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及畜牧业设施等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审...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4572
  • 发文字号
  • 鄂农牧发〔2018〕22号
  • 成文日期
  • 2018-02-27
  • 发文机关
  • 市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农牧业局、康巴什区统筹城乡发展管理局:   近年来,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工作,...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及畜牧业设施等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农牧局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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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农牧业局、康巴什区统筹城乡发展管理局:

  近年来,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不断规范和完善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使得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为进一步提高征占用草原的监督和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征占用草原的管理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旅游项目”和“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游项目” 征占用草原的规范

 (一)经营性旅游项目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依照程序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草原植被恢复方案等,并经旗区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可占用,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二)旅游项目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程序规定办理永久性征用使用草原手续,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关于“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规范

  (一)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程序规定的权限分级办理使用草原审批手续。

  (二)针对牧民在个人承包经营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依照程序规定可酌情免除部分有关申请材料。

  (三)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涉及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并应当提供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三.监督检查

  (一)对未经审批同意违法征占用草原,或已动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项目,依照草原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予以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后,限期补办征占用草原审批手续。

  (二)对于使用单位或个人违法超审批面积征占用草原的,要进行严格监管并依法严肃查处。

  (三)关于项目的现场查验,重点对项目拟征占用草原面积、四至、草原权属状况、草原安置补偿及补偿到位情况和项目是否开工建设等相关情况进行查验和核实,分别填写现场查验表,形成拟征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和查验报告。

  (四)市、旗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旅游及畜牧业等项目征占用草原行为。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