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3877
  • 发文字号
  • 鄂水发〔2020〕431号
  • 成文日期
  • 2020-09-11
  • 发文机关
  • 市水利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水利局: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饮水安全常态化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建...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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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水利局: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饮水安全常态化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工程建的成、管得好、长受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作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权责清晰的责任落实机制

(一)压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旗(区)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旗(区)级农村牧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确保农村牧区饮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村(嘎查)级配合做好村嘎查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二)落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水利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依据“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要优先采用城区可靠的水源,将供水管网由城市向乡镇农村延伸,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要按照“以大带小、能并则并”的原则逐步整合周边小型供水工程,适时开展规模化供水工程区域间联网建设;针对地处偏远、人口分散等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根据水源条件、用水需求等进行改造提升等。为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嘎查村两委在饮水安全工程后期管护上的作用,旗县水利部门要建立乡镇和村级管水负责人员名单和联系台账以及农村牧区供水工程名录,逐处(村)落实管护责任人,合理配置村级管水员。并负责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工作。

(三)压实农村牧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责任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区域供水应急预案。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用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

 二、健全完善农村牧区应急供水机制

    各旗区要制定、修订和完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供水预案,当发生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启动。要依托农村牧区供水运行管理机构、抗旱服务组织或规模较大的供水单位建立应急保障体系。一是要建立健全应急抢险队伍 。二是要储备抢修维护设备材料。三是对突发性停水断水情况,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应急供水。对因自然灾害供水设施严重破坏的,由旗(区)政府统筹解决,确保困难户饮水安全。

三、建立健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机制

 (一)推进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工作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各旗县水利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水价制定程序,以旗(区)为单元,按照供水成本核算成果,统一制定农村牧区供水区域指导水价。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等制度。全面落实供水水费收缴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农村牧区公共用水应明确缴费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应配合供水单位做好水费收缴工作。

(二)推进农村牧区供水工程专业化运营

鼓励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供水企业和规模化供水企业,实行企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对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按乡(镇)组建管理公司或实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理,实现管理维护规范化。

(三)推进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根据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便民服务水平。

(四)强化农村供水设施保护

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预留联系电话。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进村管网以上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受益村委会,入户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用户。供水单位应与受益村委会、用户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范围及职责。建立供水管网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管网行为。

 

四、建立财政补助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完善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制度市、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旗(区)级应开展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制定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专门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补助。

 (二)落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适当简化程序,确保土地供应。

五、健全渠道畅通、积极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

水利部门要健全举报渠道畅通、社会积极参与的社会监督平台。以发放“明白卡”、网络推广等多种形式,公开辖区供水管理人员及服务电话、旗区级水利局监督电话,以及市级、自治区级和水利部的监督电话,并提醒用水户供水不正常或需咨询维修时,及时与服务人员联系,若有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可逐级拨打监督电话。各地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挥农村牧区饮水监督电话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