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印发2016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6-02206
  • 发文字号
  • 鄂农牧发〔2016〕2号
  • 成文日期
  • 2016-03-11
  • 发文机关
  • 市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农牧业局、兽医局,康巴什新区城乡统筹办:   为做好2016年全市兽医工作,按照...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印发2016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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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农牧业局、兽医局,康巴什新区城乡统筹办:

  为做好2016年全市兽医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兽医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2016年兽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工作成效。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

                           2016 年 3 月11日


鄂尔多斯市2016年兽医工作要点

  2016年,全市兽医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全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农牧业工作会议、兽医局长会议以及全市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的目标任务,科学规划“十三五”兽医事业发展,全面加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管理,切实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为全市农牧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一、强化动物疫病防治

  (一)开展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中期评估。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 年)》,继续强化16种优先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加强13种重点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做好迎接自治区组织开展的执行情况中期评估准备工作;探索开展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提升生物安全水平,积极推进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疫企业)建设。

  (二)强化重点动物疫病防控。各地要按照《鄂尔多斯市2016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鄂尔多斯市2016年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本辖区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早安排部署,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严格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切实做到“应免尽免”,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使易感动物始终处于有效保护状态。同时,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强化免疫环节的监督检查,继续围绕口蹄疫、禽流感、布病等优先防控病种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新城疫、狂犬病、羊痘、羊三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强化奶牛“两病”监测和健康管理;加强包虫病防治,结合国家《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 年)》终期评估,按照自治区《畜间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要求,推进包虫病防治工作,切实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统筹做好生猪腹泻等常见病、多发病防控。

  (三)继续强化畜间布病防控工作。按照全区畜间布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扎实推进畜间布病综合防控。各旗区要积极协调落实2016年度畜间布病防控工作经费,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全市继续采取监测、流调、检疫监管、消毒灭源等综合性防控措施,扎实推进畜间布病防控工作。同时,各旗区要按照《鄂尔多斯市2016年畜间布病防控实施方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本辖区年度畜间布病防控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按步骤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巩固和扩大畜间布病防控成果,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畜间布病防控达标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做好畜间布病达标考核验收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各旗区要切实做好春季集中消毒灭源工作,按照本辖区春季集中消毒灭源实施方案明确的消毒灭源时间进度安排,对新老疫点、交易市场、贩运集中点、育肥大户等关键环节和关键点,按时间、保质量完成集中消毒灭源工作,并按时上报工作总结;严格定期督查、报告、通报、约谈制度,确保政策制度有效落实。

  (四)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进一步建立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动态,科学研判传入风险。进一步加强联防联控,加强与质检、林业、海关等有关部门协作,共同防范境外疫情传入;按照自治区要求,要重视和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进一步提高警惕,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传入风险。一旦发生疑似疫情,严格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报告和采样送检,并按照预案和技术规范要求果断处置。

  (五)加强动物疫情应急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按照《2016年全市兽医人员培训方案的通知》,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演练,做好应急防控物资和技术储备,严格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制度,强化舆情监测,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严格执行24 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预案,果断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进一步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六)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以法律法规和执法实务为重点,以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为抓手,加强对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建立健全官方兽医综合考评机制,进一步规范检疫监管工作,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严格养殖运输屠宰环节监督执法。继续强化七类重点场所的监管,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以强化养殖档案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出栏补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动态情况。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和产地检疫制度,加强证章标识管理,严厉查处违规出证行为,切实从产地源头上强化检疫监管工作;严格落实跨省调运动物指定通道制度和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要求,积极与当地发改、财政、交通等部门沟通,按期完成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并投入运行,确保动物移动有效监管;强化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农村牧区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加大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待宰”行为和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开展屠宰企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积极推行网格化监管、黑名单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薄弱环节和问题场所,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现屠宰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轨迹化管理;全面掌握本地区暂停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后经费缺口等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积极沟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基本支出和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八)规范动物诊疗场所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活动行为,杜绝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严厉打击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监督动物诊疗机构按规定对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和诊疗废水进行原位消毒后处理。落实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按规定报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制度。

    (九)强化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兽医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开展兽医实验室能力比对,提高兽医实验室检测诊断能力。加大对兽医实验室飞行检查力度,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使用监管,严禁未经批准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实验室活动,严厉打击违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落实兽医生物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是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对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十)积极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切实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从业者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创新工作模式,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

    三、促进兽药和屠宰产业发展

    (十一)推动兽药产业健康发展。以转变兽药产业发展方式为主攻方向,完善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制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全程监管,继续开展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和兽药打假专项行动。配合自治区做好兽药GMP 检查验收和生产许可证审批,全面推进兽药二维码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兽药质量追溯体系。继续强化“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的推行工作,做好与全国兽药质量追溯信息平台的对接工作,严厉查处购进、销售不记录等违反兽药GSP的行为。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建立兽药使用档案,科学合理用药,严格休药期制度;配合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加大抗菌药物残留抽检覆盖面,提高抽检频率,追溯阳性样品。继续组织加大对风险大、隐患高的兽药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制假售假、违规使用等兽药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做好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加强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管理。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开展抗菌药物风险评估。督促兽药生产、经营主体落实诚信责任,强化自律意识,促进兽药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十二)进一步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继续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和兼并重组,争取国家、自治区出台屠宰行业发展的扶持和鼓励政策。在做好学习宣传《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工作的同时,联合食药、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全市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畜禽产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和屠宰环节“瘦肉精”“两检”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宰前使用“瘦肉精”、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强能力,提素质,加大屠宰监管和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健全屠宰质量检验体系,提高屠宰企业质量自控能力。按照内农牧医发〔2015〕3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对畜禽屠宰企业监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监管工作效率。继续做好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从严掌握屠宰企业清理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2016 年下半年完成全市屠宰企业统一换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推进畜禽屠宰标准化生产,促进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指导畜禽屠宰企业行业安全生产,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四、强化兽医工作机制创新

  (十三)加强兽医机构核心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各级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督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之间的有力衔接配合,确保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相互促进,以严格的监督执法保障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以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促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科学开展,为全市兽医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十四)强化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队伍建设。强化官方兽医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和综合考评机制,提升官方兽医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执业兽医队伍管理,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宣传、资格审核工作,确保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顺利进行。加强兽医从业资格准入管理和从业行为监管,严格乡村兽医登记管理。

  (十五)规范嘎查村级防疫员管理。积极探索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提高动物防疫员组织化服务水平。落实动物防疫员待遇,杜绝截留、挪用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补贴,足额配套动物防疫员补贴经费,自治区将以补贴经费配套情况作为调节动物防疫员补贴的依据。各旗区要进一步制定完善本辖区动物防疫员管理的责任制和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十六)推进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信息体系建设。本着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管理以及兽医药品和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等关键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疫电子出证工作,确保完成国家提出的“2016年6月底前实现全国跨省调运动物检疫数据互联互通”任务要求。全面推行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加快地方兽药产品追溯监管系统与国家兽药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对接,推进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电子追溯工作。

    (十七)强化保障机制建设。根据当前兽医工作新的形势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管理等所需经费分级分担、持续投入机制。

    (十八)强化绩效管理和督查调研。切实落实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认真对照指标,按时间进度和责任分工,逐项落实,形成常态化督查考核机制。强化


定期报告、通报、约谈、督查制度落实,围绕重点工作针对性开展督促检查和调研,进一步提高督查调研工作科学化水平,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九)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和防止工作中存在的不良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和工作一线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掌握兽医工作实际情况,求真务实、扎实工作,提升工作能力、增强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