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1年度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认真开展执法工作。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1年3月31日
2021年度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
执法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高依法治安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全市煤矿、电力、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选煤厂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严格精准监管执法,扎实推进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提升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保持煤矿和选煤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有效管控油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推进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和十四五规划开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任务
1.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聚焦突出问题整治攻坚,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源头严控、过程严管、事故严惩机制,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充分发挥市级执法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旗区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和监督,督促旗区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监管要求,对旗区监管部门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必要时进行直接监督整改。
3.严格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做好全市32座央企绝对控股煤矿及配套选煤厂(名单见附件1)日常监管工作(其中神华蒙西棋盘井煤矿分东区和西区,西区正常生产、东区为产能升级项目,生产系统、安全管理均完全独立,安全监管工作按照两座独立煤矿进行监管)。
4.组织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等执法活动,依法监督检查煤矿、电力、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选煤厂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常态化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五项重点工作。
5.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
6.强化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的震慑作用,通过规范有力的执法检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牢牢守住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底线,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7.完成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阶段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二、市能源局监管执法力量情况
市能源局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员112人,从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96人,占在册人员的85.7%,满足《编制办法》规定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不少于在册人员70%的要求。96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中局领导4人(不单设计划),煤炭安全监管科6人(不单设计划),电力科5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科6人,市煤炭安全监管综合执法局75人,其中煤矿安全监管方面44人,选煤厂安全监管方面(五大队)31人。
三、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一)煤矿(含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配套选煤厂)安全监管方面
局领导1人,煤炭安全监管科6人,市煤炭安全监管综合执法局44人,共51人。
1.总法定工作日为12550天。
2.监管执法工作日9460天。
3.非执法工作日为3090天。
具体安排见《2021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附件2)。
(二)电力安全监管方面
局领导1人,电力科5人,共6人。
1.总法定工作日为1500天。
2.监管执法工作日870天。
3.非执法工作日为630天。
具体安排见《2021年电力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附件3)。
(三)油气长输管道监管方面
局领导1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科6人,共7人。
1.总法定工作日为1750天。
2.监管执法工作日1447天。
3.非执法工作日为 303天。
具体安排见《2021年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附件4)。
(四)选煤厂监管方面
局领导1人,选煤厂安全监管方面(执法五大队)共计31人。(全年实行上1天休1天、每班24小时工作制。31人×182工作日=5642工作日)
1.总法定工作日为5642天。
2.监管执法工作日4216天。
3.非执法工作日为1426天。
具体安排见《2021年选煤厂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附件5)。
四、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企业
1.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
2.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
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5.煤矿各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
6.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动态达标工作情况。
7.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情况。
8.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9.煤矿上级公司和煤矿企业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经营指标、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作业情况。
10.长期停产停工煤矿明停暗开、昼停夜开、未经验收擅自复产复工情况。
11.煤矿淘汰机电设备、综掘机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顶板等落后支护工艺以及露天煤矿边帮煤回采工艺情况。
12.煤矿智能化、信息化等先进适用技术的升级改造推进情况等。
(二)电力企业
1.旗区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电力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及管理标准情况。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企业完善安全责任清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保障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到位。
3.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防控制管理情况。监督企业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预警、防范和管控的闭环管理。
4.电网运行安全管理情况。监督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强化电网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加强电力技术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5.电力设施的保护情况。预防因局部电气设备事故和电力设施破坏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事故。
6.水电站大坝运行监测、缺陷治理、防洪防汛安全监督,加强病险大坝的除险加固和隐患排查治理。
7.监督新能源发电企业建立完善防范自然灾害的预报和防控管理办法、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8.电力生产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督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工作。
9.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情况。规范电力事故、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畅通报送渠道,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10.电力生产、运行信息网络安全建设情况。根据“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要求,做好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和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三)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1.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2.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落实企业各项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各班组、场站负责人及一线员工落实岗位安全制度,开展岗位隐患排查等情况。
3.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情况,加强重要设施和装备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等。
4.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明察暗访所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5.油气长输管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要求油气长输管道运营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行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从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方面,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6.是否开展油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是否严格按照《输油管道高后果区管段识别分级表》《输气管道高后果区管段识别分级表》等全面开展油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识别工作;是否严格按照人员密集型、环境敏感型、交通设施型、易燃易爆场所分类分等级,制定“一区一案”,并绘制“红橙黄蓝”安全空间分布图。
