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农牧业局,康巴什区城乡统筹办,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等大型活动期间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2017年重大活动期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现随文印发,请你们参照执行。
附件:2017年重大活动期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
2017年7月20日
2017年重大活动期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为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农畜产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确保在《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等大型活动期间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和控制农畜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食用农畜产品的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加强农畜产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积极开展农畜产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农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把有关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及市农牧业局,并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四)依靠科学,加强协作。农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科学妥善作出处理,按照各自的职责,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二、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农牧业生产因素引起的农畜产品污染安全事件,造成可能对农畜产品安全构成潜在的危害,并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组织机构
市农牧业局成立“全市重大会议活动农畜产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领导小组下设4个行动组,即:综合协调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组、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组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组,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四、报告制度
(一)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农牧业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二)报告程序。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各旗区及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市农牧业局报告,市农牧业局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各旗区及有关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二)队伍保障。市农牧业部门及局属各单位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准确、高效。
(三)技术保障。充分利用现有的农牧业技术推广队伍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队伍等,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的研究,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建立应急技术支持体系。建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参谋、咨询和指导作用。
(四)物资保障。各旗区及有关单位应当保障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五)事故处理。
1.一旦发现有供应大会或活动的农畜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农牧业局。
2.市领导小组应立即派出检测组及相关人员深入到现场,对有质量问题的农畜产品进行相关调查和取样鉴定。
3.对存有质量问题的农畜产品运输车辆,市农牧局要及时会同公安、工商、质检部门予以扣留,并进一步核查,如核查属实,则就地销毁。
4.在农畜产品生产过程中及上市前,发现使用违禁农(兽)药的,要就地销毁。如属用药方法不当,要继续监控,直到合格为止。
5.事故处理完毕,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