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精神,深入推动我市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以制度体系建设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加强科技项目绩效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热情,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改革完善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8个部分28条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为建立项目预算分级管理机制。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财政部门和项目预算管理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的职责。
第二部分为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进一步精简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进一步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已实施包干制的科技项目实施基础上扩大包干制使用实施范围。
第三部分为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实行科研经费专户管理,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将“标识科研项目资金”的资金拨付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实施资金分期拨付机制。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第四部分为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设立市内高校、市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
第五部分为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会议费和国内差旅费的财务报销管理方式。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和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六部分为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发挥金融资金的积极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探索实施后补助科技计划项目。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目标+自主管理”模式,赋予更大研究内容选择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
第七部分为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
第八部分为组织实施。明确了《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方式。
三、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具体咨询,联系方式: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科技文化科:政策解读员祁婵军,0477-8581680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资源统筹科:政策解读员张叶妮,0471-8589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