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印发家庭农牧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6-02203
  • 发文字号
  • 鄂农牧发〔2016〕3号
  • 成文日期
  • 2016-01-15
  • 发文机关
  • 市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农牧业局、康巴什新区城乡统筹办:   现将《鄂尔多斯市家庭农牧场认定办法》印发...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印发家庭农牧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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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农牧业局、康巴什新区城乡统筹办:

现将《鄂尔多斯市家庭农牧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当地家庭农牧场认定相关工作。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

2016年1月15日

鄂尔多斯市家庭农牧场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牧场这一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高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水平,规范家庭农牧场管理,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家庭农牧场认定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牧场是以农牧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牧业生产,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自我管理的新型农牧业经营实体。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主要是农牧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牧场专门从事农牧业种养专业化生产,具有农畜产品商品生产能力,经营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

第三条 家庭农牧场作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符合农牧业生产特点和家庭经营的特征,保留了农牧户家庭经营的内核,是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的基础环节,是现代农牧业提升发展的内在要求。家庭农牧场将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牧业的有生力量,也是保障重点农畜产品供给的主要力量。发展家庭农牧场,对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牧业生产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意义重大。

第四条 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其实质就是要使农牧业经营主体逐步成为具有资格的市场主体。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对于推进家庭农牧场健康发展,建立家庭农牧场的管理制度,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将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有效认定家庭农牧场,是对其进行登记、管理、培育和扶持的基础。做好家庭农牧场的认定,有利于提高农牧户加大投入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牧业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水平和产出效益;有利于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农牧业经营机制创新;有利于培育发展和壮大职业农牧民队伍。

第五条 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明确认定管理职责,针对我市农村牧区不同特点,农牧户现有经营规模不同的区域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的认定办法,切实将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在开展认定工作同时,还要强化指导服务,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家庭农牧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职责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农牧业局负责提出《鄂尔多斯市家庭农牧场认定办法》,制定《鄂尔多斯市家庭农牧场建设标准》,组织开展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全市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每年12月在鄂尔多斯市农牧业信息网站发布全市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

第七条市农牧业经营管理站负责家庭农牧场认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每个季度接收各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上报的家庭农牧场备案表。

(二)对各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上报的家庭农牧场进行备案,建立全市家庭农牧场名录。

(三)在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全市家庭农牧场名录报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四)制定 “全市开展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活动年度计划”,建立全市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

(五)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对家庭农牧场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旗区农牧业局负责家庭农牧场认定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接收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上报的家庭农牧场认定意见和相关材料。

(二)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自治区统一样式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

(三)建立本旗区家庭农牧场档案管理制度。

(四)对已认定的家庭农牧场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九条 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负责家庭农牧场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接收农牧户提出的认定家庭农牧场的申报材料。

(二)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组织人员现场勘查认定,在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符合认定标准的申报人附相关材料上报旗区农牧业局;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报人说明情况。

(三)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家庭农牧场相关档案及信息,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以前向市级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备案上季度所认定的家庭农牧场,上报家庭农牧场备案表。

(四)制定本旗区“开展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活动年度计划”,建立全旗区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

(五)具体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和本旗区对家庭农牧场的有关扶持政策。

(六)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负责对已认定的家庭牧场每三年一次审核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管理工作。

(一)接收农牧户提出的认定家庭农牧场的申报材料。

(二)将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申报材料上报旗1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三)配合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开展现场勘查认定工作和家庭农牧场扶持政策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一定条件的农牧户,向当地苏木乡镇或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提出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十二条 各旗区建设的高标准规模化种养殖大户均可申请认定家庭农牧场。

第十三条 家庭农牧场的申请条件为:

(一)家庭农牧场经营的产业须符合县域经济发展整体规划,以从事种养业为主,经营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二)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应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接受过相应的农牧业技能培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依法享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户。

(三)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

(四)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农牧业净收入占家庭农牧场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经营收入相当于当地从事二、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

(五)以家庭承包和流转土地为主要经营载体。家庭农牧场经营的土地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明资料,且权属无争议。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在苏木乡镇农牧经部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从事果业的流转期限在15年以上,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六) 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等效益明显提升,生产经营可持续,对周边农牧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申请

(一)高标准规模化种养殖大户向当地苏木乡镇或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包括:《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7)、家庭农牧场主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书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第十五条 认定

(一)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户进行现场勘查认定。

(二)现场勘查认定就是按照《鄂尔多斯市家庭牧场建设标准》、《鄂尔多斯市家庭农场建设标准》和《鄂尔多斯市家庭农场(渔业)建设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逐项对照核查,并填写现场勘查表(附件4、5、6)。生态家庭农牧场建设标准各项指标见附件1、2、3。

第十六条 现场勘查认定方法和标准如下:

