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2598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24〕110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02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 2024-12-04
概述   鄂府办发〔2024〕11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4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       
分享到:
       

  鄂府办发〔2024〕11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0次常务会议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第4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2日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有序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4〕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3〕59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一号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15号)、《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应急字〔2021〕4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3〕29号)、《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4〕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管辖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发生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旗区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市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城镇燃气运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废弃处置过程中的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以及烟花爆竹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不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故分级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当事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全市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建立健全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地方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原则,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法制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6.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相邻盟市的协同,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联防联控。 

  (五)预案体系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旗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化工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市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相关旗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市级处置能力的,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协调指挥,市应急指挥部配合组织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跨旗区行政区域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  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鄂尔多斯军分区分管副司令员、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市融媒体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市消防救援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鄂尔多斯供电公司,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增加成员单位,新增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它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1,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3)负责指挥本市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导协调或协助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和市消防救援局、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及社会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477-8589622、858031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承担应急值守工作。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3)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4)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5)负责市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1.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旗区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整或设立。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2.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专业处置、社会面管控、综合保障、医疗救护、环境气象、通信保障、新闻发布、现场专家、善后处置10个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由市相关部门牵头,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应急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由现场指挥长指定。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调运应急物资和专业救援队伍;统计、核实事故损失,做好事故信息报送相关工作。 

  (2)专业处置组。由市消防救援局牵头,成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处置力量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企业专职、志愿消防队及社会救援力量,并安排相关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组织事故情况侦察,并参考现场专家组意见,划定警戒区域;会同事发单位进行工艺处置等,控制危险源。 

  (3)社会面管控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保护、警戒事故现场,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成员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协调事故现场的电力保障等。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救治和转移伤员;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6)环境气象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监测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开展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 

  (7)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成员包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政务专网通信通畅;协调有关单位,保障事故现场与市应急指挥部、市直各有关部门及相关旗区之间的联系。 

  (8)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融媒体中心、市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9)现场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负责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10)善后处置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和受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旗区应急指挥机构 

  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其组织体系和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园区、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力量建设。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三、预防预警 

  (一)风险预防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对化工园区(集中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可能因一起事故引发连锁反应导致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着力化解存量风险,落实管控措施,强化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重大危险源监控能力等建设,推进应急救援能力提升。  

  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分析、评估重大风险,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和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属地人民政府,并通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监测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监测,对重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位实施全天候监测,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进行跟踪。 

  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持续监测重点部位和危险源,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与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三)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预警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发布 

  各级主管部门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情况,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的预判和把握,核实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报送。市本级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蓝色预警级别时,由市应急管理局、旗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将要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时,发布单位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突发事件威胁已经消除,应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它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主要包括: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3.预警行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可能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从业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按规定启动预警响应,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可能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分析评估事态,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提出相应措施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提出现场处置建议;市消防救援局、专业救援队伍做好赶赴现场准备,并派遣先遣小组赴现场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临时避险场所,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随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公布的专线电话、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477-8589622、8580311),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相关规定时限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相关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旗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所在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园区管理委员会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疏散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并报请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指挥。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在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事故类型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根据事态发展实际需要,及时续报信息,在首报基础上,重点准确报告事故性质和伤亡损失情况、处置进展、形势分析、舆情反映、对策措施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结束后,应当全面总结报告事故情况,一般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概况、应对工作情况、事发原因、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相关建议等。 

  (二)先期处置 

  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处置主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队伍引导;同时向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  

  事发地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第一时间组织转移疏散受影响的群众,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程序进行处置,旗区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应急、宣传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同时调派相应专业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相关领域专家等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期间,受事故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立即转移疏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响应、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做好升级应急响应准备,一旦事态失控,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响应程序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 

  1.四级响应  

  1)响应条件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2)响应程序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启动响应,调动属地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应急、宣传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市有关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旗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 

  2.三级响应  

  1)响应条件 

  ①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③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市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它情形。  

  (2)响应程序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启动三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指挥权,开展会商,分析研判生产安全事故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有序开展救援行动。  

  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⑤加强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⑥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⑦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⑧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⑨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⑩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救援现场传达。  

  3.二级响应 

  1)响应条件  

  ①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③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④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它情形。  

  (2)响应程序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协助和配合 

  4.一级响应 

  1)响应条件  

  ①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造成30人()以上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③国家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它情形。 

  (2)响应程序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协助和配合。  

  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四)现场指挥与协调 

  1.现场指挥部组建 

  根据分级响应情况,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旗区牵头设立,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长,各应急工作组组长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设置在事故上风向位置,与事故现场保持安全距离。根据情况设置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统一现场指挥部和人员标识。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信手段,搭建现场指挥平台,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掌握事故处置进展,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2.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事发单位是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对单位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采取可能的控制措施后,立即下达停产撤离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本单位现场指挥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升级后,在市、旗区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市、旗区级现场指挥部正式移交应急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保障工作。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旗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旗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旗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国家、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时,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现场协同联动  

