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苏59-15-45H1等3个井场7眼天然气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鄂前自然资字〔2025〕14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3〕74 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22 号)和《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油气井临时用地审批专题会议纪要》(〔2023〕78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用地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涉及鄂托克前旗生态保护红线面积3.3902公顷, 不涉及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二、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第三采气厂苏59-15-45H1等3个井场7眼天然气井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3.3902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3.3902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三、你局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实施程序,要严格落实临时用地补偿,补偿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四、你局要对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临时用地使用人超越批准的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用途,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
五、项目在施工建设前需取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建设的意见。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