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6443
  • 发文字号
  • 鄂职转办发〔2023〕4号
  • 成文日期
  • 2023-09-15
  • 发文机关
  • 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通知  鄂职转办发
  • 公开日期
  • 2023-09-18
概述   东胜区、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8      作者:      来源:4441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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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85号)精神鄂尔多斯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鄂尔多斯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915

 

  鄂尔多斯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商制度(试行)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商是指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重要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商制度,集体会商解决 

  第二条 成立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商小组,成员单位涉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事项划转的部门及划转事项审批关联部门。会商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成员单位。 

  会商小组组长为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主要负责人,副组长为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审批科室分管领导,成员为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审批科室负责人。会商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承担会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第三条 会商范围。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民生、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产业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等方面涉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划转事项。 

  第四条 会商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就会商范围重要事项解决审批程序复杂、专业程度高或者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事项的审批进行评价;协调解决行政审批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之间事前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衔接中的突出问题;会商研究审批政策标准及其他需要会商解决的事宜。 

  第五条 会商程序。会商根据事项审批需要适时召开。主要程序如下: 

  (一)确定动议。审批科室梳理需要会商的事项及依据提交分管领导,在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提交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会商程序。 

  (二)会商议程。相关审批科室分管领导介绍事项审批有关情况,并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会议形成意见建议后,报市政府研究。 

  (三)会商结果。会商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根据实际情况附审查结论)或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给相关部门,作为审批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会商规则 

  (一)会商由会商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会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工作的分管领导参加 

  (三)会商小组办公室确定会商议程、召开时间及形式 

  后,提前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参会。 

  (四)涉及重大事项的改革,按照程序报告市委、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 会商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要求参加会议,并对相关审批事项涉及的重要问题,主动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二)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会商决定的事项,做好相关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三)会商小组办公室跟踪推进会商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凡出现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等严重影响重要事项审批进程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问责 

  第八条 本制度由会商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