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2428
  • 发文字号
  • 鄂自然资发〔2024〕376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31
  • 发文机关
  • 市自然资源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工作,推动我...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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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工作,推动我局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工作向规范化发展,提升自然资源工作的公信力、影响力及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31日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规范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确保网站、新媒体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提升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提高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条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是我局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渠道,是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各科室、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的运行管理工作。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局办公室作为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和更新等工作,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地理信息科、保障中心负责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技术支持、网络安全保障等工作。
  各科室、直属单位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特点,负责起草具体信息发布内容,研究提出应对热点问题及社会公众关切的回复意见。
  第三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保证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权威,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未经审定的内容。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市自然资源局集中研究讨论,针对性发布权威、准确、及时、客观地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第四条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发布的自然资源信息的正确性、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涉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不得公开。对自然资源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五条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施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科室、直属单位指定专人报送信息,待发布信息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初审,报对口分管领导复审,办公室终审后发布。
  (二)涉及自然资源管理重大事项、敏感信息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初审,报对口分管领导复审,主要领导终审通过后由办公室发布。
  (三)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对已发布的信息加强监控,发现错漏之处,或是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通知局办公室进行更新或撤除。
  第七条  对于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上的群众咨询、投诉、举报等内容及涉及重点、敏感性的舆情,将由行政执法科在职能范围内予以办理,对于不属于职能范围的问题,引导群众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