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管理 转发件△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管理 转发件△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