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17〕13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8日
鄂尔多斯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攻坚阶段。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8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93号),结合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回顾
一、发展成效
“十二五”时期,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精心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各地积极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项目,深入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新部署、新要求,并以市委、市人民政府着力打造的惠民生工程为抓手,强基础、重落实,“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残疾人事业发展迈上了新台阶。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2012年以来,全市深入实施残疾人工作专项工程,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社会救助、就业扶持、基层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出台了补贴政策或扶持政策。为74817人次残疾人发放补贴24154万元;加大农村牧区和城镇残疾人危房户改造力度,实施危房改造4730户,投入资金10540万元;为全市残疾人免费配发残疾人辅助器具3.2万余件,投入资金1560余万元;为缺肢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大小腿和上肢)245例,投入资金370万元;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2330户,投入资金1600万元;实施人工耳蜗抢救性手术75例,免费提供耳蜗产品总价值1222万元,对脑瘫、智力、自闭症、低视力患儿实施抢救性康复训练,累计训练各类残疾儿童500名,投入资金452万元。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二五”期间,全市投入资金1124.82万元,对城镇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3508人次、农村牧区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5843人次;投入补贴资金1371.3万元,扶持残疾人个体创业、就业758人;投入资金367万元,扶持开办盲人按摩机构35家。认真做好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工作,截至2015年12月底,市扶贫数据系统中录入贫困残疾人3437人。
(二)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十二五”期间,建成旗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5个,其中伊金霍洛旗残疾人康复中心已投入运行,将达拉特旗新欣脑瘫儿童康复中心、东胜区智慧星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等康复机构认定为市级残疾儿童康复的定点机构。累计向市特殊教育学校投入资金200万元,推动了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市和部分旗区图书馆建立了盲文和有声读物阅览室。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取得新的进展。认真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努力培养、选拔残疾人文艺人才,不断丰富残疾人的业余文化生活。2012年组织我市残疾人参加自治区第三届残疾人文艺汇演,荣获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2011年6月25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主办、市人民政府承办的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在达拉特旗隆重开幕,我市代表团获得24枚金牌、17枚银牌、15枚铜牌,并获得团体总分第二名。五年来,在各类世界级、国家级比赛中,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先后获得过9枚金牌、4枚银牌、4枚铜牌,并打破亚洲记录2次、打破全国纪录5次、创全国纪录1次。积极落实残疾人体育训练补贴经费,“十二五”期间累计下拨体育训练经费295.3万元。
(三)残疾人权益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并制定出台了《鄂尔多斯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鄂残联发〔2014〕119号)、《市医学鉴定中心重新评残的实施意见》(鄂残联发〔2015〕51号)和《鄂尔多斯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鄂残联发〔2015〕69号)等相关残疾人维权的政策性文件,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保障。市、旗区两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有序开展残疾人维权工作,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四)残疾人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持续开展以助听、助视、助行为核心内容的“集善工程·启明行动”“集善助行·情暖草原”“真情呵护”等系列爱心助残募捐活动。“十二五”期间,鄂尔多斯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募集款物合计价值990万元,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为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残疾人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2013年,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换届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残联党组发〔2012〕20号)的要求,完成了市、旗区两级残疾人联合会换届工作。按照“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镇”的思路,大力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形成了以旗区残疾人联合会为主导,苏木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为骨干,嘎查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网络。目前,全市49个苏木乡镇及16个街道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残疾人组织,均配备了理事长和专兼职委员;全市930个嘎查村(社区)建立了残疾人协会,配备了专职委员,并实行一年一聘或三年一聘的动态管理制度。从2012年开始,为全市嘎查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每人每月发放补贴600元,截至2015年底,已为全市残疾人专职委员发放补贴2688.5万元,惠及3734人次。
二、基本经验
实践证明,全市残疾人事业之所以得到较快发展,是因为做到了“四个”坚持:
(一)坚持把健全扶残助残政策体系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支撑。“十二五”期间,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着眼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先后制定出台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鄂府发〔2012〕7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残疾人工作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2〕9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2〕114号)等系列文件,内容覆盖了残疾人生活保障、医疗康复、劳动就业和扶贫开发等领域,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坚持把加强残疾人民生保障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任务。“十二五”期间,国家和自治区投入我市残疾人事业经费3026.76万元,我市投入45889.5万元,惠及残疾人13.9万人次,涉及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和生活保障等多个方面,为全市残疾人同步小康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坚持把营造扶残助残良好社会氛围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手段。“十二五”期间,积极推进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承办了全区第四届残疾人体育运动会,支持部分旗区开展了残疾人文艺汇演,组织残疾人积极参加全国全区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把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表彰大会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推动残疾人事业创新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邀请自治区自强模范“宣讲团”来我市做“助残先进事迹报告会”,广泛开展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在全市掀起了“扶残济困、自强不息,共圆中国梦”的新高潮。
(四)坚持把完善系统化合力推进机制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十二五”期间,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进一步健全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联动、督导和协作机制,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作用,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努力丰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发动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服务,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动力。
虽然“十二五”时期全市残疾人事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滞后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与健全人的生活水平仍有很大差距;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够平衡,资金投入与其他社会事业相比仍有不足,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仍待提高;残疾人享受的公共服务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与残疾人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残疾人工作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残疾人工作者的服务能力与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和残疾人的需求还有明显差距等。
第二章 “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行动指南
一、发展形势
“十三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将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对加强残疾人联合会工作提出了新希望新要求。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印发了《“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发〔2016〕47号)。同时,我们看到,我区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我市经济回暖的脚步逐渐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必须正确面对问题和挑战,准确把握重要战略机遇期,在全面深化改革、创新驱动、精准扶贫环境下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增强忧患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着力在健全兜住底、补短板、保基本、全覆盖的制度措施和扶残助残服务体系上取得突破性进展,集中力量加怏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谱写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新篇章。
