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市人民政府与市国有直属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国有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8号)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下称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市直属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指一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由企业直接上缴市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下称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直属企业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市直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每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直属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直属企业或监管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