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废止《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制度(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鄂能局发〔2023〕266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我局于2022年印发的《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记分制度(试行)>的通知》(鄂能局发〔2022〕1号)已满2年,该文件已失效。上述文件经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党组会议审议,各单位不得再以上述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