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农牧业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办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包装标
识管理办法》(自治区农牧业厅内农牧规发﹝2015﹞11号文件下发,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9日下发,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三个《办法》,确保三个《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三个《办法》的重要意义
三个《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的质量控制、质量追溯以及包装标识管理的情况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来的,是今后我区加强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以及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当前,做好三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督促企业完善质量控制措施,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切实落实农(兽)药的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二是通过实施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有利于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形成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三是有利于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畜产品从餐桌到田间可追溯,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四是有利于本地区优质和特色农畜产品的品牌保护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食品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和理解贯彻落实三个《办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三个《办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三个《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农畜产品生产单位主体责任
农畜产品生产单位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生产,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所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要符合国家规定;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自律检测或委托检测,对所开具的产地证明要负责;要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档案,对所开具的产地证明要进行存档,便于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获得地理标志农畜产品标志使用人在享有使用标志权利的同时,要严格履行义务,严格按照所生产的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正确规范使用标志,保证标志农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严格落实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
各旗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建立生产经营主体档案信息、开具和使用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主体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的结果进行核查,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了解产品生产过程中农牧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定期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巡查,检查生产经营主体生产记录和销售档案的保存情况。要对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包装和标识使用行为。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要求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整改,对于违反三个《办法》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积极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做好食用农畜产品进入市场前和进入市场后监管以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衔接工作。
四、做好宣贯工作
一是要精心组织。各旗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制定宣贯培训计划;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为三个《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是要深入基层。各旗区要深入到辖区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宣传,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三个《办法》的主要内容,增强贯彻执行三个《办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6年3月1日起将实施,为了不影响农畜产品上市,要提高服务意识,抓紧时间进行宣传,向生产经营主体宣讲贯彻实施三个《办法》的意义。
三是加强培训。各旗区要尽快开展企业自律检测和农畜产品产地证明出具的培训工作,使企业熟悉检测技术和产地证明出具流程。
四是要强化工作指导,加大组织推动。贯彻实施三个“办法”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旗区农牧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提供工作保障。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加大组织推进力度,切实担负起应有的责任,推动三个“办法”顺利实施。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