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鄂尔多斯市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
服务设施共建共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管理机制,提高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利用率、覆盖率,满足群众阅读、健身、参加文艺活动需求,实现资源共享、共建共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6〕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文化设施,是指各级公共财政投资兴建的,或街道、社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面向群众开放的,用于居民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场所。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分为室内公共文化设施和室外公共文化设施两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是指各级公共财政投资兴建的,原专为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单位)等单位内部人员服务的下列设施:
(一)游泳馆、体育场(馆)、球(操)场、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二)图书阅览室、陈列馆、礼堂、多功能厅、培训教室等教育、文化及娱乐设施;
(三)其它可为社区提供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 旗区根据公共文化资源现状,统筹推进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成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重要补充,实现城乡、区域公共文化网格化服务,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 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管理,坚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第六条 鼓励企业或个人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基金或依法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发改、文化、体育部门应将社区和机关单位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鼓励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与社区内机关单位共建共用文化服务设施,确保新建或改扩建的社区与机关单位共建共用文化设施万人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社区与机关单位共建共用文化服务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优化配置。
第十条 社区与机关单位共建共用文化服务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特殊人群使用。
第十一条 社区与机关单位共建共用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使用。
第十二条 社区与机关单位共建共用文化服务设施应健全日常和长效管理制度,保证最大限度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章 开放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拥有的文化体育设施,只要符合居民需要和安全标准,且设施独立,均应向社区居民开放。开放时间日均应不少于5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体育部门和场馆设施管理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开放名录。设施名录应当包括名称、地址、开放时间、开放方式、管理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在使用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时,应当遵守场馆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爱护场馆设施,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违规收取费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旗区应成立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开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机关单位的职能职责为:积极创造条件向社区居民开放符合需求和安全标准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严格遵守设施开放有关管理办法和服务规范,明确开放内容、形式、时间、注意事项等,并向社会公布;定期检查向社会开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安全性,并及时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社区与机关单位共建共用文化服务设施,双方应签订开放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最大限度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社区与机关单位共建共用文化服务设施,要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为己任,充分发挥思想教育、道德熏陶、文化活动、锻炼身体、加强交流、促进和谐等功能,配备图书室、教室、远程教育、健身器材、乐器等必要设施设备,健全辅导员、培训教师等人才队伍,组织开展市民课堂、文体培训、文艺演出、文体比赛、全民健身等活动。
第二十条 社区与机关单位共建共用文化服务设施,要有计划地购置、更新、充实文体、宣传等所需设备,逐步增加必要的现代化文体器材。
第二十一条 社区与机关单位共建共用文化服务设施属国家和集体固定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侵占、挪用,坚持损坏照价赔偿的保护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共建共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三条 社区与机关单位共建共用文化服务设施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可采取招募社区志愿者、社区文化体育骨干、引进专业人士、各类辅导员等方法,落实公共文化设施管理队伍。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业务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服务意识强。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旗区全面调查统计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贴、规范管理”等方式,逐步推动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将开放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相关信息向所在地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并由当地文化、体育、财政、发改等部门共同评估后,根据设施条件和运行工作量,确定能否向社区居民开放和申请当地财政补贴。开放补贴经费主要用于设施开放期间基本运行、人员劳务及管理、设施设备更新和日常维修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暂不具备向社会免费开放条件的,在过渡期内可低价或优惠收取服务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机关单位根据运营成本提出申请,按归属关系由本地区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须在开放设施显著位置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主要用于器材购置、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劳务等费用支出。
第六章 责任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济补偿和典型激励机制。根据社区内机关单位的认识水平和社区发展水平,区别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资源共享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通过定期综合评估,对利用率高、管理完善、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情况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文化先进旗区、体育先进旗区评选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向社会开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由同级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实施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应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无明显效果或推进迟缓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
第三十三条 各旗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