  现场指挥部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事故、快速评估,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故特性及事故类型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调集应急物资、专业处置队伍等,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同时维护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事故处置、交通保障、伤员救治、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事故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建由相关领域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相关科研力量、企业人员等组成的现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故处置工作。现场专家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专业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下达指令,及时撤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处置方案,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它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发出预警。根据需要,可采取协调调用企业应急装备物资,请求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应急力量支持等措施。  

  现场指挥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它必要措施。 

  防护救护、处置措施及处置要点 

  1.防护救护措施 

  (1)应急人员防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指挥人员等应处于事故上风向位置,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数量。  

  (2)遇险人员救护  

  应急救援人员携带救生器材和装备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移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救护。  

  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3)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物品,采用简易有效措施自救互救。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2.处置措施 

  各级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类型,收集现场信息,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专家。 

  (3)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4)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5)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6)医疗救护。调度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7)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8)现场安全防护。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故类别以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 

  (9)后勤保障。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3.处置要点 

  (1)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①现场侦查。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对现场被困人员情况,以及着火部位、蔓延方向、火势范围、毗邻威胁程度、生产装置、控制路线、建(构)筑物损坏程度、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进行初步侦查。 

  ②实施警戒。根据侦查结果研判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以及火势扩大或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将警戒范围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外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警戒区内实施停电、停火措施,并立即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 

  ③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周围物品危险性及火势蔓延途径等影响因素,选取合适的灭火剂和灭火方式,制定救援方案。 

  ④实施救援。在做好充分的救援准备及安全防护后,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转移至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对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员、高温液体烫伤人员、化学烧伤人员等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急救,伤情较重者及时送往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制止泄漏,切断泄漏源,当不能有效堵漏时,可采取倒罐输转、放空点燃、惰性气体置换等方式进行泄漏处理。根据需要采取转移可燃物料、切断与装置及管线设施的连通等措施,利用消防水炮或消防水栓对着火罐、设备进行冷却。对周围受火灾威胁设施及时采取冷却、退料、泄压,采用沙袋或其它材料筑堤拦截飘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将物料导向安全地点,采用毛毡、沙袋等堵住下水井、窖井口等保护措施,防止火焰蔓延并对火场进行控制,当达到灭火条件时实施灭火作业。 

  ⑤现场监测。实时监测事故现场气象扩散和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监测泄漏物质和消防废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 

  ⑥火灾扑救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根据危险区的危害因素和火灾发展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提出灭火指导意见,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 

  (2)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处置要点 

  ①现场侦查。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对现场被困人员情况,以及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部位、形式,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进行初步侦查。 

  ②实施警戒。根据侦查结果研判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泄漏源的位置及气象情况,确定警戒范围,将警戒范围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外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警戒区内实施停电、停火措施,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并立即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 

  ③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的分布以及预测的事故现场泄漏扩散趋势等情况,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筑堤导流、堵漏、倒罐转移等),制定救援方案。 

  ④实施救援。根据救援方案,在充分做好救援准备及个人防护的基础上,进入事故现场。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移至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对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急救,伤情较重者及时送医疗急救部门救治。根据现场泄漏情况,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排料泄压、火炬放空、倒罐转移、应急堵漏、冷却防爆、注水排险、喷雾稀释、引火点燃等措施控制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下水道、地下室或受限空间。稀释泄漏物浓度,拦截、导流和蓄积泄漏物,防止泄漏物向重要目标或环境敏感区扩散。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外流。 

  ⑤泄漏物清理。当存在大量残液时,用防爆泵抽吸或使用无火花器具收集,集中处理;少量残液用稀释、吸附、固化、中和等方法处理。 

  ⑥现场监测。加强对现场水质、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的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物质进一步对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造成二次污染。 

  ⑦现场指挥部根据危险区的危害因素和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提出指导意见,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 

  (3)危险化学品中毒窒息事故处置要点 

  ①现场侦查。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对现场被困人员情况,以及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部位、形式,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中毒窒息的各种危险源,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进行初步侦查。 

  ②实施警戒。根据侦查结果研判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泄漏源的位置及气象情况,确定警戒范围,将警戒范围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外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并立即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 

  ③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的分布以及预测的事故现场泄漏扩散趋势等情况,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筑堤导流、堵漏、倒罐转移等),制定救援方案。 

  ④实施救援。根据救援方案,抢救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以前必须佩戴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护用品,并检查其气密性。以免抢救人员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组织人员撤离应根据中毒窒息原因和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有序地组织人员撤离,避免中毒者与救援人员产生二次伤害。在撤离过程中,应指导人员尽量逆风而行,避免吸入更多有毒气体。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移至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对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急救,伤情较重者及时送医疗急救部门救治。根据现场泄漏情况,切断危险源,如果事故发生在涉及高压设备、化学品生产等场景,应迅速切断相关电源或关闭有毒气体阀门,防止事故扩大。 

  ⑤泄漏物清理。应在安全区域外的地方设立临时存储区或者隔离区,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有毒物质进行处理,以避免造成进一步危害。同时,在处理有毒物质的过程中也应注意燃爆风险和防范二次污染。 

