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1902 发文字号: 鄂能局发〔2024〕206号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01日
发文机关 市能源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通知 公开日期 2024年11月01日
概述 各旗区能源局、康巴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市内各能源企业:   为...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通知

各旗区能源局、康巴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市内各能源企业:

为全面总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经验,加快推进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尽必进”工作,结合全市能源行业实际,现就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强化监督责任

(一)坚持依法依规监督。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办法(试行)》(内能源法改发〔2024〕4号)明确的监督职责,引导全市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进一步压实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

(二)明确监督权限范围。市、旗两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兼顾项目所在地监督的原则,对权限范围内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处理投诉,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

市本级审批的能源项目由我局负责招标投监督工作,由旗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含市本级下放旗区备案事项)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工作由旗区负责。项目业主单位(或业主单位上级企业)因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将项目采购内容拆分、重组和打包,打包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由原项目各审批部门共同承担,各旗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条件、设备不足等原因无法召开招标投标活动,可提级至上一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的方式开展相关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仍由原监督部门负责。

(三)落实招标告知承诺制。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严格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招标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内能源法改发〔2024〕5号),对于已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且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提交承诺、发布公告并开展招标活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督。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业监督和场内管理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做好现场记录、组织见证、违法违规报告、调查协助等场内管理工作,能源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及时查办报告事项并反馈处理结果。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市、旗区两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强化工作对接,切实将监督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督转移,充分运用专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方式,加大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能源领域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五)保障招标人自主权。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依法复核纠正、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招标人落实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

二、明确监督职责分工

市本级能源基础设施监督工作,机关各科室按以下分工负责落实。

(一)项目审批阶段。从项目源头抓好“应尽必进”工作,行政审批科在项目审批时,核准文件应附《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事项告知书》等材料,并负责审查项目单位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人承诺书、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等材料。增强审管衔接,行政审批科每半月将审批项目清单和审批文件按行业抄送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科技装备和行政执法等科室。

(二)专家抽取及评标监督阶段。强化评审专家抽取管理,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科技装备等各业务科室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依法对专家抽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全面落实交易过程监督职责,各业务科室要主动跟进项目招标、投标和评标情况,灵活运用电子监督系统或现场监督方式监督交易过程,记录评标情况。重点监督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合规,评标程序是否合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是否合规等内容。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交行政执法科调查处置。

(三)投诉处置阶段。依法公开市本级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政策法规科负责投诉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及时将投诉信息交由相关业务科室调查核实,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交由行政执法科依法依规处理。

(四)违法违规查处阶段。行政执法科依法对招标投标投诉内容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决定,依法查处各业务科室移交的有关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执法科牵头,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和各业务科室配合,每年制定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对市本级已核准的能源项目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采取警告约谈、通报批评、失信记分等措施,依照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予以处罚。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纳入重点监督范围,增加抽查频次。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将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采取必要的失信惩戒措施。

(五)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严格履行盟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评标专家管理职责,全面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的征集、入库、抽取、考核和退出管理。各业务科室负责我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领域申报专家的资格初审工作,监督项目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专家的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行政执法科负责依法查处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政策法规科负责配合自治区能源局做好专家公开征集、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廉洁教育、考核评价等工作,汇总处理投诉、查办案件、监督检查、行政管理工作中对专家履职行为的认定情况,按季度上报自治区能源局。

三、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推进“应进必进”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市、旗两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压实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形成工作合力。旗区能源局、机关各科室要依法履职,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招投标监督工作,尽快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监督工作新格局。

(三)落实监督条件。保障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实施必要的软硬件设备,条件允许的旗区能源局要设置独立的监标场地。主动对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调开通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及监督账号,确保具备远程监督自治区、盟市级招标活动的技术条件。

(四)强化廉洁管理。市、旗两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招标投标监督人员要严格落实《鄂尔多斯市能源行业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八不准”》,严守廉洁纪律,严禁发生索拿卡要、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不法行为。市局机关纪委要加强对相关科室和招投标监督人员的履职情况监督,及时预防和纠正公职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全力维护好能源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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