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自然资源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要求,临时用地批后公示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请各旗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将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