  在确保现场安全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清理的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避免接触到有害物质。 

  ⑥现场监测。加强对现场水质、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的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物质进一步对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造成二次污染。 

  ⑦现场指挥部根据危险区的危害因素和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提出指导意见,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 

  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综合参照上述处置要点,及时、科学、有效地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信息发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特殊地点、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快捷方式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信息、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态势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主动进行回应和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由市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小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物处置,协调相关部门或指派当地政府协助处理。交通、水利、住建、供电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和发放等工作。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消除等事项。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疫病防治、事后恢复等工作。 

  (二)社会救助与抚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救援期间受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人社、退役军人、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慰和抚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三)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及旗区人民政府将损失情况及时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四)调查与评估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置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开展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全面、客观分析和评估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五)责任与奖惩 

  市、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送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掌握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二)应急专家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建立各类专业专家库,建立完善的专家信息库,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根据需要调动专家现场应急指导。 

  (三)经费保障 

  市、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应急救援资金首先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装备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旗区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理清、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信息,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各专业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装备。  

  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救护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物资和人员,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事故伤害类型,调集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药品进入救灾现场,对相关人员进行救治并对事故区域内的疾病进行预防控制;会同市场监管、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事故发生区域的食品、饮用水安全情况。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托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七)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有关单位配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满足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紧急通信要求。  

  建立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指挥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健全完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完善应急指挥中心功能,实现与上级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 

  (八)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七、预案管理 

  (一)宣传培训 

  1.宣传。市、旗区人民政府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企业员工说明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案的培训,提高整体应急能力,迅速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二)应急演练 

  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预案管理 

  本预案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作出调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适时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它应当修订的情形。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2.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成员单位 

联系电话 

1 

市委宣传部 

0477-8588654 

2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委员会办公室 

0477-8580802 

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477-8588066 

4 

市融媒体中心 

0477-8592200 

5 

市公安局 

0477-5118110 

6 

市应急管理局 

0477-8589577 

7 

市司法局 

0477-8586910 

8 

市民政局 

0477-8588228 

9 

市财政局 

0477-85816098581667 

10 

市生态环境局 

0477-5111796 

1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477-8580090 

12 

市交通运输局 

0477-8586809 

13 

市水利局 

0477-8580067 

1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477-8588135 

15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477-8588401 

1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77-8114010 

1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477-8582755 

18 

市教育体育局 

0477-8598850 

19 

市能源局 

0477-8599468 

20 

市农牧局 

0477-8581900 

21 

市商务局 

0477-8588181 

22 

市气象局 

0477-8322651 

23 

市自然资源局 

0477-8581811 

24 

市林业和草原局 

0477-8580119 

25 

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 

0477-8126005 

26 

市消防救援局 

0477-8599637 

27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0477-8331199 

28 

鄂尔多斯军分区 

0477-3875023 

29 

武警鄂尔多斯支队 

0477-3933141 

30 

市总工会 

0477-8500079 

31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 

0477-8596044 

     

32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0477-7621210 

33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477-2242206 

34 

乌审旗人民政府 

0477-7582071 

35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477-7552056 

36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0477-8965013 

37 

蒙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477-8969460 

38 

杭锦旗人民政府 

0477-6910041 

39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477-6887060 

40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0477-5219272 

41 

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477-5775995 

42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0477-6212698 

43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0477-6486821 

44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0477-4895000 

45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477-3971191 

46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0477-8599962 

47 

东胜区人民政府 

0477-8381660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477-8589622、8580311 

  附件2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成员单位 

应急职责 

1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事实澄清、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应急工作。 

2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办公室 

负责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管控工作。   

3 

市司法局 

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4 

市融媒体 

中心 

负责在市内广播和网络视听媒体等平台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  

5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救灾抢险物资保障工作。 

6 

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学校实验室和校属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工作。 

8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协调和指挥道路交通运输应急救援;负责指挥事故状态下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障突发事故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做好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9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1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1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事发地区域地图资料和基础测绘数据,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负责做好事发地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评估。 

12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事故调查。  

1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调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特种设备,负责协调和指导恢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市政照明等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14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5 

市应急管理局 

承担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环节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协调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环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配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物资、装备,依法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6 

市水利局 

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7 

市农牧局 

负责组织协调农药生产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8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相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其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20 

市民政局 

负责事故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和受事故影响群众的救助工作。 

21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2 

市能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煤炭油品天然气等应急物资的调拨,做好事发地附近煤矿、油气长输管道风险评估和预警。 

23 

市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指导事故区域内树木处置工作;做好事发地附近林场、草原以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等风险评估和预警。 

24 

鄂尔多斯军分区 

会同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在市委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25 

武警鄂尔多斯支队 

会同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在市委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26 

市消防救援局 

组织做好事故的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索、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负责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负责调查原因。 

27 

市总工会 

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参与指挥和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8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9 

市气象局 

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30 

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 

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1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 

负责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32 

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 

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落实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完成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安排的其应急工作。 

   

  附件3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