7.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做到应急预案符合实际、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简明易记易做;是否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8.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抢险作业时是否制定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了监护,若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不具备应急抢险救援能力的企业必须与邻近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9.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时,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处置情况。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生产一线职工应知应会安全操作知识、应急逃生知识教育培训情况、《内蒙古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等情况。
(四)选煤厂企业
1.贯彻落实有关选煤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
2.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选煤厂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和三年行动推进情况。
4.选煤厂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
5.选煤厂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报告制度情况。
6.针对各生产系统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或安全评价工作情况。
7.选煤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情况。
8.选煤厂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工作情况等。
(五)生产企业上级公司
1.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强化法治意识;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所属生产企业的管理责任。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等,实现对所属生产企业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保证所属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五、监管方式
按照分级监管有关要求,我局直接监管全市32座央企绝对控股煤矿及配套选煤厂(名单见附件1)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日常监管工作由市煤炭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局负责;其他煤矿企业、电力企业、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和选煤厂企业由旗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市能源局对旗区能源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能源局对32座央企绝对控股煤矿及配套选煤厂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其他企业通过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安全检查,强化全市能源行业复工复产、汛期、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年未岁初等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
(一)煤矿企业
对直接监管的32座全资央企煤矿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确定检查频次,A类煤矿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日常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B类煤矿每两个月至少开展1次日常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C类煤矿每一个月至少开展1次日常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D类煤矿定期进行巡查;煤矿配套的选煤厂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正常生产建设的央企绝对控股煤矿和配套选煤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执法检查;对煤矿上级公司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对旗区能源局直管煤矿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数量不少于旗区能源局监管煤矿总数的30%,重点对冲击地压煤矿、水害严重煤矿、近三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煤矿、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安全分类C类煤矿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进行抽查;不定期与驻地煤监部门开展联合大检查。
(二)电力企业
对各旗区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重点督查旗区电力安全体系建设及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电力设施保护行工作开展情况。对各旗区监管的电力生产企业每季度抽查1次,每年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重点检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体系建设、生产现场管理等情况。对各旗区监管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每季度抽查1次,每年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体系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现场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
(三)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对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我局对全市范围内油气长输管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各旗区长输管道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监督。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每月至少开展2次安全检查;重点隐患部位和高后果区每季度至少开展2次检查;依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检查任务将对部分油气运营企业进行抽查检查,预计全年不少于2次;元旦、春节、两会、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对全市所有油气长输管道运营企业油气进行集中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旗区油气长输管道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指导,督促严格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四)选煤厂企业
全市现有正常生产的选煤厂企业160家(不含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配套选煤厂),我局计划会同旗区能源局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将160家选煤厂企业划分为A、B、C三类进行安全监管。A类选煤厂企业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管,重点检查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B类选煤厂企业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管,重点检查各类规章制度完成情况及现场工作情况。C类选煤厂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管,重点检查各类执照是否齐全和是否建立各项煤场安全规章制度及储煤棚安全验收工作。所有选煤厂企业每年全覆盖检查至少1次,定期对旗区能源局选煤厂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做到全部覆盖、重点监管。
六、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在年度执法计划的基础上,科学精准编制月度执法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在组织实施中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及时履行报批程序。定期分析总结执行情况,研究解决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路线和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及时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及时向企业和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及时调度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实现闭环管理。
(三)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可靠、程序合法”。严格安全生产检查购买技术服务管理,最大限度排除安全隐患。开展示范执法检查,并加强对基层监管工作的指导。
(四)创新方式方法,采取集中执法、“双随机”、明查暗访、联合执法等措施强化监管效能,推进“互联网+监管”和远程监管,加强“两会”、春节、国庆、雨季汛期等关键时段安全执法,严格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五)加强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合力。
(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强化纪律约束,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及我市配套规定。
附件:1.鄂尔多斯市能源局直接监管煤矿(含配套选煤厂)名单
2.2021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
3.2021年电力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
4.2021年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
5.2021年选煤厂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