二、指导思想
“十三五”期间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我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及《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鄂府发〔2016〕1号),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坚持共享发展、融合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基本理念,紧紧围绕实现“十三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把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点任务,聚焦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增加残疾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广大残疾人,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更加殷实、更有尊严,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制定惠及残疾人的各项政策措施既要紧紧围绕实现“十三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又要在对“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进行认真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立足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二)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三)坚持兜底保障与促进就业增收相结合。既要对享受低保和失去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政府无偿保障其基本生活,又要扶持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加入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队伍当中,实现就业创业增收。
(四)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确保残疾人公平享有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依法维护好残疾人平等权益,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残疾人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便利化条件和友好型环境。同时,还要坚持残疾人主体地位,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建设现代化鄂尔多斯、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上的璀璨明珠贡献智慧和力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五)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既要加强对老少边贫地区、农村牧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的重点扶持,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和不同类别残疾人小康进程,又要充分考虑城乡和地区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协调共同推进,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总体目标
到2020年,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实现脱贫,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比社会平均水平更快一些,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住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康复,生活有保障、居家有照料、出行更便利,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活跃,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深入,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联合会工作和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不断增强,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不让一个残疾人掉队,残疾人与全市各族人民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第三章 兜底保障与促进就业增收并举
推动残疾人事业共享发展
一、突出做好残疾人民生托底补短工作
(一)全面落实残疾人补贴制度。做好《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的政策衔接,重点实施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匹配的资金,要按时足额匹配到位,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完善残疾人福利保障制度。落实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为其代缴或补助保险费政策,并逐步提高代缴或补助标准。落实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实施残疾人医疗康复规定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逐步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福利保障水平。建立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扩大保障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产品。鼓励残疾人个人参加相关商业保险。
(三)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兜底保障。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规定,将家庭无力供养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于特困残疾人家庭低保户,可按当地标准的5%—10%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助水平。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因抚养(扶养、赡养)人生活困难、事实无力供养的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健全流浪、乞讨残疾人返乡保障制度,对因无法查明身份信息而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妥善照料安置。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纳入惠民殡葬政策范围。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管理和康复服务机制。对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为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适用性药物。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现与儿童、老年人护理照料服务体系的衔接和资源共享。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在条件成熟的苏木乡镇、街道建设残疾人温馨家园。为残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资金、政策支持力度,构建服务对象明确、服务标准统一、评估检查规范的居家和集中托养社会化服务体系。
(四)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将残疾人出行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范围,实现持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区内公交车。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燃气、暖、有线电视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减免持证残疾人挂号、诊疗费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中的残疾人转为城镇居民,确保进城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并做好就业扶持工作。逐步实现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加大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力度,在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房改造中,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实施优先轮候、优先选房等政策。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交钥匙”工程,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集体公租房、过渡房等多种方式,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
(五)重视特殊教育发展。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内政办发〔2014〕68号)及后续行动要求,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康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和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推行全纳教育,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对经相关部门诊断鉴定,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6至14周岁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开展送教服务工作。普通高校要在招生录取、专业学习、就业等方面,加强对残疾学生的扶持力度。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教育、奖励残疾大学新生、补贴学前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国家助学金向残疾学生重点倾斜。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认真实施《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残联发〔2015〕47号),开展听力、视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加强手语主持研究和人才培养。利用远程教育资源,提高特殊教育信息化水平。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教学考核体系,完善特教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培养一批复合型特教教师,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大力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推进残疾人精准扶贫。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帮扶点和干部驻村工作机制,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都有帮扶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2016-2020年)》(残联发〔2016〕77号),将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将残疾人减贫成效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扶贫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健全贫困残疾人户建档立卡机制,坚持精准扶贫、稳定脱贫。