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19〕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
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清理拖欠民营企业
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作出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18〕14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8〕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紧急通知》(内国资财统字〔2019〕45号,下称《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营造践诺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重点
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
(三)偿还目标
2019年底将拖欠的44284.76万元全部化解。
二、工作安排
(一)摸清底数
各旗区、各国有企业要根据《紧急通知》组织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进行再排查。认真做好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统计工作,要尽快核实确认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经济合同、账务记载。根据清欠主要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填报各项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报表,建立工作台账,将清欠工作总结(包括清欠工作进展和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及清欠工作方案按要求报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强化清欠方案落实
各旗区、各国有企业要厘清国有企业和政府偿还责任,属于政府债务的由财政预算安排,属于企业债务的由企业自身经营收益偿还,也可通过资产变现、产权划转、债务转让、债转股等方式清欠偿还。对暂时难以完成的清欠任务,各旗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和各有关国有企业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明确工作步骤和清欠时间表,稳步推进清欠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清欠任务。国有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动态监督所属国有企业清欠方案的落实情况,切实做好清欠工作。
(三)严防新增拖欠
市、旗两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严格审核国有企业投资类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未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涉及举债融资的,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依法合规落实资金来源和偿还责任。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工程项目,坚决杜绝“打白条”行为。
(四)完善长效机制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国有企业要研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对拖欠行为、支付责任、处罚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结算条款等招标前置条件约束,大幅提升商业债务违约成本。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对出现严重拖欠问题的失信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出台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有关制度,依法查处垄断行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肃处理打击报复、限制或无正当理由终止业务往来等行为。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国有企业要按照市清理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的统一部署,成立工作机构,明确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各旗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协调,落实目标责任制,对本旗区清欠工作负总责,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旗区、各有关国有企业于每月2日前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清欠情况。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旗区、各有关国有企业清欠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指导。要加强对拖欠账款行为的监督惩戒,督促要求国有企业将应付账款控制纳入绩效考核,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