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杭锦旗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申请杭锦旗华盛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巴拉贡50MW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核准的请示》(杭发改发〔2017〕40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华盛50MW光伏发电项目电力送出的需求,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杭锦旗华盛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巴拉贡50MW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杭锦旗华盛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地点为杭锦旗巴拉贡镇。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
线路起于50MWp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止于库布其220KV变电站110KV侧,线路全长约2公里。
五、项目总投资为29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六、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你局配合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