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涉民营企业的社区矫正对象
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工作建议》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现将《关于涉民营企业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工作建议》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2022年3月15日
关于涉民营企业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
跨市、县活动的工作建议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推进“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走深走实,维护涉民营企业的社区矫正对象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涉民营企业的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1.【申请】社区矫正对象确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一般应提前二十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频次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报旗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司法所、旗区社区矫正机构应认真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应走访调查核实;
社区矫正对象一次申请经常性跨多个市、县活动的,活动范围在鄂尔多斯市及执行地相邻的市、县的,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从严审批;
旗区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矫正期限不满六个月或者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无需六个月的,旗区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批准的有效期。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提前十日重新提出申请;
旗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同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3.【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在有效期内到批准的市、县活动的,每次外出前应当至少提前一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做好记录并向旗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备;
除必须途经地区外,社区矫正对象只能在批准的市、县范围活动。经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月书面报告外出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司法所、旗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或委托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发现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情形消失的,应当及时终止。
4.【惩戒】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超越批准范围活动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视情形给予相应处置,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许可,六个月内不再批准。
5.【其他】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确因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参照本建议执行。
本建议中的市指设区的城市市区、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
本建议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监督。
本建议与上级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