(一)  核查经营规模。

家庭牧场经营规模:西部牧区干旱梁地草原区,每户经营草牧场5000亩以上,水浇地50亩以上;西部牧区沙区,家庭牧场每户经营草牧场2500亩以上,水地150亩以上;农区家庭牧场每户经营水地150亩以上。现场核查要求对草场面积和水浇地面积两项查验草原和水浇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租用草原和水浇地的租用合同,自有草场和水浇地面积加上租用草场和水浇地面积为该户的实际经营草场和水浇地面积,并要绘制所经营草场和水浇地的GPS图。放牧草场有划区轮牧围栏。草场实际经营面积不低于标准的90%,水浇地的实际经营面积不低于标准的90%,可认定为合格。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粮油作物种植面积150亩以上;露地蔬菜种植面积50亩以上;设施蔬菜种植面积10亩以上;露地花卉种植20亩以上;设施花卉种植10亩以上;果业生产100亩以上,上述地块均为水浇地。现场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明资料进行核查,自有面积加上承包面积为该户的实际经营面积,并要绘制GPS图。家庭农场(养鱼)每户池塘养殖规模在5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规模在3500㎡以上;湖泊水库养殖规模在500亩以上。现场核查要求对池塘、工厂化和湖泊水库的承包经营权证和租用合同进行检查,自有面积加上承包面积为该户的实际经营面积,并要绘制GPS图。

(二)  核查生产规模。

家庭牧场生产规模:自繁自育肉羊家庭牧场存栏基础母羊200只,日常存栏400只,年饲养量600只,年出栏肉羊400只。育肥肉羊(包括绒山羊)家庭牧场,年育肥肉羊3批,每批500只,全年育肥出栏肉羊1500只,日常存栏500只。自繁自育绒山羊和细毛羊家庭牧场存栏基础母羊300只,日常存栏600只,年饲养量600只,年出栏肉羊300只。肉牛育肥家庭牧场日常存栏60头,年出栏100头育肥牛,年饲养量150头。自繁自育肉牛家庭牧场存栏基础母牛60头,日常存栏110头,年出栏57头育肥牛,年饲养量120头。生猪养殖家庭牧场存栏能繁母猪25头,日常存栏量260头,年饲养量550头,年出栏育肥猪500头。肉鸡肉鸭家庭农牧场日常存栏5000只,年出栏20000只。肉鹅家庭牧场日常存栏1500只,年出栏3000只。养殖规模达到上述标准并相对稳定的可认定为合格。

家庭农场生产规模:家庭农场所种植的农作物亩产量要达到当地同种作物平均亩产水平,主要作物玉米在沿两河流域地区亩产达到700公斤,在梁外地区达到650公斤。家庭农场(养鱼)每户池塘养殖产量在每亩300公斤以上;工厂化养殖产量在每平米15公斤以上;湖泊水库养殖产量在每亩25公斤以上。养殖规模达到上述标准并相对稳定的可认定为合格。

(三)  核查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家庭牧场建设规模:棚舍和附属设施建设要求布局合理,建设砖木结构全封闭或半棚式畜舍600平方米;饲草料加工储藏库80平方米;牛羊家庭牧场配套建设青贮窖,农区青贮窖250立方米,牧区梁地草原区60立方米,沙区200立方米;牛羊家庭牧场配套建设储草棚300平方米;农区家庭牧场建设防雨防渗固定储粪场30平方米(容量60立方米)以上,生猪家庭牧场建设全封闭防渗污水尿液储存池70立方米以上。畜棚面积、料库及调制室面积和贮草棚面积、青贮窖体积不低于标准的90%即为合格。

家庭农场建设规模:家庭农场的地块要集中连片,采用节水灌溉,采用喷灌的要求机电井、喷灌机配套,采用黄灌的要求建成防渗衬砌渠道系统,采用管灌的要求机电井、地埋管道和出水口配套。节能日光温室要求以厚墙体钢结构为主,墙体厚度必须达到50cm以上;塑料大棚必须为钢拱结构;果树基地内要建有果园道路、灌溉用渠、排水沟渠、外围防护林等。养鱼农场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布局合理,场区内,路、电、渠、房、绿化、硬化等配套设施完善,进排水独立。

(四)  核查农牧业机械。

家庭牧场农业机械:要求有饲草料种植收获成套机械设备(纳入周边农机服务队服务范围的农牧户,可不配备成套机械设备);饲草料多功能粉粹机1台,精饲料搅拌机1台,喂料车1台,牛羊家湍脸』挂懈畈莼?台、搂草机1台。有动力电,有两口以上配套机电井,农牧业机具配套率达到70﹪以上的,可认定为合格,但在3年后的资格审核时农牧业机具配套率必须达到100﹪,方可通过复审。

