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住建发〔2020〕10号
各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供水水质污染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管理,加强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建立疫情期间供水水质污染事件报告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告的主要范围与内容
进厂原水、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及二次供水等供水环节出现水质污染事件,特别是各供水环节受到病毒性污染。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污染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污染环节、涉及区域、污染程度,采取的紧急措施以及请求解决的有关事宜。
二、报告的责任主体与时限
各旗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是报告的责任主体。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第一时间向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电话报告,两小时内通过书面材料报送详细情况,并随时报告污染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三、落实报告制度要求
各旗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城镇供水污染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到及时报告、快速处置。不得瞒报、漏报、延报。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
联系人:苏琛煜,联系电话:0477-8580046、13304778232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