将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列为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冲刺总攻阶段的重点任务,纳入“三到村三到户”、金融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工作重点工程。加强培训工作,帮助脱贫对象家庭成员掌握更多的实用技术。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立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基金,用于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等符合补助条件能够持续经营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构。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开展产业化脱贫,扶持创建一批农村牧区残疾人生产基地,带动贫困残疾人农牧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组织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二)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空编招聘时,应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逐步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普遍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优惠政策。除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用人单位奖励制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制定出台《鄂尔多斯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建成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残疾人就业年龄段实名制信息录入统计管理,市、旗区开通残疾人就业服务无障碍信息网,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到2020年,市、旗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完全具备独立开展就业服务的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落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公益岗位和辅助性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按不少于10%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担任农家书屋管理员并列入公益岗位的,可再增加3%的名额。将苏木乡镇(街道)和城市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列入公益岗位。继续实施残协专职委员工作补贴制度,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家庭生活确实贫困,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不计入评低保的收入。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8部委《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文件精神,推动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智力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支持兴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严格执行盲人保健按摩和医疗按摩管理办法,促进盲人就业创业。鼓励各地将残疾人创办的微小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纳入创业孵化基地,优先给予政策扶持,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积极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开办家庭农牧场、农家店、牧家店、网店和社区便民服务网点,有条件的旗区,给予适当的补贴。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全市每年完成1500名以上农村牧区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完成670名以上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指导,市、旗区给予适当的补贴。到“十三五”末,全市残疾人城镇新增就业2000人。
第四章 康复服务与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并举
推动残疾人事业融合发展
一、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健康发展
(一)大力加强康复服务工作。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以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实施精准康复,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和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在国家、自治区救助项目基础上,对全市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救助。探索建立全年龄段各类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补贴制度。扶持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加快培育市级残疾人康复医疗中心建设,打造市级残疾人康复医疗示范性基地。探索新形势下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多元化发展模式。加强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社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所属康复机构以及民办康复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可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对承担康复服务任务的机构进行补贴。把残疾人社区康复融入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城市社区重点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农牧区重点扩大康复服务覆盖面。到“十三五”末,依托社区医疗机构建设社区康复示范站。
(二)大力加强残疾预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66号),加大残疾预防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筛查、诊断、随报、康复医疗一体化的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在每年8月25日“全国残疾预防日”,市、旗区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要集中开展残疾预防科普宣传教育等活动。广泛开展残疾预防调研活动。针对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干预,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二、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一)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鼓励支持残疾人组织借助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及有关移动新媒体,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扶残助残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融合”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大力宣传自强模范、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残疾人自强,弘扬奉献精神。建立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长效机制,形成市、旗区两级新闻宣传联动网络,开展两年一度的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实现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工作全覆盖。
(二)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重点人群之一,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机构、公共文化惠民工程、全民阅读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草原书屋和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提供适合残疾人的文化服务内容和活动项目,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以及各类文化评奖、艺术比赛中,鼓励和吸纳残疾人或残疾人艺术团体参与,使残疾人共享社会文化发展成果。广泛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建设社区文化示范点,推动残疾人文化服务进社区,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打造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设立残疾人文化创业基金,推进残疾人文化创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文学、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建设一批残疾人文化产业基地。
(三)推动残疾人体育事业深入发展。全面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建立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苏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适合残疾人体育健身的场所。培养健身指导员师资骨干,力争每个苏木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加强和规范竞技体育管理,创新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培养、比赛、管理机制,提高残疾人体育科学化水平。加强特教学校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加强残疾人田径训练基地建设,开辟新的专业训练基地,强化弱势体育项目,填补空白体育项目,振兴冬季体育项目。积极选拔运动员参与自治区第五届全区残疾人运动会暨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促进残奥、聋奥、特奥均衡发展,在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重大赛事中争取优异成绩。推动竞技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齐头并进,努力实现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残疾人达到总数15%的目标。
第五章 依法统筹推进与构建发展新体制并举
推动残疾人事业协调发展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一)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法制化建设。将残疾人事业法制化建设作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重要内容,共同推动完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公共政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完善市、旗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职能,各旗区普遍设立残疾人法律服务站。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司法机制,对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残疾人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合理诉求及时受理、审查、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政策。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广泛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和《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等主题宣传活动,形成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全面构建残疾人权益保障常态化工作体制。积极协调将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列入当地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推选对象范围,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换届中进一步增加残疾人及其亲友、残疾人工作者的比例,不断提高残疾人参政议政能力。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解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理机制,开通全国残疾人服务热线12385和网上信访系统,实现12110短信报警平台的全覆盖和功能提升,及时跟踪解决现实生活中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具体问题。严格规范残疾等级评定和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进一步简化办证流程。建立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设立残疾人信访工作专项经费,保障残疾人信访工作需要。
