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乾通煤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受理你公司暖水集运站专用线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暖水集运站专用线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
同意你公司暖水集运站专用线项目以桶装水作为生活饮用及食堂用水取水水源,以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准格尔旗西部水源连通及管网提升改造工程地表水作为其他生活及生产取水水源。桶装水和地表水不考虑输水损耗,核定该项目运行期年取水总量为1.06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0.51万立方米,综合生活取水量0.55万立方米(地表水0.37万立方米、桶装水0.18万立方米)。项目生产、综合生活用水指标符合《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2012)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项目施工期总取水量9.19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8.98万立方米(地表水),生活取水量0.21万立方米(地表水0.13万立方米、桶装水0.08万立方米)。施工期生活及生产取水水源与运行期水源一致,项目施工期取用水由准格尔旗水利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方案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运行过程中生产不产生污废水,综合生活产生污废水经厂区综合污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该项目厂区绿化及除尘用水。建设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你公司应服从鄂尔多斯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水利局、准格尔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批复文件附水资源论证报告报送上述部门备案。特殊情况下,应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如黄河水调等调水方案和计划等。同时,加强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监测数据正常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