内的数据开放协同体系,打造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窗口,集中可开放公共数据按照社会需求形成专题资源展示持续充实开放数据目录及内容,助力公共信息资源增值服务业发展及相关数据分析与研究的开展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及自治区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工作要求,鼓励依法依规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积极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逐步建立公共数据要素交易流通标准、规则,激发公共数据潜能,充分发挥公共数据优势,营造有效供给、有序开发利用的良好生态。(市大数据中心牵头,各旗区、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持续推进 

  (七)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网信、公安、大数据部门要指导推进公共数据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检查。各旗区、各部门要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制度规范提升平台技术防护能力,强化数据安全运行保障。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技术防护措施,落实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厘清数据流转全流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大数据中心,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四、 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对重点任务重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各旗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数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调度,持续抓紧落实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旗区各部门要安排经费支持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将加强公共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工作纳入市、旗区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 

  (三)强化工作落实。按照工作要求,各旗区各部门要把数据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主动认领任务,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细化举措,强化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强化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数据管理工作进展,发现问题,跟踪推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影响全市数据管理工作进度的旗区和部门,依法依规对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数据管理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