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市信访信息中心、市驻京信访劝返中心、市联合接访中心、市驻呼信访工作组:
经2020年5月 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鄂尔多斯市信访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信访局
2020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鄂尔多斯市信访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预算资金,严格财经纪律,保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财政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厉行节约、加强监督”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审核、规范细致、安全高效”的原则,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临时派出机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监督管理,并在财务制度规范下进行;分管财务领导、财务科室负责人、财务工作人员具体统筹负责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机关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临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共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了解掌握有关政策,熟悉财务收支规定,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市财政规定可报销支出项目,并结合信访工作紧急复杂突发的特殊性充分预估承担临时性重大信访应急处置任务所必须财务保障支出,全面细致编报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临时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预决算工作执行定期检查、报告制度;财务工作人员要定期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局党组会议汇报财务管理情况。
第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的支出项目,报销凭证填写不规范、短缺的支出项目,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
第二章 经费的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预算拨款、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对预算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局财务工作人员每年下半年根据市财政局要求,编制次年部门预算。预算力求准确、合理、可行。
第八条 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在确保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确定的重点专项工作经费的前提下,从严控制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合理安排预算资金,达到市财政部门规定支出进度要求和控降比例。
第九条 专项经费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当年追加的专项经费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经费进行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该项经费的性质和用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详细经费支出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 需报销经费的机关、单位,经办人、报销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的原始凭证,并根据不同的支出内容,填写对应的报销凭证。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时,必须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原始凭证填制的内容必须完整齐全,填制的内容、数量、单位、金额必须正确。对记载不正确、内容不完整或经涂改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因特殊情况使用现金结算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编写现金支付使用情况说明并报财务管理人员和局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予以支出。除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以外的零星小额费用(1000元以下)允许支付现金外,其余报销经费原则上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特殊情况需要现金结算的,须按规定填写情况说明并由分管财务领导签署意见,报财务科室和报账员审核后报销。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管理。办公用品、耗材等一般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统一采购和管理,厉行节约。凡列入政府采购品种目录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并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款项结算。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用量较大的零星品种,办公室也要根据服务质量和市场价格择优选择定点单位,定点采购,定期结算。机关各科室、各所属二级事业单位、临时派出机构日常工作所需办公用品、耗材需提前填写《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单》,并分别由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逐级审签后,报局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分配使用,未向办公室申报私自采购使用的,一律不予报销。各类报表、文件、宣传品等资料印刷,也需填写《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单》,由办公室集中办理并按市财政局规定到相关资质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三条 电话通信费用管理。电话通信费用在预算范围内控制使用,通话要简洁明了,尽量减少费用支出;严禁工作人员使用办公电话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
第十四条 差旅费管理。机关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承担上级指派临时突发性处置工作任务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自治区和市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办理,并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等凭证。
第十五条 会议费管理。召开各类会议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级机关会议管理的规定办理,尽量选择自有会议室,降低会议成本。以市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并产生较大会议费用的,召开会议之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会议报批手续,报销会议费时应同时提供会议通知、参会名单、影像资料(涉密会议除外)、发票等相关附件。
第十六条 培训费管理。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函授及其他各种专业证书、学历教育的培训,培训结束后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报销,报销时应同时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及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本局举办培训班需财政支出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报销时应同时提供培训预算、培训通知及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附件。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应厉行勤俭节约,费用在财政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开支。公务接待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予接待。接待费用按市有关公务招待费开支规定执行。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一起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具体按照《鄂尔多斯市信访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管理。严格执行市有关部门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车辆运行经费在财政核定预算内控制使用。公务用车燃油费、修理费要按月结算,及时报销,报销时需附费用清单。超预算的开支需办理追加手续,落实指标后方可报销。公务用车日常运行维护必须按照本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进行,按要求详实填写《公务用车派遣审批单》、《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审批单》和《公务用车加油审批单》,无相关审批手续不予报销维修、加油等费用;其中报销公务用车燃油费用要同时提供《公务用车派遣审批单》和《加油审批单》,加油前需拍摄仪表盘情况(包括油箱、公里数信息)。对审批单内容信息不全、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公车管理人员要按照“一车一账”要求将维修保养、燃油过路费、使用审批等信息记录登记成册,复印留存相关票据,做好公务用车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费管理。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需按干部管理层级和市委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有效审批手续,无审批手续不予报销。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等工作,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第二十条 采购经费开支管理。各类采购活动按市有关部门规定和局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活动结束报销经费时应同时提供有关采购审批、验收手续及采购合同等相关附件。构成固定资产的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管理。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或改变用途性质,并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经费先审批支出计划,然后按计划支出。
第二十二条 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凡是单笔资金支出超过3万元的,需列入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方可支出。3万元以下的单笔支出,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市信访局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形成的资产、按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的国家所有的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以及软件资产等。办公室要定期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资产,应当相应减少资产账面价值。
第二十四条 日常物料用品管理。包括各类办公用品、日常维修备件等,按照购置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各科室、单位、临时派出机构使用时需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办公室定期对物料用品库存量进行盘点。
第二十五条 外派机构经费管理。市驻京信访劝返中心、市驻呼信访工作组办公日用品、耗材及车辆运行维护费和生活补贴的采购使用实行单独管理、总量核定控制。办公生活用品及办公耗材费用全年不得超过6000元,相关物品采购也要填写《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单》并由驻京、驻呼负责人审签,每月报账时集中审核报销。车辆修理费原则上全年不超过1万元,燃油费每月不得超过2000元,并按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车辆确需有大修保养和接劝返任务所需,造成车辆修理费和燃油费超出规定计划,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外派机构负责人按程序提交申请和说明,逐级审核办理。市信访局派出常驻北京、呼市值班人员,在岗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核拨据实报销,且每月报支生活补贴必须附每月值班考勤登记表据实报销,考勤登记真实性由驻京、驻呼工作机构负责人全权负责并签字确认。本条上述费用从驻京驻呼工作经费中予以报销支出,其他经费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并实行“双人审签”报销制。
本条上述项目如超出核定控制部分,以及驻京、驻呼工作组房租、物业、水电费、临时工工资等常规开支如有变动,驻京、驻呼负责人必须向局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书面汇报说明并审签同意后方可支出有关报销项目。属大额支出的项目按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上述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外,其他属单位正常运行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保障等资金支出内容,按相关规定预算、使用、调配、管理、核算。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科室、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各项经费报销审批的基本程序为:科室(单位)经办人(报销人)填单签字→部门(单位)负责人初审→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报账员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第四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要全面、及时、准确、完整编制好财务报表及相关工作,做好财务档案的整理保管,对财务信息要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任何财务资料及数据。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应办理财务工作交接手续;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局财务分管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办公室、报账员要加强对机关科室、所属事业单位、临时派出机构的日常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十二条 局财务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局开展的财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