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建...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2599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24〕114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12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 2024-12-13
概述   鄂府办发〔2024〕11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全面提升...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3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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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4〕114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全面提升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25次常务会议暨城市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鄂尔多斯市全面提升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 

  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实施方案 

  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是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农村牧区基本具备现代化生活条件必须要完成的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立足我市农村牧区面积广阔、人口分散实际,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出发点,以提升治理水平为核心,以补齐短板弱项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精准施策、建管并举,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长效治理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有力支撑。到“十五五”末,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40%,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35%。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旗区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需求等,组织编制或修订本地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做好各类规划衔接工作,确保规划可实施、能落地。在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中,明确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合理确定设施类型、数量和规模,统筹衔接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害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以下任务涉及各旗区人民政府,不再单独列出) 

  (二)科学选择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模式。各旗区要立足区位实际,综合考虑镇村分布、垃圾产生量、转运条件、运输距离等因素,科学选择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模式。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庄或垃圾转运距离较短的地区,可选择“村组保洁、乡镇转运、旗区处理”模式,采取集中处理处置模式。交通不便或运输距离较长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处理设施,可选择“村组保洁、乡镇转运、区域处理”模式,推进生活垃圾就地就近处理。原则上所有行政村都应取缔非正规露天垃圾收集池,建设或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点(站)1座;在人口数量较多、垃圾产生量较大的人口集中区域,建设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和配备密闭式垃圾运输车辆。合理配备村庄保洁员,负责村庄垃圾收集和设施(设备)维护,每个自然村不少于1人;提高收集频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实现日产日清,每个自然村至少7天收集1次。(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行业监管。各旗区要加大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力度,明确管理目标,制定责任清单,落实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提升全流程监管水平,强化污染物排放监管和日常监管,严格按照《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GB/T514352021)》要求,规范各环节日常作业管理,通过驻场监管、公众监督等手段,加强对焚烧飞灰处置、填埋设施渗滤液等重点污染物处置监管。苏木乡镇要落实垃圾治理专人负责,组织各行政嘎查村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村规民约等参与垃圾治理,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鼓励引导机制。(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着力提升现有设施运行水平。积极推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持续提升设施运行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现有填埋设施运行,重点补齐渗滤液、填埋气等处置设施短板;规范有序开展到期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工作;有序推动将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以及焚烧厂内垃圾运输、卸料、贮存等设施进行密闭式改造;根据现有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负荷率等因素,在保障运行经济性的前提下,健全与焚烧处理能力相匹配的收运系统,尽可能扩大设施覆盖范围,确保现有设施处理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到2028年底前,全部完成现有设施设备的提标改造,污染物排放全部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合理安排生活垃圾治理项目建设。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项目建设,要坚持城乡统筹、共建共用,提高全域生活垃圾治理水平,避免无序建设、低效建设和重复建设,项目建设着重考虑收集站点的布局优化、收集转运设施更新换代处理处置设施工艺水平要适度超前等因素,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益”。严控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建设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及工作程序,要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成本之间的关系,合理控制项目成本和建设周期。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生活垃圾和污水集中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79号要求,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开展项目建设,全面推进建设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同时,项目建设应遵循提前谋划、按期开竣工,于每年9月中旬前,编制年度项目清单及申报书,经旗区人民政府及市级各相关部门审核后纳入市旗两级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六)加快推进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建设城乡一体规模化焚烧处理设施。人口密集地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达到建设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人口密度较低、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不具备单独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邻近苏木乡镇以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暂不具备与邻近地区共建焚烧设施条件的,经严格论证选址、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各旗区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共建共享要求,协调推动相关项目落地。到“十五五”末,各旗区均要实现焚烧为主、填埋为辅的垃圾处理处置方式。(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 

  (七)健全回收利用体系。统筹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推动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示范性强的资源化利用项目。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农村牧区环卫清运网络的“两网融合”,加强废旧农膜、农药肥料包装等塑料废弃物回收处理。全面排查、摸清陈年垃圾存量、分布和污染情况,探索陈年垃圾资源化利用,在实现陈年垃圾再生利用的同时,实现土地资源释放。至“十五五”末,各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实现分拣处理中心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 

  (八)加强面源污染防治监管。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生物安全降解膜,推动废旧地膜回收处置。大力推广“生态养殖+绿色种植”模式,实现畜禽粪污就近还田利用。不能就近还田消纳的,推广“养殖场(户)+第三方处理机构+种植基地(农户)”模式,分散收集、集中处理,实现异地还田利用。组织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牵头单位: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推动农村牧区垃圾分类。按照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原则,推行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各旗区要结合实际,选择切实可行的分类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引。积极引导源头减量,对于易腐垃圾,宜采取家庭堆肥或收集后于镇村集中堆肥等形式处理对于灰土,宜采用村庄自行就近就地回填处理;对于有害垃圾,应采用村收集、乡镇转运至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处理对于其他垃圾,应通过收集、运输体系运送至当地处理设施处理。到“十五五”末,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行政嘎查村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聚焦人流密集区域、交通要道两侧、村内巷道、房前屋后死角,全面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行动,发现一处、整治一处、销号一处。对清理后的区域,及时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立禁止倾倒垃圾标识,必要时设置围挡或监控,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避免整治后反弹。加大对违法违规向农村转移垃圾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严禁随意倾倒、抛撒垃圾行为。(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一)推广市场化建管模式。推广特许经营等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充分发挥专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运营及技术等方面优势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的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全链条处置,因地制宜推进垃圾处理整体托管,避免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过程中低价中标、以次充好等问题(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二)探索开展农村牧区固废综合协同处置。探索开展生活垃圾与污泥、农林废弃物等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实现处理能力共用共享,提升项目经济性。(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农牧局) 

  (十三)探索余热多元化利用。探索开展垃圾焚烧项目与已布局的工业园区供热、市政供暖、农业用热等衔接联动,丰富余热利用途径,降低设施运营成本。(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探索健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费机制。各旗区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探索建立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垃圾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整合各类资源,制定实施计划,完善设施建设,保障日常运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等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村委会应组织动员村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做好村庄保洁。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二)开展现状评估。各旗区要抓紧开展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现状评估,全面梳理生活垃圾产生、收集、清运、处理情况,并于年底前将现状评估报告报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强化资金支持。市旗两级财政要把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升级迭代等工作,并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好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引导当地居民通过以工代赈、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设施建设和运营。 

  (四)动员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垃圾治理要求、卫生文明习惯、村民参与义务等,激发村民清洁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动员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组织老党员、老干部等开展义务监督,建立健全网络、电话等监督渠道,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整改。 

  (五)推广典型经验。各旗区要及时总结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工作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以点带面引领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工作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