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煤蒙大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你公司年产50万吨工程塑料及配套余汽发电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年产50万吨工程塑料及配套余汽发电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
同意你公司年产50万吨工程塑料及配套余汽发电项目以乌审旗水系联通工程疏干水综合利用管网工程(母杜柴登煤矿、纳林河二号矿疏干水)和乌审旗新能源化工基地供水工程一期工程地表水(乌审旗大草湾取水口)作为生产取水水源,以内蒙古博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作为综合生活取水水源。疏干水考虑15%的输水损失及10%的净化损失、地表水考虑15%的输水损失及5%的净化损失、自来水不考虑损耗,核定该项目达产期年取水总量为343.00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324.87万立方米(疏干水166.51万立方米、地表水158.36万立方米),综合生活取水量18.13万立方米(地下水)。本项目单位产品新水量聚乙烯6.29m3/t、聚丙烯4.19m3/t、单位发电用水量0.19m3/(MW·h)、综合生活用水指标183L/(cap·d)、水重复利用率99.1%、冷却水循环利用率99.57%,各项用水定额均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方案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综合污废水由排水系统收集至厂区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项目生产用水。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你公司应服从鄂尔多斯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水利局、乌审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批复文件附水资源论证报告报送上述部门备案。特殊情况下,应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如黄河水调等调水方案和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