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自然资源局、直属分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62号)的工作部署,我局已制定了《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鄂自然资发〔2020〕86号)。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20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实施意见(试行)》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7日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一、办理层级及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市级及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类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意见),跨旗、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也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审批的,申请单位向旗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请,由旗区自然资源局初审,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审核后逐级上报;建设项目分别在市、旗区审批、核准、备案类的项目,申请单位向旗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请,由相应层级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同时属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类的项目,申请单位向旗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意见的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意见。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再办理用地预审,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依法批准、核准前由相应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核后,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市级及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经旗、区自然资源局初审,是否符合内自然资字〔2020〕206号规定要求,是否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如暂无国土空间规划的均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已办理规划条件或规划意见的需附相关文书),拟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审查是否满足《划拨用地目录》要求。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意见)的主办科室为四个,分别为:用途管制科、详细规划科、市政工程科和村镇规划科,各相关科室根据各自职能完成复核会签。
对符合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意见)申请的建设项目,按自然资源厅申报材料要求将电子与纸质报件统一由报批中心接件后组织相关科室(局)会签并送主办科室审查,审查通过后转行政审批科系统对接,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拟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途管制科提出用地预审签审意见,规划审批职能在市政科、详细规划科或村镇规划科的由对应科室负责牵头汇总并形成书面文书,再对接行政审批科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对接报批中心按自然资源厅的要求完成上报工作;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职能在市政科、详细规划科或村镇规划科的由对应科室提出规划签审意见,由用途管制科负责牵头汇总并形成书面文书,再对接行政审批科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意见或对接报批中心按自然资源厅要求完成上报工作。
对符合要求的报件办结时限为8个工作日内(时限内不含补正、技术论证、听证等以及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时间),建设项目办理全程实行超时亮灯提醒、限时办结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报件须提出合理退件理由后方可退件,对需要补正的实行一次性补正告知,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未完成补正的,系统自动退件。
如本文件与鄂自然资发〔2020〕86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