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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文  号 准政发〔2024〕3号
成文日期 2024-04-17 公文时效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工矿商贸企业及景区办公生活用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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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准格尔旗工矿商贸企业及景区办公生活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4410 

  

  

  

  

  

准格尔旗工矿商贸企业及景区办公生活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旗域内工矿商贸企业及景区办公楼、宿舍楼等办公生活用房建设管理,保障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旗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外的工矿商贸企业和景区办公楼、宿舍楼等办公及生活用房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上述项目应当严格履行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纳入农村自建房管理范畴监管(涉及消防验收项目应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民用建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程序进行;其他事宜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将已发放乡村规划许可证或批准项目信息第一时间推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便其跟进管理。对于未取得许可或未经批准的项目,由旗自然资源局、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苏木乡镇按照综合执法改革确定的职责权限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停止施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八条 项目完工后依法履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苏木乡镇执法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十一条 项目属地苏木乡镇执法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及景区办公楼、宿舍楼等办公生活用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旗能源、工信、文旅、市场监管等工矿商贸企业、旅游景区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监督有关建设单位对所属建设项目内办公楼、宿舍楼等办公生活用房建设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承担行业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EEDSSZGEQRMZF-2024-001。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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