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

首页>专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8月17日)
发布时间:2024-08-17 13:36:00      作者: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保...      【  保存
  打印       
分享到:
       
  2024年81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第二十7件,目前已办结6件,阶段性办结0件,未办结1件。
  截至2024年817日,已办理案件共二十批211件,其中目前已办结146件,阶段性办结5件,未办结60件。

受理
编号
问题基
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追究情况
1 D2EE20248110182 2018、2019年有人在东胜区罕台镇色连村二社的榆林渠、小庙渠河道内违规采砂破坏河道,在水库塔违规采砂破坏约5亩林地、草地,榆林渠、小庙渠、水库塔均位于色连一矿东北1公里左右。罕台镇色连村二社,存在违规放牧行为,破坏了林地和草场。 东胜区 生态-采石采砂,生态-毁林毁草、其他污染 问题调查情况。
(1)关于“2018、2019年有人在东胜区罕台镇色连村二社的榆林渠、小庙渠河道内违规采砂破坏河道,在水库塔违规采砂破坏约5亩林地、草地”问题调查情况。投诉人反映的榆林渠、小庙渠、水库塔三地统称为色连村二社大庙渠沟叉。经调取原东胜区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2018年至2019年执法档案,2019年5月21日,东胜区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罕台镇色连村二社检查时发现,韩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色连村二社大庙渠沟叉河道内采砂,并于2019年7月17日向韩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罚决字〔2019〕第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韩某警告处分,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韩某停止了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8月16日完成对河道的补救措施,于2019年8月16日缴纳了行政罚款。2019年8月20日,该案已按法定程序执行完毕并结案。经2024年8月11日现场核查,该区域内未发现新的采砂痕迹,且因该区域在色连村二社大庙渠沟叉河道内,不涉及破坏林地、草地情况。
(2)关于“罕台镇色连村二社,存在违规放牧行为,破坏了林地和草场”问题调查情况。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罕台镇色连村二社位于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色连一号煤矿采区范围内,该社已于2012年完成整社矿区移民搬迁,目前无村民居住,无养殖户。2024年以来,罕台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非东胜区养殖户进入罕台镇色连村二社放牧行为4起,劝返2起、处罚2起(处罚金额共18500元),由于案件发现及时,且牲畜较少,现场查看未对林地和草场造成破坏。2024年8月11日现场核查时,未发现违规放牧痕迹。
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一是加大禁牧、非法采砂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禁牧网格化长效监管责任制度,加大巡查频次,对屡禁不止的偷牧户,依法依规扣发其草原生态补奖资金。针对非法采砂、偷牧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通过公安、城管等单位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坚决杜绝违规放牧、非法采砂问题发生。二是强化禁牧、非法采砂政策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进村入户和新媒体等方式,广泛深入农户宣传禁牧、河道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提高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已办结
2 X2EE20248110024 举报人反映汇能集团的雨水处理池未使用。内蒙古汇能集团羊市塔一矿煤场于2019年建设雨水处理池,2020年雨水处理池损坏, 2021年翻新维修,但不久后再次损坏,汇能集团于是不再建设雨水处理池,而是将污水全部排放到河流中。7月9日、7月24日、8月4日该煤矿大量污水溢流直排。 准格尔旗 -工业废水,其他污染 问题调查情况。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内蒙古汇能集团羊市塔一矿煤场为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羊市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羊市塔煤矿,位于纳日松镇山不拉村杀虎沟社,核定生产能力为300万吨/年,属于合法正常生产煤矿。
该问题与编号D2EE20247260057群众环境信访案件反映问题为同一事项。2021年9月,羊市塔煤矿修复重建初期雨水收集池,10月份建成并投用。目前,羊市塔煤矿共建有3处初期雨水收集池,总容量为4200立方米,均采用砖块加混凝土防渗结构。现场核查时未发现3处初期雨水收集池发生破损,蓄水功能正常。
该煤矿地处干旱缺水区,且矿井水涌水量较低,整体处于缺水状态。现已建成日处理能力为2400立方米的矿井水处理设施和日处理能力为200立方米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已建成的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满足生产生活需求,处理达标后的水全部用于井下生产、道路降尘及绿化,不存在外排现象。该煤矿的雨水排放管网和污水收集处置管网完全分流,不存在通过雨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情况。现场调取该煤矿2023年至今矿井水和生活污水检测报告,矿井水、生活污水指标均满足相关限值要求。
