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5665
  • 发文字号
  • 鄂财购发〔2021〕84号
  • 成文日期
  • 2021-06-28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市直各单位,各旗区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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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旗区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备案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要求,现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一)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民法典有关内容,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与执行受民法典约束。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202171日起,政府采购合同全面实行电子化签订方式,合同当事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完成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电子化合同关联合同公告和备案功能等)

(四)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对于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法务机构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五)招标(采购)文件中应当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和与签订合同相关的要求。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云平台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所有政府采购合同(涉密政府采购合同除外)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云平台进行备案(包括补充合同),备案工作由采购人负责。

四、政府采购合同分包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并将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全部采购项目或者采购项目中的主体或关键性内容转让给其他供应商,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可依法通过合同分包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五、政府采购合同追加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采购人不得追加合同。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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