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产教融...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2012
  • 发文字号
  • 鄂发改社发〔2022〕124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08
  • 发文机关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为发挥企业在深化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建...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的通告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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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发挥企业在深化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以下简称《国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77号)精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开展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试点企业范围 

  (一)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市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市建设培育范围)。 

  (二)重点建设培育推进新型煤矿开采(安全、通风、智能开采)、电力、煤化工(煤炭清洁利用、煤化工技术、安全)、装备制造(风机、光伏、汽车、智能制造、焊接数控、自动化)、新能源、储能、航空、文化旅游、农林牧草等行业,信息技术、学前教育、托育、养老、家政健康管理等相关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试点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试点任务和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承担实施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八)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九)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十)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方式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 

  第二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载填写《鄂尔多斯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 

  第三步:将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鄂尔多斯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word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发送到erdoscjrh@163.com。 

  四、审核确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确定为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并向社会公示。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我市范围内产教融合型试点培育企业无需申报,直接列入我市产教融合型培育企业。 

  五、建设培育 

  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入库后,同步推送至自治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达到自治区及国家认证标准的向自治区及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自治区及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六、支持措施 

  入库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1.对入库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申报中央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3.对与市内技工院校合作较好的入库企业,优先支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区级试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评价认定本单位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等级。 

  七、失信惩戒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市工信、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资委、政务服务局、税务局等职能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其他事宜 

  (一)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 

  (二)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三)因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试点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知。 

  (四)请各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组织转发,并配合做好入库企业审核、指导、监督工作,共同推进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鄂尔多斯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联系人: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社会发展科  王晓光  8588051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阿其拉图 8598824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王浩伦  85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