投诉人反映“7月9日、7月24日、8月4日该煤矿大量污水溢流直排”中的“污水”为工业广场汇集的雨水。该煤矿工业广场南侧设有雨水溢流口,最前端设有挡水围堰,围堰上方建有管道与初期雨水收集池相连,初期雨水收集后用水泵抽回工业广场加以利用,若遭遇暴雨或强降雨,雨水会超过围堰容量而发生溢流。经现场核查,发现工业广场南侧雨水溢流口存在雨水溢流痕迹,南部滔䩞沟内有积存的雨水,水质清澈。7月份以来,该煤矿周边区域发生多次强对流天气,强降雨使该处初期雨水收集池的负荷剧增,超出其正常的容纳和处理能力,导致部分雨水从溢流口外溢的情况。为跟踪监测水质情况,该煤矿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2024年7月31日委托内蒙古同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矿工业广场南部滔䩞沟内水质,结果显示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成旗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监管,督促煤矿严格落实环保措施。一是加强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二是加强对初期雨水收集池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清理池内沉淀物,充分发挥初期雨水收集池的作用。三是做好矿区周边地表水水质监测和评估工作。 已办结
3 X2EE20248110025 1.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宁格尔塔荣乌高速(准格尔旗海子塔大桥段)道路两侧垃圾很多,比较明显。2.公路养护人员从桥上抛洒煤渣,污染环境。3.村民自建的两口水井除了用于灌溉外,还承担着村民家庭用水,虽配有混凝土井盖,但阻挡不了粉尘污染。 准格尔旗 大气-扬尘,-地下水、其他污染 问题调查情况。该问题与编号D2EE20247270056群众环境信访案件反映问题为同一事项,7月27日现场核查,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目前正在整改中。
(1)关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宁格尔塔荣乌高速(准格尔旗海子塔大桥段)道路两侧垃圾很多,比较明显”问题调查情况。荣乌高速为经营收费高速公路,由鄂尔多斯市泰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宝公司)管护。海子塔大桥属荣乌高速大饭铺至大路焉段,该路段配有2台养护车、1台洗扫车、10名养护工人,负责环境卫生整治以及道路养护工作。
8月11日现场核查时发现,荣乌高速(准格尔旗海子塔大桥段)道路两侧及桥下有个别散落的饮料瓶,应为海子塔大桥过往车辆抛掷产生,未发现其它垃圾。为防止过往车辆向荣乌高速海子塔大桥下抛掷垃圾,已责成泰宝公司安装防尘降噪板,现已订购,预计8月31日完成安装。
(2)关于“公路养护人员从桥上抛洒煤渣,污染环境”问题调查情况。经调查,该路段配备全自动洗扫车清扫道路,清扫的煤渣、垃圾等全部收集至洗扫车自带储灰箱内,集中运至准格尔旗沙圪堵收费站出口方向东100米准格尔旗纳榆线处的垃圾处理站处理,不存在公路养护人员从桥上抛洒煤渣的情况。荣乌高速煤车流量大,遇大风天气、篷布苫盖不严、车辆颠簸等情况时,会有少量煤渣洒落至桥面,存在因清扫不及时被雨水冲刷至桥下地面的情况。
(3)关于“村民自建的两口水井除了用于灌溉外,还承担着村民家庭用水,虽配有混凝土井盖,但阻挡不了粉尘污染”问题调查情况。经调查,海子塔大桥下桥墩两侧10米范围内有3口水井,均配有混凝土井盖,水井周围确有粉尘存在。目前已责成泰宝公司为上述3口水井修建水井房。
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一是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成旗交通运输局督促泰宝公司加快防尘降噪板和水井房安装建设进度。二是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成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增加道路巡查监管频次,督促泰宝公司健全荣乌高速垃圾常态化清扫机制,增配养护设备,增加清扫频次,严防煤渣、饮料瓶等垃圾积存,保持道路清洁。 未办结
4 X2EE20248110026 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林源村郑守坝社(西羌盘)被盗伐杨树1000多株,有关部门没有处罚及责令整改,也未进行补种树木。 达拉特旗 生态-毁林毁草,生态-其他 问题调查情况。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地点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林源村郑守坝社。经调查,2022年11月,刘某某、温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林源村郑守坝社西羌盘未经树主戴某、刘某某等人同意,将该区域杨树砍伐。2023年5月9日,经鄂尔多斯市宏成国土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该案涉林带为乔木林带,林种为杨树,乔木林带总株数1267株,总蓄积量为155.3立方米(杨原木65.3立方米、薪炭材90立方米),总出材量为65.3立方米。经达拉特旗价格监测和认定中心于2023年5月25日、7月11日分别出具杨原木和薪炭材的价格认定,总价值38385元。后达拉特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该案件移送至达拉特旗公安局侦办。2023年6月27日刘某某、温某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5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取保候审。