家庭农场农业机械:家庭农场从耕地、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主要生产环节实现机械化作业,有拖拉机、与拖拉机相配套的旋耕机、播种机、喷雾机、收割机,农机具配套率达70%以上;如果纳入到农机服务队的服务范围,家庭农场无需自行购买农机具,但要有与农机服务队签订的服务协议。池塘养殖渔场根据养殖规模配备增氧机和投饵机。工厂化养殖渔场根据养殖规模配备增氧机和投饵机。具备以上条件可认定为合格。

(五)核查良种应用。

家庭牧场畜种改良:养畜户饲养的畜种必须是《家庭牧场建设标准》中规定的优良品种,最好采用人工授精配种,要求有育种档案,达到以上要求的可认定为合格。

家庭农场良种应用:家庭农场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100%。鱼场养殖的品种良种化达到90%以上,并且名特优水产品养殖规模达到35%以上的可认定为合格。

(六)核查生产管理。

家庭牧场生产管理:草牧场要有划区轮牧围栏设施,实行严格的划区轮牧制度。水浇地必须种植饲草料,实现节水灌溉,采用全程机械化作业。有饲养管理技术规程并付诸实施。达到以上要求的可认定为合格。

家庭农场生产管理:家庭农场要应用优良品种、节水灌溉技术、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作物模式化栽培等现代综合农艺措施。有生产资料采购(日期、产品名称、主要成份、数量、产品批准登记号、生产单位、经营单位、票据号)、田间农事操作(日期、作物品种、作业面积、作业内容、化肥和农药等投入品的名称和用量、天气情况)、农产品销售(日期、产品名称、数量、产品批次或编号、销售去向)记录档案。渔场要求制定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渔用投入品使用管理办法,要有“三项记录”:建立起完整的生产、销售和用药的各项记录档案。达到以上要求的可认定为合格。

(七)核查疫病和病虫害防治。

家庭牧场疫病防治:有防疫室和防疫消毒设施;养殖区净道和污道分开;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疫苗接种记录;有用药记录。达到以上要求的可认定为合格,牲畜及其产品可追溯制度必须在3年后的资格审核时建立完备。

家庭农场病虫害防治:家庭农场要应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减量使用农药,科学使用农药。鱼场要出具县级以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和水质监测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配备简易病害诊断设备,严禁使用违禁渔药。

(八)核查生活环境和设施设备。家庭农牧场居住场所实现通水、通电、通路、通话、通广播、通电视;生活区与生产区相对分离,环境清洁;人均房屋居住面积35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家电、采暖、卫生功能设施齐全。生活环境和设施设备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合格。

(九)核查人员素质。家庭农牧场主要成员至少有一名具有初高中以上或相应职业技术学历,并有相关的种养业经营管理技术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雇工至少掌握一门生产实用技术和接受应用新技术的知识水平,且有农牧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十)核查经营管理。家庭牧场要加入本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在合作社组织下,与龙头企业建立产销合作关系,订单生产,实行产业化经营。家庭农牧场加入本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可认定为合格。

(十一)核查生产效益。牧区家庭牧场的天然草牧场生态得到保护和恢复,草原畜牧业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农区家庭牧场实现农牧结合,循环发展。家庭农场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化肥零增长、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技术,科学用肥、用药、用膜、秸秆合理利用,营造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鱼场实现养殖和流通结合,循环发展。家庭农牧场年人均纯收入达到3万元以上,有财务收支核算账目可认定为合格。

第十七条 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对符合认定标准的申报人附相关材料上报旗区农牧业局。旗区农牧业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自治区统一样式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

第四章审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对家庭农牧场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家庭农牧场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 审核按照确定的认定标准、申报与认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对审核通过的家庭农牧场,在《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上签署通过审核意见;对已不符合家庭农牧场认定标准的,取消其家庭农牧场资格,并注销其《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

第五章支持家庭农牧场认定措施

第二十一条 放宽名称认定条件

农牧户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家庭农牧场的名号,在名称中必须使用“家庭农牧场”专有名词作为其组织形式。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家庭农牧场,其名称可以申请冠以行政区划。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牧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第二十二条 降低资本准入门槛

放宽出资条件,对申请认定的家庭农牧场,其家庭资产总额根据生产经营条件实行自行申报制,不受出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限制。鼓励农牧户以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形式投资设立家庭农牧场。家庭农牧场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能够保障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运转。

第二十三条 放宽住所认定条件

对申请认定的家庭农牧场住所,因生产经营场所在农村牧区而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即可申请办理认定。

第二十四条 放宽生产经营方式

家庭农牧场办理相关手续后既可以开展单项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也可以围绕相关产业开展综合生产、加工、销售。

第二十五条 免收相关认定费用

对家庭农牧场认定实行“三免”手续,即免收认定费和证书工本费,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