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农牧局:
市农牧局结合“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要求,按照《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监管及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通知》(鄂农牧发〔2021〕408号),近期组织各旗区开展了自查自纠及专项整治。现将整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官方兽医人数不足,生猪屠宰检疫不规范。经摸底,我市共有81名生猪屠宰驻场官方兽医和74肉品品质检验员,生猪屠宰厂驻场官方兽医人数、肉品品质检验员人数不足,没有达到与规模相匹配的要求。驻场官方兽医不按屠宰规程进行同步检疫,屠宰检疫操作能力较低,无害化处理监督不到位;疫情个人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防护意识不强。
(二)屠宰检疫记录及企业台账记录不规范。驻场官方兽医填写《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记录表》不规范,关键记录内容不完整;生猪屠宰企业填写的农业部6本内部台账记录不规范,存在前后数字对不上、内容漏项、没有签字等问题。
(三)生猪屠宰检疫检验能力较低。生猪屠宰企业缺少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理化及微生物检测能力水平较低,检验设备操作能力较弱,有的甚至不会操作,非洲猪瘟检测及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的结果准确性较低。
(四)证章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种猪、晚阉猪、无害化处理印章使用和加盖不规范,公章乱存乱放,检验合格证(含存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有的存根上没有加盖相应的印章;胴体上存在检疫检验验讫印章和滚章字迹模糊等问题。
(五)清洗消毒不彻底。车间地面、墙壁、排水沟存在碎肉、血迹、油污等污渍,长期形成积垢难以清理;企业运畜车辆清洗、消毒不规范,清粪车长期不清洗、不消毒。
二、整改要求
(一)足额配备官方兽医,提高肉品品质检验能力。各旗区农牧局要加强官方兽医队伍管理,按照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生猪屠宰厂(场)规模和标准,足额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的官方兽医。同时,要督促屠宰企业足额配备肉品品质检验员,定期参加市、旗两级疫控中心组织的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技术培训班。
(二)定期检查企业台账,规范屠宰检疫记录。各旗区农牧局要督促屠宰企业规范填写农业部指定的6本台账,内容要完整,不要缺项漏项,如实记录来源去向,检疫检验及无害化处理结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要加强对《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记录表》核查力度,压紧压实官方兽医驻场监管职责,确保查证验物、同步检疫等制度落实到位。
(三)加强屠宰检疫监管,配齐检疫设施设备。各旗区农牧局要加强检疫监管,督促驻场兽医依法履职尽责,严格落实查证验物、同步检疫、无害化处理制度,不得检疫监管缺少、无证屠宰、只出证不检疫;督促企业按照“化验室升级改造”标准化建设项目要求,购置升级必要的仪器和设备。
(四)规范“证章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各旗区农牧局要督促屠宰企业专人保管证章标志,不得乱扔乱放;严格按《关于畜禽屠宰印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农牧函﹝2020﹞166号)要求,印制、使用和加盖种猪、晚阉猪等印章,存根上也要填写规范、加盖相应印章便于追溯;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必须持正规“两证两章”方可上市。
(五)加强清洗消毒。各旗区农牧局要按照农业部“大清洗大消毒”及我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要求,加强屠宰企业清洗和消毒工作,确保屠宰车间、生产环境、设施设备、运畜车辆、冷藏车及冷库的清洁卫生;要定期对屠宰企业组织抽查,对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环境卫生较差、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监管,开展生猪屠宰检疫监管专项抽查。市疫控中心要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监督,对全市生猪屠宰企业屠宰检疫及驻场官方兽医工作情况要定期抽查,坚决杜绝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虚假出证、开人情证、倒买倒卖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行为;对不履职不尽责、驻场检疫监管缺失、不作为慢作为的官方兽医,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执法,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环节执法检查。市、旗两级农牧业综合执法部门要针对生猪屠宰环节易发、多发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及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及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定期组织双随机检查,严查重处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自查自纠,开展违法案件警示教育。各旗区农牧局要针对此次自查自纠和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及暴露出来的监管漏洞,要高度重视,立即整改。通过建章立制,及时填补监管漏洞。同时,要结合我市个别生猪屠宰场发生的违法案件,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2022年,我市将以生猪屠宰检疫检验作为工作重点,强化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不断扎紧生猪屠宰检疫监管制度的笼子,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