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各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信访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信访局
2020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鄂尔多斯市信访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我市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属各科室、各二级事业单位、外派机构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请示汇报工作等。涉外公务接待活动管理办法按市委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市信访局具体负责公务接待组织管理的机构,负责管理统筹组织协调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对口联系、统筹组织”的原则,接待对象为副厅级以上干部的接待工作,协调市接待办公室统一安排;副厅级以下干部公务接待工作由单位内部组织安排,并由涉及相关业务的局领导、科室(单位)负责人协调对接、陪同接待。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提高接待标准,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应当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无公函的原则上不予接待;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依据上级有关通知要求先行记录安排,后续补充完善有关手续。
第八条 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的接待任务,应按规范程序和标准协调运转、组织实施,各科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跨地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到基层执行公务的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报销,其中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除受接待场所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根据工作实际,可协助接待对象安排自行用餐。公务活动中,遇有不具备自行用餐条件且确因工作需要的,可按规定标准安排一次工作餐,严格控制工作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根据规定协助安排的自行用餐、标准桌餐和工作餐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三条 根据接待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地区的区情,需要适当安排体现我市草原文化特色、展示鄂尔多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待客习惯的献歌、献哈达等民族礼仪的,应严格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同一批接待对象一般只安排一次,不得多地重复安排民族礼仪活动。
第十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完善审核把关机制,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过程中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纪念品等。
第十六条 凡是涉及我局公务接待活动以及我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期间产生的差旅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相关费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