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农指〔2021〕261号
相关旗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级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算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农〔2021〕618号)、《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内乡振发〔2021〕6号)、《鄂尔多斯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申请拨付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函》(鄂扶办函〔2021〕10号),现向你旗(区)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万元(以下简称衔接资金),该项指标列2021年“1100231 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金额、项目、收支分类详见附表。
资金使用及监管参照《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文件执行,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达资金总规模的5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自治区衔接资金可用于购买防贫保险。
各旗区要加强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工作,接文后尽快将资金拨付到位,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本级资金管理办法将在自治区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一并制定。
附件:鄂尔多斯市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