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旗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23〕419号)文件和《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关于2023年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分配意见的函》(鄂水函〔2023〕82号),现下达你旗区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万元,请列入2023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
各旗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2〕4号)管理使用资金,收到文件后,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将对项目进展及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截止6月、9月底支出进度分别不低于50%、75%,12月底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除质保金外全部支出。自治区及脱贫摘帽旗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023年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分配表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