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假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相较于修订前,条例删除了“提倡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条款。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增加前的婚假是多少天?实践中通行的是最多3天,依据是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80)劳总薪字29号 ),但其适用对象是国营企业及其职工,是否普遍适用还有斟酌的余地。但无论如何15天的婚假是必须的。二是再婚婚假的问题,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同时由于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了晚婚假,对只要依法办理登记的夫妻适用统一的婚假,故而过去因为不符合规定无法享受晚婚假的复婚夫妻,也可以与初婚者一样享受固定的婚假。
二、产假
(一)产前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条例在此基础上增加了60日,但没有对产前休假作出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在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作出规定,产前假不得低于15天。
(二)保胎假
法律上并无保胎假一说,实务中的做法是视作病假,用人单位可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制度。因为休的是病假所以可依法只支付病假工资,这当然会低于实际工资,但不能认为是“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行为。
(三)产假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实践中有用人单位提出社保只支付98天的津贴,额外增加的60天该如何支付?需要指出的承担女职工产假工资责任的是用人单位,社保只起一个替代补充作用,因而对于增加的60天产假工资,如社保不予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在岗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
三、护理假
条例规定男方护理假为25日,较修订前延长15日。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待遇不变。
四、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是否计入的问题
条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认同其中包含休息日,存在争议的是法定节假日。江苏省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产假与护理假,即休假期间若逢法定节假日应当顺延,实际享受的假期为规定的假期加法定节假日。但需要注意的是江苏省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即使加上法定假日也远远低于内蒙古的标准。因此从平衡区域之间劳动基准及劳资双方权利义务角度出发,不宜再将法定节假日单独计算。同时从立法的角度考虑,将法定节日计入产假与护理假亦不能认为存在与法律相悖之处。故而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应计入产假与护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