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2247
  • 发文字号
  • 鄂能局发〔2021〕62号
  • 成文日期
  • 2021-04-13
  • 发文机关
  • 市能源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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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蒙煤安监监建〔2021〕211号)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决定组织开展全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全市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文件中第四章内容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工作。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应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提交反映井下实际的矿图,说明井下采空区水、火、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对周边矿井的影响情况,并积极配合相邻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工作。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在复工复产前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工作。

二、普查时间

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计划于2021年底结束,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请于2021年5月10日前对所监管煤矿进行摸底排查,将需要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煤矿统计表报送至市能源局(见附件2);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报告汇总后上报至市能源局。

三、普查方式

旗区能源局和市煤炭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所监管煤矿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根据煤矿专业技术力量实际情况,可以由煤矿自行开展普查工作,也可以由煤矿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普查工作,形成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报告和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成果图,经煤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由煤矿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工作要求

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执法局要将所监管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纳入执法计划,督促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按时完成普查工作。煤矿普查工作结束后,各旗区能源局要以旗区为单位形成辖区内煤矿(包括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报告(内容要包括辖区内主要隐蔽致灾因素、存在问题和分类处置工作措施)和隐蔽致灾因素分布图(全部采用ArcGIS软件和2000坐标系制图),上报至市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要督促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按时给所在旗区能源局提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报告和隐蔽致灾因素成果图。

 

附件: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蒙煤安监监建〔2021〕211号);

          2.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煤矿统计表。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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