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在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中展示鄂尔多斯的良好形象,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做好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重要意义。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文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行使自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一种具体体现。加强和规范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对于弘扬民族文化、树立地区形象、维护民族团结、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地区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旗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本着有利于发展进步、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平等、语言平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共同团结进步”的方针,切实做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构建和谐鄂尔多斯、全面实现“更具实力、充满活力、富有魅力、文明和谐的现代化鄂尔多斯”营造一个良好的语言环境。
二、全面提高社会市面用文的法制化管理水平。各旗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尽快申请取得执法资格,确立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人员,印制执法文书,启动执法程序,把社会市面用文的管理纳入依法管理轨道,推进依法治理进程。
三、全面推进社会市面用文的标准化进程。为全面实现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管理的科学化,各旗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社会市面用文审批管理程序,完善各项制度。要深入开展培训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社会市面用文管理人员、翻译人员、制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四、切实加大对社会市面用文的检查整治力度。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检查活动,对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情况依法进行检查,不断提高市面用文的规范率和并用率。要进一步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稿纸、会标、台签、条幅、横幅、时刻表、道路标识标志以及公共场所设备名称等标识语的蒙汉文规范并用情况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给予整改和规范。要切实做好广告用语、宣传标语的蒙汉文并用工作,严格按照《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加强对宣传标语和企业大型广告用文的蒙汉文并用工作。
五、加强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工作。目前,一些旗区对少数民族语地名音译转写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实际工作中没有规范转写。因此,各旗区要借“大庆”之机,严格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1976年6月修订)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矫正“鄂尔多斯”一词注音写法的通知》(厅发〔2004〕78号)精神,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认真做好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工作。各旗区务于7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工作,转写工作完成后,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各旗区都要成立以分管旗区长为组长,工商、公安、交通、城建、规划、民族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规范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整顿规范工作。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在适当的时候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地区或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