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自然资源局、直属分局: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落实助企行动精准推动规上亏损企业纾困扭亏的纪要》(〔2025〕40号)有关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煤炭行业高质量运行的若干措施》(鄂府发〔2025〕17号)文件精神,落实助企业行动,支持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经市自然资源局第16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下称“基金”)缓期计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期计提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煤炭生产矿山,剩余服务年限不足三年(含三年)的煤矿除外。
二、缓期计提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缓期计提基金:
1.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并经旗区能源局确认,可申请缓期计提基金;
2.企业已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年度或此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并通过旗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年度评估;
3.已足额计提2025年度以前基金。
(二)申请材料
1.缓期计提基金书面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申请缓提期限等);
2.旗区能源局出具的属于生产经营困难煤炭企业的证明材料;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4.后续生态修复工作计划及资金保障承诺书;
5.旗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审核意见。
三、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旗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旗区自然资源局重点核查基金计提情况和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及生态修复问题现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抄送旗区财政部门;
(三)旗区财政部门审签;
(四)旗区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缓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四、已计提基金管理
采矿权人已计提2025年度基金的,符合缓期计提申请条件的,采矿权人可申请将已计提2025年度基金退还其基本帐户,具体程序按照缓期计提申请程序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应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缓提基金的矿山企业履行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计划进行监管,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缓提并追缴计提基金,依法进行查处。
(二)企业应落实“边生产,边治理”要求,严格按照承诺推进后续生态修复工作,并于每季度末向旗区局提交进展报告,未履行承诺的,取消缓提并纳入异常名录管理。
(三)各旗区自然资源局要主动服务企业,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规范申报,严禁增设额外审批环节。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