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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文  号 鄂府发〔2025〕25号
成文日期 2025-06-20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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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发〔2025〕2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日    

   

   

  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鄂尔多斯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监督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下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风、冰雹、寒潮、低温、霜冻、大雾沙尘暴等灾害性天气时,因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貌、气候环境条件和单位重要性及其工作特性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责任制,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条  市、旗区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规则和工作制度。会同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  市、旗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提高重点单位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 

  第六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坚持突出重点,以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可能性、严重性及单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为原则,聚焦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二)单位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貌、气候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的性质、规模、生产经营特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四)单位遭受气象灾害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七条  重点单位应为发生气象灾害或次生、衍生灾害概率较大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经营、销售单位; 

  (二)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单位、养老院福利院体育馆、影剧院、机场、客运车站、商场、旅馆、餐饮场所、工矿企业、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经济开发项目等已建或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 

  (四)电力、燃气、供水、粮食、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五)旅游景区、大型游乐场所、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的文博单位; 

  (六)铁路、道路、河道、航空等运行管理单位; 

  (七)大型生产、制造业、采矿业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 

  (八)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集镇、村庄、安置点、社区; 

  (九)大中型水库、大型林场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十)因气象灾害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在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划内的大型企业; 

  (三)同时对3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 

  第九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气象主管机构、行业主管机构对第七条所列单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作为确定重点单位的依据。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与经验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评审组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评估报告质量和意见负责。 

  第十条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风险源辨识;  

  (二)气象灾害特征分析和分类;  

  (三)气象致灾因子的提取计算;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体系和评估模型的构建;  

  (五)气象灾害风险等级和风险处置与对策建议。 

  第十  发改、工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牧、水利、商务、文旅、卫健、应急管理、林草、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纳入重点单位名录库,同级气象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油库、气库、弹药库、危险化学品仓库、加油站的经营管理单位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物品、产品的生产单位,由气象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列入重点单位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十  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重点单位的地理位置、行业属性、规模等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重点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气象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将其移出重点单位名录。 

  第十  市、旗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点单位信息库,并与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共享、共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及其联系方式、需要防御的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急管理人等。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重点单位反馈信息每年更新一次。 

  第三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  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及职责,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建设和维护气象灾害防御必需的设施、设备,主动及时获取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灾情及处置情况。 

  第十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落实气象安全管理责任; 

  (二)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定期巡查、灾情报告、设施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档案; 

  (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五)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开展定期巡查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及防御措施落实情况; 

  (三)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传播情况; 

  (四)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的检测及日常维护情况; 

  (五)需要巡查的内容。 

  定期巡查应当如实记录巡查信息,记录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十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单位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其中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素和内容。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评审、论证和登记,同时与其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相衔接。 

  易燃易爆场所、危化品生产经营场所、特种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在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公布前充分征求气象部门和行业主管门意见。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第十  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接收到气象预警信息后及时传播并根据应急预案、标准规范或者防御指南,及时采取防御措施。下列类别的重点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重点防御措施: 

  (一)通信、电力、供水、燃气、广电、公共交通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寒潮、冰冻、大风、沙尘暴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做好排涝、防寒、防冻、防风和防雪灾准备,增加对灾害隐患点、风险区的检查和排查频次; 

  (二)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冰冻、大风、雷电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人员发出警示,巡查排查各类建筑物特别是大跨度框架结构建筑物、棚屋,适时关闭相关区域,及时疏散人员,并向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大风黄色以上预警信号或者雷电、暴雨(雪)预警信号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警信号时,应当对生产、储存、装卸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作业; 

  (四)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大风、雷电等预警信号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设备的安全防护;接收到大风黄色以上预警信号时,应当停止户外高空作业;接收到暴雨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采取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对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位移变化;接收到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停止户外作业; 

  (五)大型生产、制造业、采矿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寒潮、冰冻、大风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做好排涝、防寒、防冻、防风和防雪灾准备;大中型水库、大型林场等重点单位在接收到暴雨、连晴、干旱、高温、大风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做好防汛抗旱和森林火灾应急准备 

  (六)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国有文物收藏等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冰冻、大风、雷电等预警信号时,应当适时关闭场馆,组织人员避险,采取措施保护文物不被损毁。 

  第十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检测本单位的建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存档备查。重点单位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十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并统一保管。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 

  (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等; 

  (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 

  (五)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检修记录; 

  (六)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七)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  气象灾害发生后,重点单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气象主管部门等报告受灾情况。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  市、旗区气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开展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对重点单位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应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予以监督指导,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综合能力。 

  第二十三条  交通、文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水利、能源等行业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和生产经营需求,设置必要的气象要素监测设备,并按照气象行业管理规定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等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因子关系研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重点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定制个性化的气象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重点单位评价机制,依照标准规范评价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重点单位参加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旗区气象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情况; 

  (四)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及日常维护情况; 

  (六)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 

  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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