(三)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将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旗区、文明村镇和文明单位创建测评指标体系。各旗区将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列为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严格监管新建、改建公共场所设施无障碍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大力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在城镇保障房建设、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中统筹考虑残疾人无障碍环境设计与建设。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和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无障碍停车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改进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服务举措。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推进政务信息无障碍技术应用。特殊教育、托养等残疾人集中的机构和相关行业系统要制定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下残疾人无障碍应急管理办法,加强残疾人无障碍应急救助服务。到2020年,旗区级公共图书馆全部建立盲人阅览室,所有旗区级及市级电视台在重大节日、当地新闻联播等重要时段全部开通电视手语节目,普及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公共场所、公共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普遍提供盲文、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
二、构建残疾人事业发展新体制
(一)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将购买残疾人服务作为重要的民生工作和改革任务,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以残疾人康复护理、托养照料、生活服务、扶贫解困、就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家居无障碍环境改造和文化体育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扩大购买规模。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优化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流程,全市普遍开展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鼓励和培育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承接主体,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更广的社会力量主动投身残疾人服务之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质量监控和绩效考评,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
(二)全面推进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慈善助残舆论宣传,拓宽募捐资金渠道,丰富活动内容,鼓励、培育、引导、接纳更多的社会组织、企业和各界人士捐资助残。充分发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作用,积极承接中国和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善工程”系列公益项目、政府购买的残疾人保障和服务项目,加强与国内外慈善机构、基金会合作,有效开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爱心助残活动,在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全面推进志愿助残服务工作。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地方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整体规划,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加强助残社会组织工作,出台《鄂尔多斯市助残志愿者管理办法》,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全面实现志愿助残服务与残疾人个性化需求对接。认真落实共青团中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国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的实施意见》(中青联办发(2015)8号)要求,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五帮入户’助残阳光行动”。推行结对接力等服务方式,广泛开展群众性志愿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支教助学、社区导医、文化体育和出行帮助等服务,推动志愿助残服务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有效化。
第六章 拓展服务新空间与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并举
推动残疾人事业创新发展
一、拓展残疾人服务空间
(一)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配套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实现合理布局。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推动在市、旗区逐步建立公办骨干残疾人服务设施。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偿或购买、合作经营等多种方法和途径,形成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要求和满足残疾人需求的机构运营模式,构建政府、社会、市场三位一体的残疾人服务设施体系框架。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扩大覆盖范围。加强残疾人就业、盲人医疗按摩等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认真实施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教育、就业服务、人员配置、托养、盲人医疗按摩等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评价等标准,开展资质等级评估,培育建立残疾人服务品牌,提高服务制度化、均等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加强全市残疾人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全市残疾人事业信息化进程,在全市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化组织机构网络。充分把握当前国家推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依托市政务云平台资源,整合各部门数据资源,建立基础信息采集、政务事项办理、大数据分析及预测为一体的市级残疾人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残疾人工作信息采集、更新和残疾人证智能化管理“一网通”。加强信息专业技术通讯员队伍建设,完善各级残疾人信息化工作机制。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提高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加大残疾人事业信息公开力度,建设并完善市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站及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基础数据管理与应用。建立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更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信息动态更新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建立健全以持证残疾人个体为精准服务对象的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统计分析机制和评价反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将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调整配备专职人员。依托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建好用好残疾人事业大数据,实现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关数据的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四级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的信息数据采集体系,建成信息化大数据平台,实现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全覆盖。
二、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一)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制定出台《鄂尔多斯市加强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增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自觉抵制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持续开展基础管理活动,大力加强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在人员配备和机构调整上向基层倾斜。将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纳入各级党委组织部干部培训年度计划,配齐配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和残疾人干部。建立每年有计划安排横向、纵向挂职,实行残疾人工作干部跨行交流使用的“双挂一交流”制度。建立“优秀残疾人干部人才库”,拓宽优秀残疾人选拔使用渠道。推动服务重心下移,制定实施县域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提升计划,将基层残疾人工作纳入嘎查村(社区)基层综合公共服务项目和平台建设范畴,构建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三级联动的基层残疾人公共服务网络,到2020年末实现全覆盖。积极探索残疾人专门协会法人治理模式,建立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推动残疾人专门协会依法依章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
(二)加强残疾人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残疾人事业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之中。健全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管理机制,将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逐步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管理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标准,到2020年实现残疾人专职委员市、旗区两级每人每月合计给予1000元补贴,增强基层残疾人的综合服务能力。建立专业人才库,形成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服务、文化体育、维权和信访等方面专业人才培养使用长效机制。