同年12月,达拉特旗公安局向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温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因考虑到刘某某、温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由当事人出具谅解书,有自首情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对刘某某、温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一)被不起诉人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已被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采取过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第二项“(二)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矛盾纠纷已经化解的”的规定,不再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综上所述,该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 通过多种渠道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引导,建立健全巡查巡护和监督举报机制,不断提高林木生态保护水平,严厉打击各类涉林草违法行为,切实做好生态资源保护与利用。 已办结
5 X2EE20248110027 伊金霍洛旗西红海子湿地保护区(蒙古族公墓东)湖中长期存在围网捕鱼的情况,破坏候鸟栖息环境。 伊金霍洛旗 生态-保护区,其他污染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伊金霍洛旗西红海子湿地保护区位于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车家渠村。经现场巡查,西红海子水域发现无主渔网2处(长度约350米,宽度约1.6米),渔网已处于破损状态且不具备围网捕鱼条件。水域内鸟类栖息环境及嬉戏觅食状态良好,未发现渔网缠绕鸟类致死和鸟类栖息地被破坏情况。该处为过境鸟类补充食物、休息繁育的栖息地,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西红海子湿地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已委托旗属国有企业圣圆水务集团管理,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每周开展例行巡护,2021年至今累计清理无手续渔船16只、渔网2具。目前,西红海子湿地保护区过境鸟类种类、种群数量不断增多,鸟类栖息环境良好。
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2024年8月11日,已责成圣圆水务集团拆除2处无主渔网。下一步,将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做好水面动态变化及水质情况监测工作,切实保障候鸟栖息环境良好,全力守护生物多样性。  已办结
6 X2EE20248110028 鄂尔多斯市兴盛达煤业有限公司未按照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环评(鄂环审[2023]101号)要求完成环境保护设施建设:1.排矸场区域不在环评批复范围内,标高已超批复要求的情况下违规处理伊泰塔拉壕煤矿煤矸石。2.排矸场复垦区西侧仅建设45米排水沟,雨水冲刷煤矸石后直接流入周边土壤中,造成污染;3.排矸场复垦区未安装视频监控;4.排矸场复垦区未配备雾炮车抑尘;5.排矸场复垦区未配备压实机进行逐层压实,存在自燃风险。 东胜区 土壤-工业固废,大气-扬尘、其他污染 问题调查情况。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排矸场为鄂尔多斯市兴盛达煤业有限公司兴盛达煤矿生态治理项目,位于东胜区铜川镇神山村兴盛达煤矿遗留采坑区域,该项目于2023年5月取得《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鄂尔多斯市兴盛达煤业有限公司生态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鄂环审〔2023〕101号),于2024年5月12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1)关于“排矸场区域不在环评批复范围内,标高已超批复要求的情况下违规处理伊泰塔拉壕煤矿煤矸石”问题调查情况。按照环评批复,该项目可利用周边煤矿产生的煤矸石对兴盛达煤矿遗留采坑回填复垦,复垦区总占地面积16.9298公顷,总库容529万立方米,项目于2023年11月完成主体工程、辅助工程、运输道路及排水设施的建设。该项目环评批复设计标高为1410米,鉴于复垦区与治理区周围排土场排土标高落差较大,2023年7月,兴盛达煤矿重新编制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将标高调整至1430米,于2023年7月31日通过专家评审,并在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由于复垦方案优化后,项目总库容由529万立方米变更为660万立方米,总容量增加24.8%,未超过30%,不属于重大变更,故无需变更环评。经现场勘测,目前该生态治理项目排矸高度为1420米,未超出复垦方案要求。投诉人反映的伊泰塔拉壕煤矿为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塔拉壕煤矿。2023年11月1日,兴盛达煤矿与伊泰塔拉壕煤矿签订《煤矸石处置协议》,并建立处置台账。经调阅煤矸石处置台账,2013年11月至今,该生态治理项目共回填伊泰塔拉壕煤矿煤矸石共464524.4吨。2024年8月12日,兴盛达煤矿委托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盛图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项目复垦区测绘,结果显示复垦区范围均位于环评报告所批复区域内,未超出环评批复范围处置煤矸石。
(2)关于“排矸场复垦区西侧仅建设45米排水沟,雨水冲刷煤矸石后直接流入周边土壤中,造成污染”问题调查情况。目前该公司在复垦区西侧建设总长度为170米的截排水沟,并接入煤矿已建成的排水管道,以防止雨水流入复垦区,现场查看不存在雨水冲刷煤矸石后直接流入周边土壤中造成污染的情况。复垦区东侧正在进行复垦作业尚未达到标高,雨水积存于遗留采坑内不会外流,待达到标高后,完成东侧截排水沟建设。
(3)关于“排矸场复垦区未安装视频监控”问题调查情况。项目复垦区已于2023年3月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并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网格化管理平台联网。
