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印发全市畜间布病防控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4571
  • 发文字号
  • 鄂农牧发〔2018〕20号
  • 成文日期
  • 2018-02-26
  • 发文机关
  • 市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农牧业局(兽医局)、康巴什区统筹城乡发展管理局:   现将《全市畜间布病防控...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印发全市畜间布病防控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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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农牧业局(兽医局)、康巴什区统筹城乡发展管理局:

  现将《全市畜间布病防控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

                            2018年2月26日


全市畜间布病防控实施方案(2018~2020年)

  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细菌引起的牛、羊、猪、鹿、犬等哺乳动物和人类共患的一种传染病,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自“十二五”至今,全市畜间布病疫情整体得以有效遏制,但部分旗区仍呈点状散发态势,人间布病病例逐年增加,成为阻碍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突出问题。为有效控制畜间布病疫情,保护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地区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民生至上”的理念,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控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大经费投入,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的防控策略,科学采取综合性防控措施,逐步控制畜间布病疫情,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高效实施。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大经费投入,相关部门各尽其责,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控机制。

  ——立足市情,适度超前。立足鄂尔多斯实际,准确把握畜间布病发生发展趋势,科学研判畜间布病流行状况,合理设置防控目标,科学开展防控工作,力争部分旗区率先实现畜间布病防控稳定控制标准。

  二、防控目标

  (一)总体目标。根据近几年来畜间、人间布病发生和流行程度,综合考虑旗区自然地理条件、养殖特点及家畜流动实际情况等,对家畜布病防控实行区域化管理。将全市分为布病清净区、轻度流行区和重度流行区。康巴什区为布病清净区,准格尔旗、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乌审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为轻度流行区,杭锦旗、达拉特旗为重度流行区。对不同区分别采取不同防控措施,逐步使轻度流行区畜间布病达到稳定控制标准,重度流行区畜间布病达到控制标准,康巴什区要加强监测、监管,严防布病传入。

  (二)2018~2020年阶段防控目标。

  1.第一阶段(2018年~2019年)。2017年全市人、畜间布病疫情首次出现同时下降的防控成效,全市畜间布病阳性率继续保持下降,达到了控制标准。2018年全市畜间布病防控要在2017年防控成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布病净化措施的落实,以旗区为单位,各旗区按照辖区畜间布病防控实际,实施推进整苏木乡镇连片布病净化,减少阳性畜群数量,畜间布病疫情继续得到有效控制,并向2019年预期年度目标迈进;到2019年底,康巴什区达到国家稳定控制标准;准格尔旗、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乌审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70%苏木乡镇达到国家稳定控制标准;杭锦旗、达拉特旗100%苏木乡镇达到国家控制标准。

  2.第二阶段(2020年)。到2020年底,康巴什区维持国家稳定控制标准;杭锦旗、达拉特旗100%苏木乡镇维持国家控制标准;准格尔旗、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乌审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100%苏木乡镇达到国家稳定控制标准。

  (三)工作措施。

  1.流调和监测。各旗区在全面落实畜间布病综合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每年组织开展两次集中畜间布病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监测。对全市存栏奶牛、种畜场及散养种公畜进行100%检测;对未发现布病地区的牛、羊按照不低于全部畜群饲养量2%的比例抽检,对往年疫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检。检出阳性畜的畜群进行100%监测,并扩大周边地区抽检的范围和比例;对早产、流产等疑似布病病畜,及时采样进行布病监测,发现阳性畜的,追溯来源场群并进行逐头监测。所有阳性畜及时扑杀、无害化处理,并按照《畜间布病疫点处置规范》规范处置疫点。疫点规范处置后,适时对所有疫点进行回访;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短期育肥、流动性较大育肥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测力度,对畜群阳性率持续较高的场群,采取必要的疫情处置措施。

  2.溯源灭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畜间布病溯源灭点行动方案》和《畜间布病疫点处置规范》,通过布病病人追溯畜间疫情,建立从人到畜、从畜到人的追溯制度,对人间布病患者所饲养的牛羊进行全面监测,及时扑杀病畜,拔除疫点,做到有疫必报,有报必溯,有源必灭。

  3.消毒灭源。科学规范的消毒能彻底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消灭传染源,是养殖场户最经济、有效的一种生物安全措施。各旗区要充分认识到消毒灭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充分做好本辖区消毒灭源工作的部署,成立专门领导小组,领导、动员、协调、指导和监督畜间布病消毒灭源工作。要结合当地畜间布病防控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本辖区消毒灭源实施方案,协调落实本级消毒工作经费。具体消毒方法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畜间布病疫点处置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4.检疫监管。继续按照国家对活畜调运监管有关规定及自治区《动物布病检疫监督实施办法》、《鄂尔多斯市动物布病防控检疫监管实施办法》,加强对动物饲养、屠宰、运输、贩运等生产流通环节有关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牲畜检疫和监管措施,严禁染疫畜及其产品流向市场;加强对贩运等有关人员的登记备案和管理,及时进行有关规定的告知和培训,切实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认真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巡查、驻场等制度,推行包片监管责任制;严禁布病免疫区向布病非免疫区调运用于饲养的动物;切实加强动物短期育肥场、活畜交易市场等重点环节的布病监测、检疫和监管;推进区域联防联控,降低布病传播风险。严格规范高风险地区易感动物向低风险地区流动,将动物布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作为检疫监管的重要依据,作为产地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先决条件,严禁为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强对牲畜外来输入环节的管理和检疫,严格控制市外易感动物直接进入,确需引进的,要严格执行准入审批制度,从指定通道进入,同时提供布病检测合格报告等证明材料,引进后采取隔离观察、布病监测等动物防疫监管措施。未经审批批准擅自调入我市的布病阳性病畜无偿扑杀;自治区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市级设立的动物卫生公路消毒检查站要切实发挥作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对过往运输动物车辆的查证验物和消毒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制落实。各旗区要将畜间布病防控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抓落实,要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并建立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将防控效果与补贴挂钩,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价;市农牧(兽医)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对各旗区布病防控工作情况督查。

  (二)协调落实布病防控经费投入。各旗区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旗区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持续的畜间布病防控经费投入机制,将畜间布病防控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列入旗区财政预算的畜间布病防控经费及市级以上下达的防控经费要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三)加大宣传培训和行为干预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兽医专业人员特别是一线防控人员防控技能和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其防护水平,将防控人员感染布病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要采取电视、广播、报刊、宣传单、墙体标语和短信息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从事养殖、屠宰、加工、贩运等重点人群布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到群防群控,不断提高其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切实改变当前一些农牧民人畜共舍、徒手接羔、饮用或食用生乳及未熟肉食、接触污染物不洗手进食和皮毛加工不戴口罩等不良生活习惯,全面提高重点人群预防布病知识知晓率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强化应急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


系建设,不断充实各级兽医队伍,为各级兽医人员、实验室配备开展工作所需设施设备;规范苏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完善产地检疫报检点和村级动物防疫室,保障畜间布病防控所需器械、防护用品,扑杀、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等日常防控和疫情处置所需物资供应;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切实保障应急需要。

  (五)实行风险评估、考核验收制度。实行畜间布病防控风险评估制度。各旗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流调、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管等各项信息档案管理,特别是溯源灭点工作要做到“一点(疫点)一案(档案)”,扑杀阳性奶牛要“一牛一档”,按年度开展畜间布病防控成效风险评估工作,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实行考核验收制度。各旗区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以苏木乡镇为单位开展自查验收,验收达标后向市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估验收,提出评估意见,并报呈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公布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