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旗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管理,进一步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更好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鄂尔多斯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采购预算
各采购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开展采购活动,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的政策,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活动。
二、加强采购执行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招标(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三、 规范采购资金支付行为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资金支付时间为采购人验收合格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
各预算单位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及时支付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同时,采购人要健全内控机制,制定保障措施,强化监督问责,有效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8日