(4)关于“排矸场复垦区未配备雾炮车抑尘”问题调查情况。截至2023年11月,项目复垦区已配备2台洒水车、1台洒水雾炮车,通过调取近3个月洒水抑尘台账及近期视频监控,该公司每日对复垦区洒水抑尘。
(5)关于“排矸场复垦区未配备压实机进行逐层压实,存在自燃风险”问题调查情况。项目运行初期配备1台压实机,对煤矸石回填作业进行逐层压实,每层回填压实4.5米煤矸石,夹盖0.5米厚黄土,故不存在煤矸石自燃风险。
综上所述,该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 一是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联合东胜区工信和科技局、能源局全面排查鄂尔多斯市兴盛达煤业有限公司生态治理项目开展情况,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该公司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煤矸石处置及生态治理工作,若发现存在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立案查处。二是进一步加强排矸场管理,扎实开展专项检查,增加检查频次,避免排矸场发生环境污染风险隐患。 已办结
7 X2EE20248110029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高家梁煤矿乱倒煤矸石,未按规定排入指定的排矸场所,排到考考赖煤矿及伊泰白家梁煤矿尾矿坑中,倾倒煤矸石厚度约40米,已产生矸石自燃,现场有刺鼻的味道和粉尘污染。 伊金霍洛旗 土壤-工业固废,大气-扬尘 问题调查情况。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高家梁煤矿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考考赖煤矿为伊金霍洛旗考考赖绿色环保有限公司考考赖沟煤矿,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乌兰木伦);伊泰白家梁煤矿为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白家梁煤矿,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白家梁社。
(1)关于“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高家梁煤矿乱倒煤矸石,未按规定排入指定的排矸场所,排到考考赖煤矿及伊泰白家梁煤矿尾矿坑中”问题调查情况。2022年12月22日,高家梁煤矿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高家梁煤矿85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内环审〔2022〕44号),2023年9月17日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按照环评批复,该煤矿可以对产生的矸石根据当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进行多途径综合利用,包括周边煤矿火区治理后尾坑回填等,且环评报告中未指定排矸场所。2022年12月20日,考考赖沟煤矿露天矿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取得《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考考赖沟煤矿露天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鄂环审字〔2022〕347号)。按照环评批复,考考赖沟煤矿露天矿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可以利用周边煤矿矸石回填,2024年6月24日,高家梁煤矿委托鄂尔多斯市翔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考考赖沟煤矿露天矿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现场拉运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白家梁煤矿因自身尾坑面积大、复垦即将到期等原因,为加快推进复垦进度,白家梁煤矿通过自主协商将高家梁煤矿煤矸石拉运至尾坑复垦,属违规行为,2024年6月24日至7月18日白家梁煤矿接收高家梁煤矿煤矸石回填复垦。
(2)关于“倾倒煤矸石厚度约40米,已产生矸石自燃,现场有刺鼻的味道和粉尘污染”问题调查情况。经调阅《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考考赖沟煤矿生态修复项目的复垦方案》,要求复垦区采坑排弃高度为50米,分为3个台阶,排矸场平台覆土厚度为0.5米。经现场核查,现场排矸石高度为15米,部分台阶的边坡因正在作业未覆土。考考赖煤矿和白家梁煤矿现场均未发现有矸石自燃的情况,现场无明显刺鼻气味。2个煤矿均安排洒水车对道路洒水降尘,并在装卸过程中配有雾炮设施降尘。因近期气温较高,运输过程中道路洒水后水分蒸发快,运输车辆在采坑内行驶时存在一定扬尘污染。
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针对高家梁煤矿违规向白家梁煤矿拉运煤矸石复垦的行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立案查处。下一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将持续加大对煤矸石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煤矸石综合利用能力,并要求企业加大抑尘降尘力度,避免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出现扬尘污染现象。 已办结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506000004     蒙ICP17002409号-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7-8581170(工作时间)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 建议使用IE9以上浏览器

邮箱:ordosxxbs@163.com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