第七章 规划的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规划的执行力度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和难点。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践行党的宗旨和“三严三实”要求的有力抓手,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残疾人民生保障和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确保既定目标任务如期圆满完成。
二、大力营造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中国梦,是民族梦、国家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也是每一个残疾人朋友的梦”重要论述精神,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扬“十三五”时期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使命任务和重大意义,在全社会形成大抓残疾人工作,促进融合、共享的浓厚社会氛围,为加快推进新常态下的残疾人小康进程、残疾人事业发展实现新跨越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三、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好本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旗区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加强协调协作,搞好顶层设计,提高政策措施的叠加效益,依据本规划及时制定本旗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强化督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年度监测评估和跟踪问效,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各部门每年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执行情况。
五、严格考核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在“十三五”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考评,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对执行不力的进行问责,推动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1 |
做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
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2 |
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及生活补贴制度。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3 |
全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教育局 |
4 |
落实实施盲人、聋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5 |
落实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为其代缴或补贴政策。逐步建立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6 |
实施残疾人医疗康复规定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7 |
加大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力度。 |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8 |
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 |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9 |
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帮扶点和干部驻村机制,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都有帮扶责任人。将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纳入“三到村三到户”、金融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重点工程。 |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残疾人联合会 |
10 |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 |
11 |
将残疾人创办的微小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纳入孵化基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12 |
出台《鄂尔多斯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建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信息管理平台。 |
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方税务局 |
13 |
建立残疾人创业贷款担保金,鼓励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支持残疾人社区就业、居家就业。 |
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民政局、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 |
14 |
大力发展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15 |
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政策。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16 |
延长用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专职委员时间。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17 |
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办法。 |
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18 |
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19 |
组织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三级预防工作。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20 |
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致盲、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
21 |
加强部门间所属康复机构及民办康复机构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22 |
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及后续行动。完善特教教师收入分配政策。 |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23 |
组织实施《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10年)》,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 |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24 |
扶持残疾人参加艺术活动和创作,建设残疾人文化产业基地。 |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25 |
继续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 |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体育局 |
26 |
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无障碍停车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改进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服务举措。 |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27 |
基层公共图书馆全部设立盲人阅览室。 |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
28 |
将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旗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测评指标体系。 |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 |
29 |
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推动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30 |
旗区以上电视台全部开通电视手语节目。 |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31 |
落实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32 |
公共场所、公共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普遍提供盲文、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 |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33 |
推动出台《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34 |
开通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上信访系统,实现12110短信报警平台的全覆盖和功能提升。 |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信访局、市公安局 |
35 |
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有效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实现志愿助残与残疾人个性化需求对接。 |
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全市各类慈善福利机构 |
36 |
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37 |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扶残助残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融合”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38 |
加强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支持旗区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和托养设施建设;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旗区,可随康复和托养设施配建综合服务设施。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
39 |
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和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信息数据管理系统,推动“互联网+助残服务”模式的创新应用 |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 |
40 |
建立健全旗区级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构建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网络。 |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
注:负责单位中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余为主要参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